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一二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徐文彬律師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
庭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六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緣被告即上訴人甲○○係設於高雄市○○路三七三 號「京大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大公司)之負責人,吳美慧係該公司 櫃檯行政助理,負責櫃檯、文書建檔工作,李欣樺原任該公司櫃檯,負責櫃檯工 作(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中旬離職),方千斌與被告係兄弟關係,負責充任公司與 客戶簽約時之見證人及轉寄被告自大陸寄回台灣之大陸學校招生簡章給客戶等工 作。被告、吳美慧、方千斌三人明知未經依法申請許可不得為大陸地區招募學生 ,竟共同意圖營利,且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三月間起,連續以「京大公司 」、「台灣京華國際教育學院」等名義,在未取得中共官方正式授權之情況下, 透過在國內報章刊登廣告、親友介紹、架設京華國際教育網站等方式對外招攬客 戶,為大陸北京大學、中南大學、南京中醫藥大學等學校在台辦理招生業務等工 作。李欣樺明知被告、吳美慧、方千斌未經依法申請許可不得為大陸地區招募學 生,竟仍基於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幫助犯意,自九十一年十 二月起受僱於被告負責該公司接聽電話、紀錄客戶資料工作(吳美慧、方千斌、 李欣燁部分未據上訴,業已確定)。其招生之方式,係由被告、吳美慧、李欣樺 接聽客戶來電洽詢之電話後,向客戶解說該公司之相關業務情形,並請客戶填寫 「京大公司諮詢調查表」留下客戶之基本資料及希望就讀之大陸學校資料,再由 被告向客戶招攬生意,嗣成功獲得客戶之委託後,向客戶收取一百五十美元之報 名費用,並進一步與客戶諮詢確定擬申請之大陸學校,科系,然後由被告與客戶 雙方簽定「委託辦理契約書」,方千斌則充任雙方簽約時之見證人,被告與客戶 約定之委託辦理費用,係按受理委託之情形不同,而收取介於美金一萬元至二萬 元之間之代辦費用,於雙方簽定「委託辦理契約書」時,客戶須先繳交百分之三 十之代辦費用,嗣客戶順利取得大陸學校之入學許可,並到學校註冊之一星期後 ,再行支付所餘之百分之七十代辦費用,所收取之費用除由被告用以支付打點大 陸學校主管人員之費用及公司之員工薪資、辦公開銷外,其餘由被告所獨得。計 於九十一年三月至九十二年四月間,被告、吳美慧、李欣樺、方千斌等四人先後 受理嚴曼菁、李志功、潘思璇、江孟青、胡嘯天、楊岱璇、王錦源、劉庭妤、廖 立音、陳訓蓉、許智先、許嘉舫、曾慧均、黃妙芬等人之委託並收取費用,代辦 大陸學校之入學申請事宜。嗣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先後搜索京大公司、高雄市○○區○○ 街十九號等處所後,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始知上情,因認被告確違反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三條所規定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其他地區 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得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 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應依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論處云云。二、本件聲請人認被告涉有前開犯行,無非係以右開事實,業據被告、同案被告吳美 慧、李欣樺等人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潘思璇之母乙○○於調查局所為 證述之情節相符,且同案被告方千斌亦自承伊確有充任被告與學員潘思璇之母乙 ○○簽約時之見證人,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資料及京華國際教育網站網頁內 容十七頁、報告廣告影本二紙在卷可資為憑。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則堅決否認有為 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居間仲介之行為,辯稱其僅係輔導民 眾赴大陸地區就學之事宜,並依民眾己身之意願受任辦理申請入學申請手續,至 被告、同案被告李欣燁、吳美慧及證人乙○○於調查局接受調查及偵訊時,均未 曾供稱或證稱係為大陸地區教育機構在臺灣辦理招生或為仲介事宜,即該等筆錄 中所載之文字涉及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時,應非供述人或證人之真意,是不能以此 逕認被告確實涉犯罪行,是原審據以論科刑,即有未合,乃依法提起上訴,請求 撤銷原審判決,另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 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 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 料,又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 為裁判基礎。
四、經查,聲請人雖認被告與其他同案被告吳美慧、李欣燁等人,對於上開犯罪事實 ,業已自白不諱,並經證人乙○○證述無訛,然細觀被告與其他同案被告吳美慧 、李欣燁及證人乙○○於調查局調查或偵訊中筆錄所記載其等供述或證述所提及 關於「招生」、「仲介」之事實,皆係依照詢問人設題之用語所為之回答,且明 顯皆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之構 成要件文字回答,而非如平常陳述之生活用語,故並不能逕認該部分筆錄之記載 即為被告、其他同案被告及證人於當時所述之真意,而據以認有坦承犯罪之構成 要件事實之情形,此部分筆錄之真意亦經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不為爭執,而同意 本院就該部分自白之真意為認定與法律評價(參本院卷第一二二頁、第一二四頁 )。再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三條所規定「臺灣地區、大 陸地區及其他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得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 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之法條文義解釋及我國雖仍 未能承認大陸教育機構之學歷,但並無禁止民眾前往大陸地區教育機構就學之規 範,可知上開法條所稱之「招生行為」,應係指【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於 臺灣代為辦理招募學生就學事宜,包括舉辦入學考試、資格審核、入學申請等事 項,然該委託者應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受任者則為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其 他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統稱為代辦機構),即該代辦機構係大陸
地區之教育機構於臺灣從事教育事業招募之代理人,至與欲向大陸地區之教育機 構申請入學之學生締約而互負權利、義務關係者,仍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與 該代辦機構無關;至同條所稱之「居間或介紹行為」者,參酌民法第五百六十五 條之規定,應係指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其他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構構 ,與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約定,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 約之媒介,並由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給付報酬之契約;縱該「招生行為」、「居 間介紹行為」,未獲得大陸地區教育機構之授權,然該「招生行為」、「居間介 紹行為」等行為目的主體仍應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行為目的之客體始為受招 生、居間介紹之學生,給付報酬者亦應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而非學生。學生 所為之給付除繳付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因入學所需之各項申請費用、學費、學雜 費等,應不包括其他費用。然查,遍稽被告與同案被告吳美慧、李欣燁於調查局 、偵查中就其等所經營之京大公司或京華國際教育有限公司所實際從事營業範圍 之供述,均係【為學生或學生家長】代辦學生進入大陸地區大學院校就學事宜, 至究為大陸地區何所學校,則係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行特定,雙方並簽立委託辦 理契約書,並由學生或學生家長給付包括入學費用及代辦報酬,此亦核與證人乙 ○○於調查局中所證述伊為使女兒潘思璇至大陸北京大學醫學系就讀,乃與被告 聯繫並委託被告代為辦理入學手續,兩人並簽立委託契約書,伊並給付被告相關 費用等語相符,足證被告所為代辦行為目的之主體均為學生或學生家長,並非大 陸地區之教育機構,而該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亦係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所指定,是 聲請人逕以上開筆錄之記載,即認被告已坦承犯行,即有未合。五、再參以扣案之文件資料或卷附之網路下載資料,多為學生入學申請書及相關大陸 地區教育機構錄取通知書、入學通知書等資料,或係被告用以向前來之學生或學 生家庭說明大陸地區之各大學申請入學之方式、代辦費用及所需文件資料等事項 ,及被告與學生、學生家庭就代辦申請入學事宜所簽立之契約或被告為招攬代辦 申請入學業務之廣告文件,該等資料雖可用以證明被告確有提供就學資訊予學生 或學生家長,並從事代辦申請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入學事宜,且據以收受報酬等 事項,然依等文件資料更可證明被告所辦理入學事宜之對象均係為學生或學生家 長,而非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是揆諸上開說明,足證被告單純輔導並提供各 項資訊予民眾至大陸地區就學,並代為辦理入學手續,均係提供向大陸地區教育 機構申請入學許可之相關服務,並非得大陸地區教育機構授權,直接為大陸地區 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應非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三條所規範應經許可始得為之招生或居間介紹行為。 此外,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有聲請人所指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辦理招生、 居間介紹之犯行,是被告於本院調查、審理中辯稱其僅係提供就學資訊予學生或 學生家長,並代學生或學生家庭辦理入學手續,並非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辦理 招生或居間介紹行為等語,洵堪採信。原審疏未詳究前情,對被告甲○○遽為科 刑之判決,自非允洽,本件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 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部分予撤銷改判,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至被告原請求 本院傳訊證人乙○○到庭作證,然被告上開所為既無涉犯犯罪,已詳如前述,被 告亦於當庭捨棄該名證人之傳訊,故並無傳訊該名證人作證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另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定有 明文。又按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 ,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 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 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項亦定有明文 。本件原審依承辦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對被告論罪科刑,經本院撤銷原判 決,改判被告無罪,已詳如前述,足認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不適當,而有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之情形,故依前揭規定,應由 本院合議庭逕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自為第一審判決,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仍得 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林靜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生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附表一:扣押物品清單
┌────────────────────────┬──────┬───┐
│ 扣押物品名稱 │ 數量(頁) │編號 │
├────────────────────────┼──────┼───┤
│ 楊岱璇入學清華大學申請資料 │ 15 │壹之一│
├────────────────────────┼──────┼───┤
│ 王錦源入學申請資料 │ 9 │壹之二│
├────────────────────────┼──────┼───┤
│ 劉庭妤入學北京大學申請資料 │ 15 │壹之三│
├────────────────────────┼──────┼───┤
│ 嚴曼青入學清華大學申請資料 │ 64 │壹之四│
├────────────────────────┼──────┼───┤
│ 江孟青入學北京中醫藥大學申請資料 │ 16 │壹之五│
├────────────────────────┼──────┼───┤
│ 京大公司團體人員獎金試用法公佈表 │ 2 │壹 │
├────────────────────────┼──────┼───┤
│ 京大公司諮詢調查表 │ 16 │貳 │
├────────────────────────┼──────┼───┤
│ 京大公司招攬赴大陸求學學費資料 │ 7 │參 │
├────────────────────────┼──────┼───┤
│ 大陸北京大學等五校授權趙志昌推薦入學證明書 │ 5 │肆 │
├────────────────────────┼──────┼───┤
│ 京大公司中國商銀三民分行存摺 │ 1冊 │伍 │
├────────────────────────┼──────┼───┤
│ 大陸全國職稱統考報名資料及費用數據 │ 3 │陸 │
├────────────────────────┼──────┼───┤
│ 大陸北京大學等學校收費標準資料 │ 21 │柒 │
├────────────────────────┼──────┼───┤
│ 大陸中南大學等校入學通知書 │ 12 │捌 │
├────────────────────────┼──────┼───┤
│ 洪伯明與方慶耀來往書信 │ 1 │玖 │
├────────────────────────┼──────┼───┤
│ 京華國際教育留學委任合同 │ 5 │拾 │
├────────────────────────┼──────┼───┤
│ 京大公司二○○三年度計劃 │ 1 │拾壹 │
├────────────────────────┼──────┼───┤
│ 京大公司留學合約書 │ 3 │拾貳 │
├────────────────────────┼──────┼───┤
│ 範本資料 │ 3 │拾參 │
├────────────────────────┼──────┼───┤
│ 李志功入學南京中醫藥大學申請資料 │ 1冊 │拾肆 │
├────────────────────────┼──────┼───┤
│ 京大公司委託辦理契約書 │ 4 │拾伍 │
├────────────────────────┼──────┼───┤
│ 京大公司委任合約書 │ 15 │拾陸 │
├────────────────────────┼──────┼───┤
│ 京大公司廣告資料影本 │ 2 │拾柒 │
├────────────────────────┼──────┼───┤
│ 大陸南京中醫藥大學等校錄取通知書 │ 15 │拾捌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