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張許罔𣞼 原 告 甲○○ 右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三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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