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3年度,130號
CLEV,93,壢補,130,200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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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一三О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
    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一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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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