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小字第五四三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洪昌平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2、原告提出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