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934號
KSDM,93,訴,934,200406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
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三時正,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
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