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3年度,167號
FYEV,93,豐簡,167,200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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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甲○○即謝梅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
開庭審理。原告應提出印章到庭,被告應提出系爭八張本票到庭(本票應備影本)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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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