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248號
SLDV,106,司繼,1248,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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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248號
聲 請 人 林炳官 
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黃素秋(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2 樓)之債權人,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七個月內陳報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素秋(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 市○○區○○路00○0 號2 樓)之配偶,因黃素秋於民國10 6 年8 月17日死亡,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爰聲請對黃 素秋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之公告等語,並提出遺產清冊、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法院」、「繼承人依前2 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 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 債權」,民法第1156條第1 項、第115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死亡證明書、 除戶戶籍謄本、永豐銀行一般活期儲蓄存摺影本、台北富邦 銀行一本萬利帳戶存摺影本、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摺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紀念存摺影本、郵政儲金存款餘 額證明書、臺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萬泰商業 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陽信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影本、國泰 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臺北縣淡水鎮農會存摺類 存款影本、淡水信用合作社活期性存款存摺影本、彰化銀行 活期儲蓄存款影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郵局存證信函 乙紙、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客戶餘額表、宏 碁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證明書、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證 明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客戶餘額資料 查詢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 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4 及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為證, 堪信聲請人主張黃素秋死亡,其並於繼承開始後3 個月內開 具遺產清冊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 許。
三、次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㈠為陳報之繼承人。㈡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在 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㈢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 ㈣法院。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 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第一項報明 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有家事事件 法第130 條第1 、3 、4 、5 項規定可參。本件既經准許對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公示催告,自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 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為7 個月。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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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