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勞簡字第二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展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律師 複 代理 人 丁○○ 複 代理 人 戊○○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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