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三六號
上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一一六號、第四五一號、第四八四號、第五一五號),提起上訴,判決後
,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燒錄器壹台及附表一、二所示光碟片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杜秀玲係夫妻(杜秀玲部分,業經本院以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 ,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 四年確定),二人共同經營位於澎湖縣馬甲市○○路十九之一號「奇慧書坊」, 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常業犯意聯絡,明知包括如附表一扣押物編號五九五至六三 一所示三十四部電影VCD光碟片,均係他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非 法重製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視聽著作權之盜版光碟片,竟自民國九十年一月間起至 同年九月三日止,由乙○○自臺中市逢甲大學附近及臺中縣豐原市之夜市,以每 片新台幣(下同)三十元代價,向不詳姓名之人購入包括上開三十四部電影VC D光碟片,將之置於奇慧書坊內之櫃臺下方,再以每部一百五十元供販賣之用, 二人藉此營利,並以之為生活收入,而資為常業。嗣經中華民國財團法人電影及 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下稱電影基金會)法務人員何明達向行政院新聞局地方新 聞處(簡稱新聞處)檢舉後,並由電影基金會之法務人員何明達、袁仁國二人配 合新聞處科員張梅村,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上址奇慧書 坊內執行查察時,扣得乙○○所有供販售所用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影VCD盜版光 碟片計七十四片。嗣經新聞處通知電影基金會,經該會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向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二、乙○○、杜秀玲二人復基於上開犯意聯絡,於九十一年七月底某日及同年九月一 日,亦明知包括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光碟,亦係他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 權,非法重製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視聽、錄音著作權之盜版光碟片,由乙○○分別 在臺中縣潭子夜市及澎湖縣馬甲市北辰市場,以每片三十元代價,向不詳姓名之 人購得包括附表二所示電影VCD光碟片及音樂CD光碟片後,將之陳列於奇慧 書坊陳列架上,自九十一年八月初起以電影片每片一百五十元、二片二百元、三 片三百元,音樂片每片六十元、二片一百元、三片一百五十元、七片三百元之價 格販售營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並以之為常業。三、乙○○另基於意圖銷售而以擅自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犯意,自 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以奇慧書店內電腦上光碟燒錄器重製「我的老婆是老大」 電影光碟片十部,與附表二所示盜版光碟片陳列於「奇慧書坊」內,供來店之客 人選購。嗣於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下午七時十五分許,經警持搜索票,當場扣得上
開乙○○所有供販售所用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電影VCD光碟片、音樂CD光碟 片及供非法重製所用之燒錄器一台。
四、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分別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澎湖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坦承九十一年九月三日所搜索查獲該次販賣盜版光碟片之犯行, 惟矢口否認有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之部分犯行,辯稱:伊未販賣盜版光碟,亦無 重製光碟,且伊亦非常業犯罪,伊妻杜秀玲並未參與。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查獲 這部分,電影基金會人員何明達有偽造文書及冒充甲務員查緝之情事,而告訴人 黃裕安曾促使伊承認有重製光碟之行為云云。
二、經查:
(一)附表一所示著作物之著作權分屬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甲司等甲司所享有( 詳如附表一所示),其等經營之奇慧書坊並未經該等甲司授權重製或出售,即 向亦未經授權之不知名人士購入,而置於書坊內販賣,並為新聞處科員張梅村 會同電影基金會法務人員何明達、袁仁國二人,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許,在奇慧書坊當場扣得各節,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原審 審理時均直承不諱,並經上開著作權人之共同告訴代理人張家禮、董崇明於警 詢及本院前審審理時指訴綦詳,另共犯即被告乙○○之妻杜秀玲亦坦承被告乙 ○○所經營之奇慧書坊,於右揭時地遭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未經合法授權發行 電影VCD光碟片等語,此外,並有行政院新聞局檢查錄影節目帶業紀錄單、 附表一所示扣押物品、告訴狀、委任狀、經濟部甲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 電影片准演執照等在卷足按。且上開附表一所示著作物確為盜版品,亦據原審 法院勘驗無訛,有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見原審卷第十六頁至第三十頁)。被告 乙○○至本院審理時始否認此部分犯行,應係事後卸責之詞,顯非可信。被告 乙○○及其妻即共犯杜秀玲二人意圖營利販售盜版光碟,侵害他人之視聽著作 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附表二所示著作物之著作權分屬巨圖科技股份有限甲司等甲司所享有(詳如附 表二所示),被告乙○○等經營之奇慧書坊並未經該等甲司授權重製或出售, 而為警持原審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於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下午七時十五分許 ,在奇慧書坊當場扣得上開附表二所示之盜版著作物,及被告乙○○重製之「 我的老婆是老大」電影光碟片六片(已出售四片)乙節,亦據被告乙○○於警 詢、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被告乙○○於警詢中供稱:扣案者均為伊店 中所販售之光碟片,是伊自己前往台中縣潭子夜市所購買,購買後再返回澎湖 在伊所經營之店中販售,伊是九十一年七月底前往台中縣潭子夜市一名不知名 男子所經營地攤購買的‧‧因為近來經濟景氣很差,店內生意不好,所以伊才 會冒險去販售該些盜版光碟,伊知道販售該些盜版光碟是違法..是在九十一 年八月初因店內生意不好,才開始販售這些盜版光碟。..當初伊是以二萬二 千元購買七百五十片盜版光碟返澎販售,至今共販售有一百多片,獲利大約有 三千元左右等語;於原審審理中陳稱:這些光碟片是從台中的夜市買的。販入 價格電影片單片是三十元,CD單片是三十元。販出價格電影片是每片一百五
十元、二片二百元、三片三百元;音樂片一片六十元、二片一百元,三片一百 五十元、七片三百元等語(見原審卷第三七頁),其自白核與著作權人巨圖科 技股份有限甲司告訴代理人陳翰霆、得利影視股份有限甲司告訴代理人王育麒 、邁拓娛樂股份有限甲司與昇龍影業有限甲司共同告訴代理人紀桂忠,及華納 國際音樂股份有限甲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甲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甲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甲司、博德曼股份有限甲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 甲司、艾迴股份有限甲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甲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甲 司等共同告訴代理人林英傑、龍祥育樂多媒體股份有限甲司告訴代理人黃裕安 等人於警詢中指訴,及證人即查獲之警員黃文敏於本院此次審理時結證之情節 相符,復有原審法院九十一年度聲搜字第五十九號搜索票、附表二所示扣押物 品暨照片、告訴狀、委任狀、經濟部甲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電影片准演 執照、版權讓渡書、到案現場平面圖、刑案現場照片八張等在卷,及燒錄器一 台扣案足佐。且上開附表二所示著作物確為盜版品,亦據原審法院勘驗無訛, 有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見原審卷第十六頁至第三十頁)。被告乙○○與共犯杜 秀玲意圖營利販售盜版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視聽、錄音著作權等情,亦堪認定 。
(三)被告乙○○經九十一年九月一起,利用其所有之燒錄機重製「我的老婆是老大 」之視聽光碟乙節,業經「我的老婆是老大」之著作財產權人龍祥育樂多媒體 股份有限甲司之告訴代理人黃裕安提出告訴,而會同警員於右揭事實二所示時 地查獲乙節,業據其於警詢時供稱:警方於奇慧書坊查扣之光碟片六部,片名 為「我的老婆是老大」是自己拷貝之盜版光碟,光碟片為伊本人所有..是在 馬甲市北辰市場金富山銀樓南側一處攤販購買該片盜版光碟後,自己再加以拷 貝販售圖利,‧伊共拷貝十部,用來賣給熟識的顧客,‧‧伊共賣了四部光碟 ,每部光碟售價為一百元,每部獲利七十元,‧‧‧伊將購買來的光碟片封面 自行影印,燒錄機是用來拷貝光碟用,‧‧‧伊正好拷貝完該片,放置於店內 的地上,尚未整理,即為警方搜索扣得‧‧目前只拷貝了「我的老婆是老大」 一片,其他還沒拷貝,要等快賣完前再打算是否拷貝等語;在檢察官偵查時供 稱「放在店內架子上陳列的片子是要賣的‧‧‧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燒錄我的 老婆是老大此部片,是以扣案之燒錄器燒錄的,其他是買進來的,共燒錄了十 部,賣了四部,我知道燒錄盜版光碟片是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等語(見偵字 四五一號卷第七頁)。此外,觀之現場相片,櫃台上備置有電腦、燒錄器、光 碟片等物,足證被告乙○○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非法重製光碟之行為亦 堪認定。
(四)至被告乙○○辯稱:杜秀玲並未參與右開犯行;共犯杜秀玲亦陳稱:伊對被告 乙○○陳列販售盜版光碟乙事並不知情云云。惟查: 1共犯杜秀玲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與九十一年九月三日經新聞處與澎湖縣警察 局分別查獲如附表一、二所載侵害著作權之光碟時均在場,且九十年十月三十 一日查獲時,被告乙○○事後趕到之情,業經共犯杜秀玲在偵查中供稱:當日 (指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何明達及另外一女、一男到店內,何明達自稱他們 三人是新聞局的人,後來我先生回來等語綦詳,核與被告乙○○偵查中所稱:
我當天(指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不在店內,是我太太杜秀玲在店內,何明達 三人進到店內,何明達自稱是新聞局人員,後來我才回來等語相符,可見共犯 杜秀玲對於當日為何被查獲,應已了然於胸。雖被告乙○○辯稱:當時扣案之 電影片係供自己觀賞云云,惟上開扣案影片中之「怪醫杜立德2」、「下一個 還是你」、「小鬼大間諜」等之數量均有二片以上,所辯供自己觀賞云云,有 違常情而不可採信。
2告訴代理人黃裕安已指述:因「我的老婆是老大」VCD光碟影片,是本甲司 獨家代理發行,而奇慧書坊未與本甲司簽約而甲然陳列販售,伊是在九十一年 九月一日下午六時二十分向老闆娘購買上述盜版光碟影片,一片一百五十元, 二片以上每片一百元等語(見警聲搜字偵卷第三頁);盜版光碟片是向杜秀玲 買,她是老闆娘..伊買三片,共三百元等語(見偵字四五一號卷第二二、二 三頁)。查證人黃裕安與被告乙○○並無仇怨,其證言應堪信為真實。 3共犯杜秀玲於前次新聞處查獲時正在店內營業,於九十一年九月間,告訴代理 人黃裕安向其購買盜版光碟時亦同,則共犯杜秀玲時常在店內幫忙看顧之事實 ,應可認定。其對店內物品之陳列及價格應有所知,光碟之販賣亦不例外。由 現場相片以觀,大門入口右側為櫃台有電腦、燒錄機及光碟片(見九十一年九 月四日警卷第三七至三九頁),共犯杜秀玲於看店、包裝、找零均在櫃台或附 近,豈有無視光碟片之存在,尤其在陳列架上擺放盜版光碟,並有海報載明V CD是每部一百五十元、二部二百元、三部三百元,音樂片一片六十元、二片 一百元、三片一百五十元、七片三百元等斗大字樣(見同上警卷第四十頁), 顧客一目了然,共犯杜秀玲豈有不知之理。況且共犯杜秀玲亦曾供稱:伊有一 點知道,曾問乙○○他都說沒有賣盜版光碟片,伊沒有拿片子給黃裕安,是否 是乙○○拿片子給他,黃裕安拿錢給伊,因為客人很多並不是很清楚,之前曾 懷疑,有問過乙○○,但他都說沒有,‧‧‧伊有看過我的老婆是老大盜版片 ,其他是租來的等語(見偵字第四五一號偵卷第二三至二五頁),可見共犯杜 秀玲對店內陳列盜版光碟應有所悉,其既於二次查獲店內販售附表一、二所示 盜版光碟時均在場營業,又係直接將影片售予告訴代理人黃裕安,則共犯杜秀 玲應與被告乙○○對陳列及販售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乙○○及共 犯杜秀玲前開辯解委無可信。
(五)被告乙○○雖辯稱:當時係黃裕安促使伊承認有重製之行為云云。惟查黃裕安 為告訴代理人,與被告乙○○立場對立,且非係檢警或其他有取締權限之人, 若謂被告乙○○受其支配指示而任意承認,已難令人置信,況被告乙○○係有 正常智識能力之人,且從事光碟之販售業務,其應無不知承認重製行為之日後 負之刑責之理。復有「我的老婆是老大」光碟片六片扣案可證,是以被告乙○ ○所辯未燒錄重製云云,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六)被告乙○○雖質疑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涉有違法搜索扣押之爭議,辯稱:我認 為第一次的搜索扣押盜版光碟有問題等語。經查: 1電影基金會人員何明達冒稱新聞局甲務員違法執行查察之事實,已經台灣澎湖 地方法院判決在案(其與張梅村各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均緩刑四年),此有 該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八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依財團法人電影錄影著作保
護基金會及台北市影片商業同業甲會人員配合新聞局影音產品聯合查察取締小 組執行查察業務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之規定:「基金會及片商甲會人員僅係協 助本局人員辨識盜版侵權之錄影節目帶,不得有其他逾法之行為」,是電影基 金會人員何明達僅得協助新聞局人員辨識盜版侵權之錄影節目帶,並不具主動 查察權限。然何明達當時曾向被告自稱伊係新聞局人員,且主動進行查察任意 搜尋店家物品等情,已經被告乙○○及共犯杜秀玲及證人即新聞處科員張梅村 於該案偵查中陳述明確。被告乙○○及共犯杜秀玲對於新聞處人員之查察並未 表達反對之意,然對於何明達表示要查扣光碟一事則未表同意等情,經被告乙 ○○於偵查中陳明在卷(見偵字第一一六號卷第三八頁),是被告乙○○應已 同意上述之行政查察。雖其當時誤認何明達為新聞局人員,但何明達上開所為 ,仍屬私人是否非法查察之問題,應先予敘明。 2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甲務員,因違背 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甲共利益之 均衡維護」,宣示私人非法取證,不適用證據排除法則。蓋證據排除法則在針 對「政府行為」而創設,因為過去政府機關非法取證之情形非常普遍,卻無有 效的法律機制得以箝制政府機關的非法行為,證據排除為不得已的救濟措施, 目的在嚇阻政府機關非法取證。但私人非法取證的情形則不同,其無國家甲權 力的介入,且無普遍性,最重要者有許多法律的機制,得制裁遏止此一行為, 例如被害人得請求民事賠償或刑事追訴,無須借助證據排除法則的極端救濟方 式,即能達嚇阻的效果(詳參王兆鵬著,證據排除法則,司法周刊九十二年九 月十日第二版)。查張梅村與何明達至奇慧書坊時,由張梅村依廣播電視法相 關規定實施例行性查察工作,何明達自稱其與張梅村是新聞局人員,其後明知 被告乙○○當時並未承認係屬盜版物,且係供稱自己觀賞用,亦未甲開陳列等 情,竟提議張梅村於「行政院新聞局檢查錄影節目帶業紀錄單」之檢查情形欄 中偽載「於甲開陳列架上查獲七十四片」「該店負責人稱:重製之電影影片. .」,足以生損害於被告乙○○(詳見上開刑事判決),係針對該紀錄單內容 為不實之記載,並非認定張梅村或何明達有何非法搜索取證之情事。且綜觀上 述犯案情節,足見何明達亦非受甲務員張梅村之教唆、指示或幫助下違背法定 程序,是上開搜索所得之證據,應有證據能力。 3次按錄影帶之未加以標示,新聞局之查察人員固得將有疑義之錄影節目帶攜回 處理。若查獲錄影帶內容確有侵害著作權情事,則應向警察機關告訴、告發, 由警察機關即得進行查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三條及錄影節目帶標示制度實施 要點第七點定有明文,並經證人張梅村證述在卷(見同上偵卷第五九頁),復 有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新廣一字第○九一○○○八八六九號函: 「..查察取締後之處理..⒉侵害著作權由權利人團體(如財團法人電影及 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直接向警方告發;至於同時違反廣播電視法之錄影節目 ,則由本局攜回先依廣播電視法處理,俟核處後再由權利人團體向本局申請行 政處分之副本後,向法院提出侵權告訴」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卷第九七至九九 頁),是本件新聞局人員張梅村將上開電影光碟以無標示且未送審為由,將之 查扣攜回新聞處,核處後再由電影基金會訴請偵查機關偵辦,扣押程序於法無
違。準此,關於被告乙○○所質疑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涉有違法搜索扣押之疑 義,尚屬無據。
(七)至被告辯稱;伊並非常業經營云云。惟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 類之行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以維生,縱令同時兼 操其他職業,仍無礙其為常業犯罪,非謂常業犯必須別無其他正當職業始克構 成,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一О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查獲如附表一 、二所示大量之盜版光碟片,種類繁多,被告乙○○共購入約七百五十片光碟 ,且陳稱:目前只拷貝了「我的老婆是老大」一片,其他還沒拷貝,要等快賣 完前再打算是否拷貝等語,業如前述,並有固定場所以供販售,且營業已久, 此外,復有燒錄機一台足資佐證,由其規模及查扣情形觀之,足見被告乙○○ 及共犯杜秀玲確有以此販賣或重製盜版光碟片所得為其收入之一部分,而恃以 為生之情形,所辯並非常業犯云云,亦非可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乙○○常業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洵堪認定。
(八)被告請求傳訊證人黃裕安,以證明九十一年九月三日被查獲時,黃裕安曾促使 伊承認重製之行為;另請求勘驗扣案之燒錄機,以鑑定該燒錄機已無複製能力 各節。惟查被告已於警詢中坦承以該查扣之燒錄機為錄重製之行為各情,黃裕 安並已於警詢中指述甚明,況案發迄今已逾三年,證人縱使到庭,亦難期其得 為充分完足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 本院認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瞭,尚無調查之必要,併此附敘。三、又按外國人著作之保護,依著作權法第四條前段之規定,可大別為「首次發行原 則」,即同法條第一款規定所指首次在國內發行、首次在國外發行後,三十日內 在國內發行之二種情形;「互惠原則」,即指同法條第二款規定所指與我國訂有 著作權互惠條約或協定,該外國人之著作即得據該條約或協定而受我國著作權法 保護之情形。至我國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所簽署並經我國立法 院決議通過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保護協定」,該協定依 同法條但書之規定為獨立之規範性質,亦即美國人之著作在我國所受之保護,即 不必受同法條第一款條件之限制。依該協定第一條第(三)項之「受保護人」, 係指依各該領域法律認定為甲民或國民之個人或法人;而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本協定之保護,應適用於各該方領域內「受保護人」所創作之著作,無論其著 作發行與否。是美國人之著作,自得依上開協定而受我國著作法之保護。本件被 告乙○○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告訴人甲司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及視聽著作 ,並賴以維生。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同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被告 乙○○與杜秀玲二人,就上揭以意圖營利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犯行 部分,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重製後復意圖營利出售,或 販售其他盜版光碟予不特定之顧客,其意圖營利而交付之低度行為已為意圖銷售 而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著作權法業經立法院修正,並於九十二 年七月九日經總統甲布,已於同年月十一日生效,依新修正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 條第三項「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刑」,且新修 正之著作權法針對上開規定特增訂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
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 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及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第二項所規定刑之輕重結果,修正後之法律處罰較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處罰。四、原審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乙○○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 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另又犯修正前著作 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三條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 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常業罪,因所犯法條同為第九 十四條,則應就其構成要件之基本犯罪區別其輕重,仍應以基本犯罪之本刑最 重者處罰,倘所犯各罪輕重相等者,始應審酌犯罪情節擇一處罰。被告乙○○ 販賣盜版光碟約一百餘片,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合計達三百餘片,而燒錄重 製僅十片,情節以前者為重,但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其本刑為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其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兩相比較,雖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處罰,包括上開二種犯行之常業犯,但 就其構成要件中基本犯罪之本刑而言,仍以犯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常業犯 為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六五四號判決參照)。原審認二罪間係方 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並從一重依意圖營利而交付之常業罪處斷,尚有未合。(二)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所謂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 業者,係指專以觸犯該等法條之罪,為其日常生活之職業者而言。故該法第九 十四條為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犯罪之加重態樣,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 犯,法律上擬制為一罪,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上一罪。其反覆從事之多數行為 相互間並不發生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問題(最高法院九 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一號判決參照)。原判決論被告二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 十四條之常業罪,並認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告訴人等甲司之數著作權人之法益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其法律見解容有誤會。(三)著作權法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經總統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甲布,依新修正之著作 權法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與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之刑度相比 較,修正後之法律處罰較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均應適用較有利 於行為人之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處罰。原審未及比較新舊法之 輕重,並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前之舊法,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諭知被告乙○○部分緩刑不當,為有理由,且原判決復有上述可議之 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審酌著作權之保障已蔚為世界經濟 之潮流,亦係增進人類生活所必要之手段,被告乙○○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 權或同意,擅自重製他人之視聽著作十片,復進而陳列並銷售牟利,查扣如附 表一、二合計數量約三百餘片,約販出一百餘片,損及我國之國際利益及國際 形象,姑念犯後坦承部分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扣案之燒 錄機一台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均為被告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物,已如前述,雖新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增訂沒收之規定,然按沒收為從刑之 一種,具有刑罰及保安處分之性質,且與主刑有其從屬關係,如行為後,法律
有所變更,若主刑及從刑均已加以修正,經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就主刑比 較結果,應適用最有利之修正前舊法時,依從刑附屬於主刑之原則,自不得就 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應一律適用修正前之法律(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 第二五九七號判決參照)。準此,上開扣案物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諭知沒收。至附表三所示音樂光碟部分,因著作權人不明,檢察官亦未 能舉證證明被告確有侵害此部分著作權人之著作權情事,難認係被告所有供犯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亦難認係因犯罪所得之物,均不另諭知沒收。五、共犯杜秀玲部分,業經本院以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確定,附此敘明 。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 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彭南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曾永宗
法官 邱永貴
法官 陳明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宗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查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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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扣押物編│品 名│單位│數量│權 利 人 │提出告│備 考│
│ │號 │ │ │ │ │訴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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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595 │恐龍 │組 │一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提出告│2CD│
│ │ │ │ │ │有限甲司 │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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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596 │魔鬼末日 │組 │一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提出告│2CD│
│ │ │ │ │ │有限甲司 │訴 │ │
├───┼────┼──────┼──┼──┼─────────┼───┼───┤
│三、 │597 │驚天動地六十│組 │一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提出告│2CD│
│ │ │秒 │ │ │有限甲司 │訴 │ │
├───┼────┼──────┼──┼──┼─────────┼───┼───┤
│四、 │598 │驚心動魄 │組 │一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提出告│2CD│
│ │ │ │ │ │有限甲司 │訴 │ │
├───┼────┼──────┼──┼──┼─────────┼───┼───┤
│五、 │599 │102真狗 │組 │一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提出告│2CD│
│ │ │ │ │ │有限甲司 │訴 │ │
├───┼────┼──────┼──┼──┼─────────┼───┼───┤
│六、 │600 │哈拉猛男秀 │組 │一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提出告│2CD│
│ │ │ │ │ │有限甲司 │訴 │ │
├───┼────┼──────┼──┼──┼─────────┼───┼───┤
│七、 │601 │十全大補男 │組 │一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股│提出告│2CD│
│ │ │ │ │ │份有限甲司 │訴 │ │
├───┼────┼──────┼──┼──┼─────────┼───┼───┤
│八、 │602 │麻辣女王 │組 │一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股│提出告│2CD│
│ │ │ │ │ │份有限甲司 │訴 │ │
├───┼────┼──────┼──┼──┼─────────┼───┼───┤
│九、 │603 │千驚萬險 │組 │一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股│提出告│2CD│
│ │ │ │ │ │份有限甲司 │訴 │ │
├───┼────┼──────┼──┼──┼─────────┼───┼───┤
│十、 │604 │急凍任務 │組 │一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股│提出告│2CD│
│ │ │ │ │ │份有限甲司 │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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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605 │危機四伏 │組 │一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提出告│2CD│
│ │ │ │ │ │股份有限甲司 │訴 │ │
├───┼────┼──────┼──┼──┼─────────┼───┼───┤
│十二、│606 │怒海潛將 │組 │一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提出告│2CD│
│ │ │ │ │ │股份有限甲司 │訴 │ │
├───┼────┼──────┼──┼──┼─────────┼───┼───┤
│十三、│607-│怪醫杜立德2│組 │二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提出告│2CD│
│ │608 │ │ │ │股份有限甲司 │訴 │ │
├───┼────┼──────┼──┼──┼─────────┼───┼───┤
│十四、│609 │獵殺U-57│組 │一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提出告│2CD│
│ │ │1 │ │ │份有限甲司 │訴 │ │
├───┼────┼──────┼──┼──┼─────────┼───┼───┤
│十五、│610 │鬼靈精 │組 │一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提出告│2CD│
│ │ │ │ │ │份有限甲司 │訴 │ │
├───┼────┼──────┼──┼──┼─────────┼───┼───┤
│十六、│611 │永不妥協 │組 │一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提出告│2CD│
│ │ │ │ │ │份有限甲司 │訴 │ │
├───┼────┼──────┼──┼──┼─────────┼───┼───┤
│十七、│612 │神鬼傳奇2 │組 │一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提出告│2CD│
│ │ │ │ │ │份有限甲司 │訴 │ │
├───┼────┼──────┼──┼──┼─────────┼───┼───┤
│十八、│613 │霹靂嬌娃 │組 │一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提出告│2CD│
│ │ │ │ │ │份有限甲司 │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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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614 │魔鬼複製人 │組 │一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提出告│2CD│
│ │ │ │ │ │份有限甲司 │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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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615-│下一個還是你│組 │二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提出告│2CD│
│ │616 │ │ │ │份有限甲司 │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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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617 │入侵腦細胞 │組 │一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提出告│2CD│
│、 │ │ │ │ │限甲司 │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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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618 │小偷遇到賊 │組 │一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提出告│2CD│
│、 │ │ │ │ │有限甲司 │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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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619 │特務迷城 │組 │一 │嘉禾電影有限甲司 │未提出│2CD│
│、 │ │ │ │ │ │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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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620 │死裡逃生 │組 │一 │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未提出│2CD│
│、 │ │ │ │ │有限甲司 │告訴 │ │
├───┼────┼──────┼──┼──┼─────────┼───┼───┤
│二十五│621 │雷霆戰警 │組 │一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甲│未提出│2CD│
│、 │ │ │ │ │司 │告訴 │ │
├───┼────┼──────┼──┼──┼─────────┼───┼───┤
│二十六│622 │大開殺戒 │組 │一 │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未提出│2CD│
│、 │ │ │ │ │有限甲司 │告訴 │ │
├───┼────┼──────┼──┼──┼─────────┼───┼───┤
│二十七│623-│小鬼大間諜 │組 │二 │新潮社有限甲司 │未提出│2CD│
│、 │624 │ │ │ │ │告訴 │ │
├───┼────┼──────┼──┼──┼─────────┼───┼───┤
│二十八│625 │神鬼願望│組 │一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甲│未提出│2CD│
│、 │ │ │ │ │司 │告訴 │ │
├───┼────┼──────┼──┼──┼─────────┼───┼───┤
│二十九│626 │神鬼任務 │組 │一 │嘉通娛樂股份有限甲│未提出│2CD│
│、 │ │ │ │ │司 │告訴 │ │
├───┼────┼──────┼──┼──┼─────────┼───┼───┤
│三十、│627 │深海巨鯊 │組 │一 │昇揚國際影視有限甲│未提出│2CD│
│ │ │ │ │ │司 │告訴 │ │
├───┼────┼──────┼──┼──┼─────────┼───┼───┤
│三十一│628 │天誅地滅 │組 │一 │昇祐國際影視有限甲│未提出│2CD│
│、 │ │ │ │ │司 │告訴 │ │
├───┼────┼──────┼──┼──┼─────────┼───┼───┤
│三十二│629 │陰魂怒吼 │組 │一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甲│未提出│2CD│
│、 │ │ │ │ │司 │告訴 │ │
├───┼────┼──────┼──┼──┼─────────┼───┼───┤
│三十三│630 │赤色追緝令 │組 │一 │皇統光碟科技股份有│未提出│2CD│
│、 │ │ │ │ │限甲司 │告訴 │ │
├───┼────┼──────┼──┼──┼─────────┼───┼───┤
│三十四│631 │全職殺手 │組 │一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甲│未提出│2CD│
│、 │ │ │ │ │司 │告訴 │ │
├───┴────┴──────┴──┴──┴─────────┴───┴───┤
│扣得盜版光碟:柒拾肆片 │
└───────────────────────────────────────┘
附表二(九十一年九月三日查扣物)(影音光碟VCD部分)┌──┬────┬──────┬──┬──┬──────────┬───┬───┐
│編號│扣押物編│品 名│單位│數量│著 作 權 人 │提出告│備 考│
│ │號 │ │ │ │ │訴否 │ │
├──┼────┼──────┼──┼──┼──────────┼───┼───┤
│一、│1-5 │八腳怪 │片 │五 │巨圖科技股份有限甲司│提出告│ │
│ │ │ │ │ │ │訴 │ │
├──┼────┼──────┼──┼──┼──────────┼───┼───┤
│二、│6-7 │K19 │片 │二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 │提出告│ │
│ │ │ │ │ │有限甲司 │訴 │ │
├──┼────┼──────┼──┼──┼──────────┼───┼───┤
│三、│8-14│一家之鼠2 │片 │七 │美商哥倫比亞股份有 │提出告│ │
│ │ │ │ │ │限甲司 │訴 │ │
├──┼────┼──────┼──┼──┼──────────┼───┼───┤
│四、│15-1│限制級戰警 │片 │四 │美商哥倫比亞股份有 │提出告│ │
│ │8 │ │ │ │限甲司 │訴 │ │
├──┼────┼──────┼──┼──┼──────────┼───┼───┤
│五、│19-2│停機四十天 │片 │三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甲 │未提出│ │
│ │1 │ │ │ │司 │告訴 │ │
├──┼────┼──────┼──┼──┼──────────┼───┼───┤
│六、│22-2│靈異象限 │片 │八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提出告│ │
│ │9 │ │ │ │有限甲司 │訴 │ │
├──┼────┼──────┼──┼──┼──────────┼───┼───┤
│七、│30-3│共同警戒區 │片 │二 │邁拓娛樂股份有限甲 │提出告│ │
│ │1 │ │ │ │司 │訴 │ │
├──┼────┼──────┼──┼──┼──────────┼───┼───┤
│八、│32-3│出軌 │片 │六 │美商廿世紀 │提出告│ │
│ │7 │ │ │ │福斯影片股份有限甲司│訴 │ │
├──┼────┼──────┼──┼──┼──────────┼───┼───┤
│九、│38-4│衛斯理藍血人│片 │八 │昇龍影業股份有限甲 │提出告│ │
│ │5 │ │ │ │司 │訴 │ │
├──┼────┼──────┼──┼──┼──────────┼───┼───┤
│十、│46-5│神鬼認證 │片 │五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 │提出告│ │
│ │0 │ │ │ │份有限甲司 │訴 │ │
├──┼────┼──────┼──┼──┼──────────┼───┼───┤
│十一│51-5│星際戰警2 │片 │二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 │提出告│ │
│、 │2 │ │ │ │份有限甲司 │訴 │ │
├──┼────┼──────┼──┼──┼──────────┼───┼───┤
│十二│53-6│非法正義 │片 │十二│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 │提出告│ │
│、 │4 │ │ │ │股份有限甲司 │訴 │ │
├──┼────┼──────┼──┼──┼──────────┼───┼───┤
│十三│65-6│星際甲敵 │片 │三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 │提出告│ │
│、 │7 │ │ │ │限甲司 │訴 │ │
├──┼────┼──────┼──┼──┼──────────┼───┼───┤
│十四│68-7│非關男孩 │片 │八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甲 │未提出│ │
│、 │5 │ │ │ │司 │告訴 │ │
├──┼────┼──────┼──┼──┼──────────┼───┼───┤
│十五│76 │刀鋒戰士 │片 │一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 │未提出│ │
│、 │ │ │ │ │限甲司 │告訴 │ │
├──┼────┼──────┼──┼──┼──────────┼───┼───┤
│十六│77 │魔鬼交易 │片 │一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甲 │未提出│ │
│、 │ │ │ │ │司 │告訴 │ │
├──┼────┼──────┼──┼──┼──────────┼───┼───┤
│十七│78 │冰狗任務 │片 │一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提出告│ │
│、 │ │ │ │ │有限甲司 │訴 │ │
├──┼────┼──────┼──┼──┼──────────┼───┼───┤
│十八│79 │長路將盡 │片 │一 │博偉家庭娛樂股份有 │未提出│ │
│、 │ │ │ │ │限甲司 │告訴 │ │
├──┼────┼──────┼──┼──┼──────────┼───┼───┤
│十九│80 │人生屋簷 │片 │一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甲 │未提出│ │
│、 │ │ │ │ │司 │告訴 │ │
├──┼────┼──────┼──┼──┼──────────┼───┼───┤
│二十│81 │開膛手 │片 │一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 │提出告│ │
│、 │ │ │ │ │股份有限甲司 │訴 │ │
├──┼────┼──────┼──┼──┼──────────┼───┼───┤
│二十│82-8│絕世英豪 │片 │二 │博偉家庭娛樂股份有 │未提出│ │
│一、│3 │ │ │ │限甲司 │告訴 │ │
├──┼────┼──────┼──┼──┼──────────┼───┼───┤
│二十│589-│我的老婆是老│片 │六 │龍祥育樂多媒體股份有│提出告│ │
│二、│594 │大 │ │ │限甲司 │訴後撤│ │
│ │ │ │ │ │ │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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