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確認本票債
一、原告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部分: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應徵之裁判費為十萬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丙○○部分: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三百五十五萬元,應徵之裁判費為三萬六千
一百四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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