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廖文房
相 對 人 協和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曾淑娟
相 對 人 劉家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9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面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柒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面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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