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八四號
原 告 甲○○○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誠吉
訴訟代理人 單文曜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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