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葉上賦
葉上毅
葉俐瑜
Christopher Young Yeh
Linus Young Yeh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葉上賦
潘蓓芬
聲 請 人 Keith Yeh
Katelyn Yeh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葉上毅
紀 元
洪宜婕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俐瑜
洪祥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 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 ,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 第6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僅空言泛稱被繼承人葉漢卿生前居住於新北市 淡水區學府路,惟被繼承人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4 樓(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此 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一紙可證,非屬本院轄區 ,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 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