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44號
SLDV,106,消債清,44,2017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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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
債 務 人 張黃連妹
代 理 人 趙興偉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權人清冊與債務人清冊。
2.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債務人目前居住地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現居住人 員。
4.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 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扶養費用?提出債 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104 、105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5.債務人及其配偶自104 年7 月起迄今每月領有國民年金之 轉帳明細。
6.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



7.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目前價值及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8.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 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
9.債務人目前居住地房屋105 年度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 (向繳費單位申請)。
10.債務人之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1.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自104 年7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 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12.說明債務人履行本院101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認可更 生方案裁定之數額(含期數),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如 匯款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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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