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586號
KSDV,92,重訴,586,200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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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八六號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被   告  崑永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
~B法   官 曾淑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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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崑永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