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
債 務 人 王德麟
代 理 人 施雅馨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 之建物登記謄本。
3.債務人母親王領群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 務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王領群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 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其之扶養費用?另提出王領 群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 況。
4.債務人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債務人母親王領群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6.說明債務人母親與其戶籍地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該戶籍地之建 物登記謄本。
7.債務人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 萬8,000 元 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必要性。
8.債務人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9.債務人每月支出租金3,000 元之證明文件。 10.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11.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 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
12.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自104 年4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 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13.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加 班費、津貼、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等),並提出106 年4 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 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14.說明債務人自104 年4 月至106 年3 月間任職工作之地點 、內容及薪資結構(含加班費、津貼、年終獎金、三節獎 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04 年4 月至106 年3 月間之薪資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 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或其他證明文件 。
15.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 ?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