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608號
KSDM,90,附民,608,200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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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О八號
  原   告 己○○
        庚○○
        辛○○
        戊○○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易興律師
  被   告 丙○○
        丁○○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丙○○等四人被訴殺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黃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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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