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八六號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被 告 崑永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
~B法 官 曾淑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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