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3年度,437號
KSEV,93,雄補,437,200406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四三七號
  原   告 乙○○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
  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伍佰
  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榮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1/1頁


參考資料
甲○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