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805號
KSDV,93,除,805,200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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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二一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二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富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
附表:
~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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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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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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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秋雄即泰淼企業│第一商業銀行路│0三八一九三   │貳萬玖仟元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TA一五0九五七│  │
│ │行       │竹分行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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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