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
債 務 人 馮逸民
代 理 人 施泓成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2.104 年5 月至105 年4 月間及105 年5 月迄今之房屋租賃 契約,並說明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 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105 年度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 (向繳費單位申請)。
3.債務人之勞保費(或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 細。
4.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 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扶養費用?提出債 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5.說明債務人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之時間? 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 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6.說明債務人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時間?金 額?並請提供受領退休金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 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7.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8.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 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
9.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自104 年6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 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10.債務人所有之機車行照。
11.據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債務人每月 支出新臺幣5,000 元之和解金。該和解金係清償債務,非 必要支出。是債務人應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聲請前2 年 (104 年6 月至106 年5 月間)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
12.債務人係重大傷病之證明文件。
13.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 ?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