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3年度,817號
SJEV,93,重小,817,200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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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八一七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新豐鄉○○村○○路四二巷七弄二二號,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 瑜 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杜 佳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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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