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93年度,740號
FSEV,93,鳳小,740,2004061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鳳小字第七四О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蔣智政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陳筱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蔡莉娟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