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93年度,543號
FYEV,93,豐小,543,200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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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小字第五四三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洪昌平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2、原告提出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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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