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3年度,147號
CLEV,93,壢補,147,200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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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確認本票債
一、原告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部分: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應徵之裁判費為十萬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丙○○部分: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三百五十五萬元,應徵之裁判費為三萬六千
  一百四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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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