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3年度,145號
CLEV,93,壢補,145,200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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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一四五號
  原   告 甲○○○○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朱春菊
  送達代收人 黃素貞
原告因請求被告乙○○○○材有限公司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三百元,然原告業已繳納一千元,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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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