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
債 務 人 游雅靜
代 理 人 詹豐吉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冠潤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 之建物登記謄本。
2.說明債務人所居住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 關居住費用?並提出債務人居住地之建物登記謄本、所有 居住成員收入證明(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5 年度水、電、瓦斯 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3.債務人每月支出房屋使用費之證明文件。
4.債務人母親游吳月清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5.債務人配偶羅啓源及母親游吳月清等2 人104 、105 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6.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母親游吳月清所有扶養義 務人(即其子女與配偶)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母親之 扶養費用?提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與配偶)之10 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7.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8.債務人名下汽車之現值,並提出鑑價資料(例如:估價單 或行情表)。
9.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 10.債務人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1.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自104 年6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 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12.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 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
13.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職稱及薪資結構 (含加班費、津貼、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等),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4 年6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 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 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14.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參酌臺北市政府公布106 年 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下同)15,544元 (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之消費性支出,惟不含勞 健保費及稅賦等非消費性支出)。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 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月消費性必要支出金額 達25,975元(已扣除扶養費及勞健保費),超過上開最低 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 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 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15.說明債務人目前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執助字第 900 號執行案件外,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 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