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一三О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
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一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