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14號
SLDV,106,消債清,14,20170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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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
債 務 人 段曼卿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
及第3 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
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8,030 元( 計算式:[ ( 20+1 )×43×10 ] - 1,000=8,
030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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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