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員林簡易庭(刑事),員秩字,93年度,62號
OLEM,93,員秩,62,200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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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員秩字第六二號
  移 送機 關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員警刑字第0九三00一六二四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参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一時五分許。 ⑵地點:彰化縣永靖鄉○○村○○路一八一號「7ell網際網路」(營利事業登 記為祥茂資訊社)。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 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許姓少年(姓名、年籍詳卷)之證言。  ⑶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楊年雄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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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