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一號
原 告 新人類生活天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育憲
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
被 告 財團法人甲○○○○院
法定代理人 成嘉玲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複訴訟代理 胡若君
人 張英一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