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嘉小字第四四二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林宏嶽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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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柒拾肆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貳佰零玖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昀儒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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