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追償重購價差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3年度,133號
CLEV,93,壢補,133,200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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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甲○○○○令部
  法定代理人 薛承智
一、原告因與被告利士通有限公司間請求追償重購價差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一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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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