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九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在臺灣銀行放款借據上偽造「楊
柯春花」之署名及指印數量,尚有向臺灣銀行提供放款借據進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
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
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