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93年度,66號
HLEV,93,花簡,66,200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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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六六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六六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六月二日辯論終結,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左:
    法   官 楊碧惠
    法院書記官 游意婷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訴外人乙○○(即本件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對原告為共同侵 權行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對乙○○已起 訴請求損害賠償並獲確定判決,案號為鈞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台灣高 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花蓮高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乙○ ○依前開確定判決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元,則被告自應連帶賠償 。被告之侵權行為亦有鈞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六六號刑事判決可參。爰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二十五萬元。二、被告則以:被告所有坐落花蓮縣吉安鄉○○段八七八之三五地號土地上,有被告 之子乙○○建造鐵皮屋一棟,門牌號碼為花蓮縣吉安鄉○○路○段三○二號,該 鐵皮屋由乙○○出租原告開設力霸汽車企業社,雙方因承租關係涉訟,與被告無 關。且原告所提鈞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六六號刑事判決經上訴後,被告及乙○ ○所涉毀損罪部分已經判決無罪確定,被告非前開刑案之當事人,自非同一案件 之共犯,乙○○積欠原告二十五萬元之債務,與被告無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花蓮高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號民事確 定判決,判決乙○○應給付原告二十五萬元,及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該判決中係認定:「⒈原告主張向乙○○ 租得花蓮縣吉安鄉○○村○○路○段三0二號鐵皮廠房一棟,嗣該鐵皮廠房遭乙 ○○於八十八年八月間拆除等情,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現場彩色相片為 證。:::應認原告向乙○○承租之租賃物即係花蓮縣吉安鄉○○村○鄰○○路 ○段三0二號之房屋。⒉:::本件租賃物確係已遭拆除之鐵皮廠房。⒊乙○○ 違約拆除系爭租賃房屋(鐵皮廠房),致原告所有之招牌及室內裝潢受有損害, 乙○○顯有過失,其過失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因而得請



求鐵皮廠房內室內裝潢十五萬元,及原告交付之押金十萬元,故原告依租賃法律 關係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乙○○給付二十五萬元,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等語。(本院卷五五至六十頁,本院並依職權調閱前開民事卷宗)。 ㈡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六六號刑事判決經被告及乙○○上訴後,經花蓮高分院 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四號刑事判決撤銷,花蓮高分院並判決乙○○與被告甲 ○○○強制罪部分有罪,乙○○處有期徒刑六月,甲○○○處有期徒刑四月,均 得易科罰金,至於被告甲○○○乙○○被訴毀損罪部分則判決無罪確定。有該 刑事判決在卷足憑(本院卷六一至六三頁,本院並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卷宗)。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 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依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 花蓮高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號民事確定判決及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 六六號刑事判決,被告為前開民事判決認定侵權行為之共同侵權行為人云云,固 提出前開判決及本院債權憑證一份為證,惟前開民事判決係認定乙○○於八十八 年八月間拆除其租予原告之鐵皮廠房,致原告受有裝潢之損害十五萬元,並得依 租賃契約請求返還押金十萬元,已如前述,而被告並非該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此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誤,自無與乙○○連帶返還租賃契約押金 十萬元之義務,且被告所涉毀損前開鐵皮廠房之犯行已經刑事判決無罪確定,而 原告復未舉證證明被告有毀損其鐵皮廠房致其裝潢受損之事實,則其依前開民事 判決、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主張被告與乙○○為共同侵權行為,難認與事實相符 。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十五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游 意 婷
法 官 楊 碧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游 意 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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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