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甲○○即謝梅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
開庭審理。原告應提出印章到庭,被告應提出系爭八張本票到庭(本票應備影本)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