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小字第三一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壹萬壹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