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更(二)字,93年度,116號
KSHM,93,上更(二),116,200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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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一六號
  自 訴 人 戌○○本院訴
  擔當自訴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午○○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
右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四九六號中華民
國八十七年九月卅日第一審判決(移
度偵字第一八二九四號、第一八二九七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
,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擔當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午○○部分,撤銷。
午○○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叁年,併科罰金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附表三(扣除編號二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午○○明知吳靜儉(有日本國籍,日名田介一)所自稱『其本身具有能量,以 手觸摸病人患部,另以冰塊、冰敷片及水,經其觸摸後,係具有能量之「冰晶敷 片」及「冰晶塊」冰敷、飲用之「冰晶療法」,得以治癒末期癌症或罕見疾病』 ,於國內無法證實,竟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間,在高雄市○○○路五十六號二十 四樓(午○○家族之太和公司址,午○○投資之歡迎光臨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歡迎光臨公司」亦設同址),與吳靜儉(業據本院上訴審判決有期徒刑五 年二月,併科罰金一百五十萬元確定)、許顯名(化名李安、蔡文雄,另由原審 判決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 聯絡,在上址成立世田介一公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世田介一公司)籌備處 (以歡迎光臨公司名義作帳),由吳靜儉將其所宣稱如附表一所示內容資料,交 予午○○許顯名於國內各報紙、雜誌、電視等新聞媒體,刊登廣告、製作錄影 帶、舉行記者會或電視節目供宣傳之用,對外則由午○○自稱世田介一機構董事 長,許顯名為該機構總經理,並在高雄市中正文化中心等處,舉辦吳靜儉獲授博 士學位、授勳或現場治療見證等說明會,後於同年五月三十日核准設立登記而成 立世田介一公司(公司登記吳靜儉為董事長,午○○為董事),同年七月間則將 該公司遷往桃園縣龍潭鄉○○○街八號「希望之家暨自然醫學癌症防治發展基金 會」(午○○自稱該基金會副董事長,許顯名為該基金會執行長)。二、戌○○及其他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或家屬,得悉前開吳靜儉所稱「冰晶療法」等 宣傳後,為治療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之難治或不治之疾病,陸續於附表二所示之 時、地,與吳靜儉、午○○許顯名洽談,由吳靜儉向戌○○等人宣稱前述「冰 晶療法」,並表示其為全世界唯一不打針、不吃藥可治癒癌症之人,經其治療均 能康復等語,許顯名午○○則在旁鼓吹吳靜儉之治療能力,使戌○○等人或其 家屬不疑有詐而誤信吳靜儉在國內有治療惡疾之能力,遂依吳靜儉等人之指示分 次匯款至午○○銀行帳戶,或當場交付現金或支票等各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共計



詐得新台幣(下同)一千四百八十四萬三千元,午○○、吳靜儉等人將此詐騙所 得賴為生活之資,並以之為業。嗣因附表二編號一病患蕭義益於吳靜儉治療過程 中死亡,病患地○○、許進泉、壬○○、張陳菜張聯生等人於治療後,仍因癌 症不治死亡,戌○○及附表二其餘病患治療後,經至醫院檢查發覺病情並未好轉 ,而向吳靜儉等人催討所交付費用,除蕭義益部分由午○○簽發面額二百五十萬 元支票返還蕭義益家屬外,餘均追討無著,始知受騙。嗣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六 日十時十分許,吳靜儉在桃園縣龍潭鄉○○○街八號為警查獲,午○○於同年七 月二十八日十二時三十分許,在高雄小港機場出境室為警查獲,許顯名則逃逸( 於九十一年八月間始緝獲到案)。警方並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十時十分許、 十一時十五分許、十二時三十分許、十四時許,先後在桃園縣龍潭鄉○○○街八 號、高雄市○○○路五十六號二十四樓、同市○○路八三號三樓之一(午○○戶 籍地)、同市○○路該公司會計鐘淑蕙住處(地址詳卷),及於八十六年七月二 十八日十六時許、在高雄市○○○路五十六號二十四樓,共計搜索查扣如附表三 (扣除編號二十四)所示供午○○等人犯常業詐欺罪所用之物。午○○於同年七 月二十八日十二時三十分許,在高雄小港機場出境室為警查獲,許顯名則逃逸他 處(於九十一年八月間始緝獲到案)。
三、案經戌○○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自訴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 原審併案審理,嗣於上訴本院審理期間,因戌○○死亡,由本院通知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擔當自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死亡者,得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 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通知檢 察官擔當訴訟,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二、自訴人戌○○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之本院審理期間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一紙附卷可稽(見本院更一㈡卷第二七0頁),因有逾期不為承受訴訟情形 ,本院爰依上開規定通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擔當自訴,合先敘 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午○○否認前揭共同常業詐欺犯行,辯稱:伊於八十六年三月 一日起始經人介紹而認識吳靜儉,當日在高雄文化中心說明會非伊舉辦,僅係受 邀前往參與。因吳靜儉表示其可治癒癌症,並提出許多媒體報導及書籍等資料, 又治癒伊學生時代受傷之骨椎老毛病,伊亦親自赴日求證並參觀吳靜儉在日本之 大醫院,並有電視台赴日錄製吳靜儉行醫治癒錄影帶,伊相信吳靜儉具有特異功 能之治療成效;又因伊從事化妝品製造,有承銷吳靜儉推介之「萬能健康器」, 才找醫師介紹癌症末期病患供吳靜儉治療,伊至今仍相信吳靜儉之治療能力;世 田介一公司伊只是擔任人頭董事,對吳靜儉之治療過程從未參予,僅係應吳靜儉 之要求,與伊共用同一辦公室,並將歡迎光臨公司場地借予供其在台治療病患, 伊並未長駐該公司內,而廣告宣傳亦非伊所負責,亦未與病患談過治療價錢,病 患均由李安(即許顯名)接洽,由吳靜儉看症狀後決定價格,因吳靜儉未在國內



金融機構設立帳戶,始借用伊名義在銀行開戶,由病患匯錢入該帳戶,病患如交 付現金,由吳靜儉拿一部分,其餘用於公司員工開銷,吳靜儉亦借用伊之支票帳 戶,因伊為了解該公司營收及維護自己支票信用,而經手該公司之財務,但伊待 世田介一公司設立銀行帳戶後,伊帳戶款項即全部轉至該公司帳戶,且伊已為該 公司墊支不少款項,並無所得而獲利,實為被害人,並無共同詐欺,且伊有正當 職業係知名商業人士,又係生命線等團體會長,並非以詐欺為業;另吳靜儉於八 十六年五月廿二日下午,在高雄市立圖書館發表治療見證會時,戌○○亦有上台 見證,並向吳靜儉獻花,感謝吳靜儉幫助治療,可見戌○○並未陷於錯誤而交付 財物云云。
二、經查:
㈠、自訴人戌○○迭於原審及本院上訴審均指訴「伊係看報紙廣告而找吳靜儉治療乳 癌,伊第一次與李安(許顯名)接洽說要五百萬元,第二次去時李安、午○○都 在,後來減價為五十萬元,錢分二次(三十萬元、二十萬元)匯入午○○帳戶, 午○○告訴伊,說她也是由吳靜儉治療的,午○○自稱是董事長,李安介紹她是 董事長」等情明確(見原審卷第二二0頁反面,本院上訴卷第一0五頁反面至一 0七頁反面),又自訴人及如附表二所示病患或其家屬,得悉吳靜儉所稱「冰晶 療法」等宣傳後,為治療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之難治或不治之疾病,陸續於附表 二所示之時、地,與被告吳靜儉、午○○許顯名洽談,由吳靜儉向戌○○等人 宣稱前述「冰晶療法」,並表示其為全世界唯一不打針、不吃藥可治癒癌症之人 ,經其治療均能康復等語,許顯名午○○則在旁鼓吹吳靜儉之治療能力,使戌 ○○等人或其家屬不疑有詐而誤信吳靜儉在國內有治療惡疾之能力,遂依吳靜儉 等人之指示分次匯款至被告午○○銀行帳戶,或當場交付現金或支票等各如附表 二所示金額等情,業據附表二所示病患及渠等家屬玄○○即蕭義益之子、子○○ 、酉○○、未○○○即陳宏林之妻、丑○○即翁陳貴珍之夫、戊○○、辰○○即 許進泉之弟、申○○即黎源林之妻、地○○、謝瑞蓮(新加坡人)即張聯生之妻 、黃○○即謝瑞蓮兄、自訴人、宙○○即蔡張以佩之女、辛○○即徐阿森之女、 庚○○即林永耕之子、甲○○即鄒越西之小姨子、天○○即傅淑珍之子、江財丁 即何秀貞之夫、癸○○、宇○○、己○○即林慶堂之子、壬○○、丁○○即李漢 章之女、丙○○即李合誠之兄、寅○○即張永鑫之子、乙○○即吳正發之子、卯 ○○即張陳菜之女、巳○○即郭蔡華秀之子及郭佩香之兄等人各於警訊、法務部 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原審證述明確,並有收據影本十四紙、匯款回條影本一紙 、支票影本二紙、同意書影本七張(警㈢卷第一三二至一五一頁、一八二九七號 偵卷第四七頁)在卷。
㈡、自訴人經吳靜儉治療後,於八十六年七月八日至醫院檢查,發覺其乳癌病情並未 好轉(見原審㈠卷第十一頁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同日診斷證明書)。又病患 地○○、許進泉、壬○○、張陳菜張聯生等人於治療後,仍因癌症不治死亡, 亦有壬○○之死亡診斷書一份、及壬○○等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足佐。另附表二 編號三之病患酉○○於七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因右側乳癌在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 院高雄分院(以下簡稱高雄長庚醫院)接受根除性手術,七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至同年十月二日接受手術後放射治療,治療截止後於門診追蹤,至八十五年一月



二十五日最後一次門診止,並未發現確定有轉移現象,有高雄長庚醫院八十七年 三月五日(八七)長庚院高0二五一號函在卷可佐(見原審㈡卷第二二八頁)。 此外,附表二編號四之病患陳宏林罹患鼻咽癌,在世田介一公司治療一個月後, 腫瘤越來越大,並移轉至淋巴腺,情況更為嚴重,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至台 大醫院接受手術治療,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轉至高雄長庚醫院接受放射及化學治 療,仍殘有局部腫瘤,尚未治癒,至於在患部施予冰敷,可能可以減輕疼痛,但 不能減輕局部水腫或癌細胞之生長,故無治療之功效等情,業據證人即陳宏林之 妻未○○○於原審證述明確,復有高雄長庚醫院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八七) 長庚院高0二五一號函在卷可佐(見原審㈡卷第一八三頁)。此外,附表二所示 病患酉○○等人,後於本案審理期間陸續死亡(如附表二所示)等情,亦有渠等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本院更二卷內可稽。
㈢、世田介一公司多名職員證述如下:
1、證人徐廷光(公司行政)於警訊陳稱:「世田介一公司係專門替人醫療癌症機構 ,負責人是世田介一、吳靜儉,由吳靜儉以前述冰晶療法替人治療,治療費用由 午○○負責收取保管,該公司董事長吳靜儉、午○○二人,總經理李安,廣告宣 導由午○○負責,有在報紙刊登治療癌症廣告,伊負責行政工作,吳靜儉、午○ ○、許顯名交待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刊登廣告內容資料是吳靜儉提供」(見 警㈢卷第二二至二六頁),於原審證述:「午○○與吳靜儉同在一辦公室內,會 計將錢交給午○○保管,平時是會計對吳靜儉負責,收費是許顯名及吳靜儉與訂 定價格」(見原審㈠卷第一六0至一六三頁),於本院上訴審亦證述:「伊在世 田介一公司都叫午○○為董事長;我是歡迎光臨公司人頭董事長」等語(見本院 上訴卷第一三九頁反面、一四二頁)。
2、證人鐘淑蕙(公司會計)於警訊陳稱:「世田介一公司由吳靜儉為癌症病患作自 然療法,公司平時均為午○○在管理,職員們均稱她為郭董,該公司的收入五、 六月份(指八十六年)收入有一千餘萬元,均交由午○○收取,該一千餘萬元均 是吳靜儉向癌症或其他病患治療所得的醫療費用,磁碟片原本就是我在電腦上做 帳用的,但有一次午○○拿走我所負責的轉帳傳票,並且指示我將電腦上的原有 資料全部銷毀,我認為不妥,而將原有的資料通通存入磁碟片內,以備日後不時 之需,所以便將磁碟片帶回家,而四、五月份帳冊原本是輸入電腦打字列印,送 午○○稱看不懂,叫我以後用寫紀錄即可,以利午○○日後修改之便,所以我將 四、五月份的帳冊亦帶回家,並重新製作四至六月份之總帳冊予午○○,經午○ ○修改後,內容已完全不同,有三十一張轉帳傳單已被午○○於八十六年六月中 旬撕損,並且將她的名字剪掉,我對午○○所為不敢苟同,所以將撕損的轉帳傳 票於垃圾筒內拾起帶回家,該公司平日有在外宣傳業務員,八十六年五月中旬在 高雄市立圖書館舉辦一場說明會,由午○○主持、吳靜儉主講,內容是講述治療 癌症之療法,公司利用這種機會叫業務員至各大醫院散發宣傳廣告,以招攬民眾 前往聆聽,‧‧總帳冊所記載的事項均是病患所繳納金錢的總額,而這些總額( 六百九十四萬四千元)全部交由午○○收取」等語(警㈢卷第二七至三一頁), 於原審亦證述:「費用由我收取後交午○○午○○看後存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後來公司於銀行開戶,但錢還是交午○○再存入公司帳戶,錢均由午○○



負責,對外金錢事宜由午○○負責,均用午○○支票,因公司支票帳戶尚未核准 ,病患電匯至午○○及乙存帳戶」(原審㈠卷第一六五頁背面至一六七頁),於 本院上訴審亦證述:「伊在世田介一公司都叫午○○為董事長,把錢交給她,她 點過後交給我匯,起先是匯到她帳戶」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一四0頁)。3、證人張如容(公司招待)於警訊陳稱:「世田介一公司專收癌症病患,由吳靜儉 以前述冰晶療法替人治療,如住院接受治療要繳費二十五萬元,如沒有住院的病 患以三個月為一期要繳九萬元,所收取之金錢款項直接交給公司另一負責人午○ ○取走,公司實際負責人有吳靜儉、午○○二人,午○○負責對外推廣及財務之 運作,吳靜儉負責內部及醫療工作」(警㈢卷第三二至三六頁),於原審結證: 「午○○與吳靜儉同一辦公室,由他們約病患在董事長辦公室,李安、吳靜儉、 午○○則會接見病患,他們三人與病患直接談價錢,最低有九萬元,最高有二百 多萬元,大部分病患帶進去由吳靜儉看過後,即由三人敲定,因為三人均會在場 ,錢交給會計,後來在桃園成立療養中心,午○○要伊幫忙收費,收費後交給午 ○○」(原審㈠卷第一六三至一六五頁)。
4、證人王子文(公司企劃)於警訊陳稱:「八十六年五月中旬,午○○指示我去製 作國際生命線中華民國總會勳章,數量約二十個,用途是贈予日本澤村宗十郎, 我製作之廣告宣傳單都由午○○與其他股東提供給我,再由我負責計劃排版製作 ,我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任職,七月十五日離職,老闆為何人我不知道,都 由午○○指示我工作」(警㈢卷第三九頁),於原審結證:「生命線勳章是我交 給廠商製作,是承午○○、李安(許顯名)指示辦理,是午○○李總許顯名 )將資料給我,再由我編排登報」(原審㈠卷第二二0頁),於本院上訴審亦證 述:「伊在世田介一公司都叫午○○為董事長,伊之工作都由李安交代」等語( 見本院上訴卷第一四一頁)。
㈣、被告午○○於警訊供稱:「李安(許顯名)在世田介一公司負責行銷,推廣公司 吳靜儉治療癌症末期病患的業務」(見警㈢卷第十七頁反面),於原審供稱:「 廣告之事是吳靜儉要李安去登;王子文是負責排版而已,資料是李安給王子文, 伊與吳靜儉共用一個辦公室,均由李安在接洽,由吳靜儉看病決定價格」(見原 審㈠卷第一五九頁,㈡卷第八五頁);又共同被告吳靜儉於警訊供稱:「世田介 一公司之前身為歡迎光臨公司,公司成員有午○○徐廷光及自稱李安的男子( 即許顯名)等,又醫療費用、接洽人員及收取款項全由午○○許顯名等人所為 ,伊只負責醫病;詳細治療病患所得金額要問午○○才知道;扣案帳冊所登載一 千餘萬元,全部都是午○○等人與患者家屬接洽的醫療費用;刊登治療癌症廣告 ,是公司午○○等人的意思所為;患者蕭義益議價是由午○○等人所為」等語( 見警㈢卷第八至十二頁),復於原審供稱:「伊不負責分配廣告之事,是李安自 己所為」(見原審㈠卷第一二四至一二五頁);另共同被告許顯名於本院審理中 亦供證:「吳靜儉想要成立世田介一公司,伊因有案在身,才找午○○擔任董事 ;該公司是借用午○○帳戶,午○○才管理該財務,向病患收取的錢也是匯到這 個帳戶,公司支出也是由該帳戶提領;吳靜儉看診後決定價格由伊轉達給病患, 有些病患會要求要見午○○;刊登廣告資料由伊提供;午○○知道其所借予帳戶 之用途;伊在世田介一公司擔任總經理,負責業務而將病患帶至公司,文化中心



說明會由午○○主持,吳靜儉主講」等語(見本院更二卷第二二五至二三一頁) 。
㈤、被告午○○對外自稱世田介一機構董事長,許顯名則稱係該機構總經理,八十六 年五月三十日核准設立登記而成立世田介一公司,登記吳靜儉為董事長,午○○ 為董事,同年七月間則將該公司遷往桃園縣龍潭鄉○○○街八號「希望之家暨自 然醫學癌症防治發展基金會」,被告午○○自稱該基金會副董事長,許顯名為該 基金會執行長等事實,有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高市建設二 字第四二五五0號函附之世田介一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冊影本(原審㈠卷第 三五六、三五九頁),及自訴人所提出之午○○許顯名名片影本(見本院上訴 卷第一一三頁)在卷足佐。此外,被告吳靜儉提供病患飲用之「冰晶水」水質合 乎飲用水標準一節,亦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八十六年八月五日八六高市衛檢字第 三0二三四號函附之水質檢驗報告可憑(警㈢卷第一0二頁),足認被告午○○ 與吳靜儉等人,確係僅以「水」作為所謂自然醫學之療法。㈥、本案警方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十時十分許、十一時十五分許、十二時三十分 許、十四時許,先後在桃園縣龍潭鄉○○○街八號、高雄市○○○路五十六號二 十四樓、同市○○路八三號三樓之一(午○○戶籍地)、同市○○路該公司會計 鐘淑蕙住處(地址詳卷),及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十六時許、在高雄市○○ ○路五十六號二十四樓等處,搜索查扣供被告午○○、吳靜儉等人所有如附表三 所示之物品(見警㈢卷第八九至九五頁之搜索扣押筆錄)。復查:1、附表二所示自訴人及其他病患、家屬,所匯款至被告午○○銀行帳戶,或當場交 付現金或支票等金額,共計一千四百八十四萬三千元之事實,有附表三扣案會計 資料足佐。
2、附表二編號一被害人蕭義益子玄○○於警訊固稱:「治療七日後先繳二百五十 萬元,三個月後再收二百五十萬元,當初是開給世田介一公司各面額二百五十萬 元的支票,其中一張是七天到期,另一張是三個月後到期」(見警㈢卷第四十、 四一頁),然被害人蕭義益於第一張二百五十萬元支票兌現後一個月餘日即病故 ,則第二張二百五十萬元支票尚未提示兌付且交還家屬,則僅認定此部份詐欺財 物二百五十萬元,又因病患蕭義益於治療過程死亡,亦以被告午○○所簽發面額二百五十萬元支票返還蕭義益家屬一節,有扣案之被告午○○設於萬通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支票簿存根(票號AC0000000)足佐 (放置於附表三編號十三之袋內)。
3、原審共同被告許顯名於本院已供明「文化中心說明會由午○○主持,吳靜儉主講 」等語(見本院更二卷第二三0頁),又附表三編號十六、十九所示扣案各類錄 影帶,經本院勘驗結果如附表四所示內容在卷(見本院更二卷第一七六至一七九 頁),其中確有被告在高雄文化中心致詞畫面。另觀諸扣案附表三編號十所示會 計憑證(即八十六年三月「歡迎光臨公司」、同年四至六月「世田介一公司」) 之三月份憑證中多張請款單(八十六年三月五日、),均有「三月一日文化中心 場地費用、退保證金、訪問團遊覽車司機小費、文化中心舞台用電腦割字、公司 歡迎紅布條」之記載,且均經被告於單上單位主管欄上簽「郭」予以核准,足認 被告確有參與「高雄市中正文化中心說明會」之舉辦事宜,而被告於本院前審所



聲請傳訊證人鄭文宏李寬龍許曉丹等人部分,被告辯護人於此次更審中,已 陳明不再聲請傳訊(見本院更二卷第一五八頁),附此敘明。4、被告於本院前審請求核對傳票及帳目,主張其只是在世田介一公司執照核准後將 以前之舊傳票改換為該公司之新傳票而已,內容完全相同云云,經本院調閱扣案 附表三編號十一「轉帳傳票」(即證人鐘淑蕙所證稱遭被告午○○撕毀之三十一 張傳票,傳票日期係自八十六年六月二日至同年月十八日),此等傳票之左下角 「核准」欄位均遭剪掉(但其中有數張得以辨識該欄位,原先確有簽字之殘餘筆 跡,更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之傳票「金額6240」,發現如同被告午○○於 前開扣案請款單之「郭」字上方一角之殘餘筆跡),且整張傳票遭撕裂成三半, 記載內容有部分係病患繳款紀錄、販售冰晶敷片、冰晶水紀錄等情,又經與扣案 附表三編號十所示會計憑證(八十六年六月「世田介一公司」)內之相同日期傳 票相互比對,前開遭撕毀傳票有部分並未改換成相同內容傳票(亦即遭抽換,如 同年月二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一日關於病患繳款紀錄;十二日關於販售冰 晶敷片、冰晶水紀錄),是前開證人鐘淑蕙所為「重新製作四至六月份之總帳冊 予午○○,經午○○修改後,內容已完全不同,有三十一張轉帳傳單已被午○○ 於八十六年六月中旬撕損,並且將她的名字剪掉」等證詞,堪認與事實相符。5、被告午○○陳石城會計師就扣案帳冊憑證等資料鑑定,並於本院更一審主張其 為世田介一公司墊支款項,實為被害人云云,然上開鑑定結果雖陳:「……顯示 係有人墊付,否則吳靜儉不可能有六百七十五萬元可拿,但無法確知係何人墊付 ……警訊筆錄中吳靜儉承認午○○交付六百九十五萬元給他,則可能差額係午○ ○支付……如這些票據款項均由午○○支付而未跳票或動用世田介一款項,則午 ○○尚墊付了五百零三萬八千零八十二元」(見本院更一㈠卷第一八四頁)等語 ,但此係本於被告吳靜儉於警訊所供「午○○交付六百九十五萬元給他」而為勾 稽所得,參以被告午○○指示證人鐘淑蕙重新製作之六月十三日傳票(見扣案附 表三編號十所示會計憑證(八十六年六月「世田介一公司」),尚明確記載「吳 博士夫人取回二十萬」之情,如被告午○○確有如吳靜儉所供交付六百九十五萬 元之事實,參以此金額甚鉅,而以被告午○○所自承係商場聞人之經歷,未何不 將其他六百七十五萬元部分予以記明傳票,又觀諸上開鑑定之結論中,亦陳明「 本案資料並不完整,且欠缺資金之全部流程,亦缺七月份在桃園之資料」等語( 見本院更一㈠卷第一八四頁),無從認定被告午○○有無墊付行為,即便被告午 ○○有為世田介一公司墊付部分款項,亦屬共犯間之利益分配範疇,無從佐為對 被告午○○有利之認定。
6、附表三所示物品,經本院調取檢示結果如下:編號六磁碟片,係世田介一公司營 業用之電腦作業磁片及公司紀錄營業事項等磁片;編號七生機素,係世田介一公 爵授權製造、抗癌營養用品、公司址亦係世田介一公司址;編號十六錄影帶內容 如附表四所示;編號二十相簿,係拍攝吳靜儉為人治療、與聞人合照、訪問團活 動等相片;編號二十二證書,內容係以英文及其他外文記載;編號二十三相片, 係係拍攝吳靜儉為人治療、與聞人合照、訪問團活動、聞人相片等;編號三十一 相簿,係拍攝吳靜儉為人治療、見證人士、訪問團活動等相片;另編號二十四傳 統整復員證書,則係吳靜儉合法申請民俗療法之物,此部份難認與本案犯罪有關



。從而足認上開附表三物品(扣除編號二十四),均屬被告午○○為宣傳共犯吳 靜儉之治療能力及渠等開設世田介一公司營業,而作為前揭常業詐欺犯罪所用之 物。
㈦、被告午○○許顯名均不否認渠等以「歡迎光臨」公司之處所,提供吳靜儉為人 在台治療,又被告午○○明知吳靜儉並無醫師資格,其自稱「冰晶療法」,得以 治癒末期癌症或罕見疾病,於國內亦無法證實,卻借予私人帳戶供病患匯款,且 管理此部份財務帳目,參諸前開世田介一公司職員等人及附表二病患、家屬等人 證詞,足認被告午○○確有參與被告吳靜儉、許顯名之前開治療業務之事實,另 觀諸扣案請款單、轉帳傳票中仍以「吳博士」稱之,且關於世田介一公司成立前 之籌備期間由歡迎光臨公司作帳,及成立後之會計帳目,除前述八十六年六月中 旬後之會計憑證,有以「吳靜儉」印章核批外,其餘均由被告午○○簽核,復以 勘驗扣案錄影帶如附表四之內容所示,被告午○○與吳靜儉往來應對之密切關係 (在世田介一公司如相鄰而坐、周大觀記者會中多由午○○介紹等),被告午○ ○就被告吳靜儉之詐欺犯行,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告午○○許顯名 所供「午○○係該公司人頭董事」云云,顯與事實相左。此外,參酌被告等人所 供關於吳靜儉與前開訪問團來台時間及行程,堪認被告等人係於八十六年三月間 ,在高雄市○○○路五十六號二十四樓(午○○家族之太和公司址,歡迎光臨公 司亦設同址),有共同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並以吳靜儉所自稱「冰晶療法」大 肆刊登廣告,宣稱其有超能力可治療癌症,使被害人為求一線生機,給付鉅額金 錢,事後亦不返還被害人,其等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向被害人等詐取財物犯意亦 屬明確,並有聯合報、自由時報剪報、廣告傳單在卷。㈧、被告午○○於原審所提出之剪報、照片、護照、醫學博士中澤康浩名片、吳靜儉 提供龍潭不動產估價單、被告借款給吳靜儉明細表、岡崎智予因吳靜儉自然療法 治癒之錄音帶譯文、其他病人為吳靜儉治癒相關資料、病歷等件,於本院更一審 所提出之被告萬通銀行高雄分行支票代收簿影本、合約書影本、萬能健康器使用 說明書、吳靜儉日文書封面及書內照片、日文版自然醫學初步介紹、86.3.13被 告赴日查訪吳靜儉在日本醫院所拍之照片、中國時報報導、導播陳健祥名片、羅 輝吉開給徐廷光之一百五十萬支票影本等件,另所聲請證人許麗美、徐金祥、李 祥泰、邱德美各於原審或本院更一審所證等情,經查:其中或係欲以吳靜儉其他 在國內、外(日本)治療情形為證,然前開資料及勘驗如附表四錄影帶所示所謂 吳靜儉治癒病患等內容,此等所謂吳靜儉治癒病例,均乏完整之治療紀錄與公開 查證之醫療紀錄,徒以所謂見證人士之說辭,無從佐為認定依據;另被告所謂代 理吳靜儉健康器一節,除引上開契約等資料,並於本院審理時傳訊證人楊色玉梁雲作證「有在小港機場幫午○○載運抗衰老儀器」、「有介紹二位癌症末期病 患,供吳靜儉以外敷方式治療,但後來都死亡」等語(見本院更二卷第二一三、 二一八、二一九頁),然縱認有此代理健康器事實,亦與前揭被告午○○參與吳 靜儉詐騙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及其家屬部分無涉。此外,被告所舉「其遭許顯名詐 騙二百萬元、遭徐廷光詐騙、許顯名於被告收押期間領走世田介一公司二張支票 (三百萬元、十二萬元)」等情,均屬許顯名徐廷光是否另犯他罪,均與被告 午○○所為前揭犯行無直接關聯性,另被告聲請本院函查關於歡迎光臨公司、世



田介一公司各於中興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之帳戶明細(見本院更二卷第一八八、 一八九、一九二頁),及卷附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明細(見原審㈢卷第六頁 ),僅能佐認此等金額之存、提紀錄,均難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認定。至於自訴 人於說明會上台獻花,係事先未經同意,臨時被請上台之不得已行為,已據自訴 人於本院前審調查中陳明(見本院上訴卷第一0五頁反面),自無從執此即謂自 訴人有何未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
㈨、附表一所示內容均於附表四勘驗「世田介一博士、自然醫學專輯簡介」錄影帶中 介紹,然關於此等宣傳內容及所謂「聯合國國際醫科交流大學」,據證人梁雲( 高雄長庚醫院腫瘤科主任)到院證述:「吳靜儉與其見面,沒有拿出他在國內外 當一些名人治療之相關資料;據其了解沒有這大學」(見本院更二卷第二二二頁 )等語明確,倘吳靜儉果真有如此治療經歷,為何與腫瘤治療之專業醫師見面時 ,不提出供檢證,足徵附表一所示此等內容,有誇大或不實之處,主要用意在於 宣傳而使重症病患及其家屬誤信吳靜儉之治療。㈩、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午○○所辯上情,顯係為己卸責之詞,並無 足採,被告午○○前揭共同常業詐欺犯行,堪以認定。三、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 而言,亦即恃犯罪以維生,縱令同時兼操其他職業,仍無礙其為常業犯(最高法 院八十二年台上字第二0七一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午○○與吳靜儉、許顯 名等人,設立世田介一公司並透過傳單、媒體廣告、說明會等方式吸引重症病患 及其家屬,先後使附表二所示多名病患及其家屬受騙,詐得金額高達一千四百八 十四萬三千元(其中二百五十萬元因蕭義益於治療過程中死亡,返還其家屬), 期間非短、規模龐大,係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顯恃犯罪所得 以維生,雖被告午○○主張其有其他職業等情,然揆諸前開說明,仍無礙其為常 業犯,是核被告午○○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又查刑法第 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於被告行為後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施行,該 罪法定刑併科罰金部分修正為「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但修正前「得併科五 千元以下罰金」,經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 正)規定提高十倍後,則該罪法定刑於修正前、後並無輕重之別,自應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後規定為裁判。被告午○○與本院前審共同被告 吳靜儉、原審共同被告許顯名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九四號 、第一八二九七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除被害人亥○○以外),均係被告常業詐 欺犯行之部分行為,與起訴部分係屬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 敘明。
四、原判決關於被告午○○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固無不合,惟查:㈠、附表三編號二十四傳統整復員證書,係吳靜儉合法申請民俗療法之物,難認與本 案犯罪有關(如前所述),原判決未查,併予諭知沒收,自有未洽。㈡、附表三編號六、七、十六、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三十一等物品,原判決均未 敘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遽以宣告沒收,亦有疏漏。㈢、本件併案之被害人亥○○所陳被告等人詐欺工程款部分,尚難證明被告午○○



參與此部份犯行(如後所述),原判決併予論罪,且認定被告等人所詐得金額總 數有誤,均有未合。
五、被告午○○仍執前詞,否認共同常業詐欺犯行,提起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此 部份不當,雖無理由,但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既有前述可議,自應將此部份撤 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利用被害人罹患癌症等難治或不治之疾病,為求一線生機 及病急亂投醫之心態,成立公司,透過報刊說明會,大肆宣揚吳靜儉能徒手治療 癌症,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交付鉅額款項,詐得金額達一千四百八十四萬三千元 (除返還蕭義益家屬二百五十萬元外,餘均未返還被害人或其家屬),被告午○ ○犯罪情節較輕於被告吳靜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被告 午○○等共犯詐騙本案金額,超過本罪罰金最高額(即五萬元(銀元)折合新台 幣十五萬元)甚鉅,爰於其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其罰金刑,併科罰金為一百萬元 (銀元)。其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末 查扣押如附表三所示物品(扣除編號二十四),均屬被告午○○為宣傳共犯吳靜 儉之治療能力及渠等開設世田介一公司營業,而作為前揭常業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如前所述),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叁、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自訴意旨另以:被告午○○未經自訴人同意偽造自訴人之署押,並於八十六五月 十九日在自由時報以自訴人名義刊登感謝啟事之廣告,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二、訊據被告午○○否認有此偽造自訴人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登報係 由許顯名及企劃人員負責,其等均不知情等語。經查:㈠、上開自由時報上由世田介一公司及歡迎光臨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訴人名義 所刊登之感謝啟事上「戌○○」之署押,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 果,該自由時報之「戌○○」簽名字跡固與戌○○之簽名字跡不符,有該局八十 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刑鑑字第二一三五三號函及函附之筆跡鑑驗說明在卷可稽(見 原審㈡卷第二六三至二六四頁)。
㈡、世田介一公司登報係被告許顯名負責,電腦、美工編及廣告排版則由證人王子文 負責,王子文將廣告排版後再交給廣告公司承製,上開廣告上「戌○○」之署押 係有人交付王子文一張簽名條,由王子文將該簽名條排版等情,業據證人王子文 於原審及許顯名於本院供證在卷(見原審㈠卷第二一九、二二0頁,本院更二卷 第二二七頁),則該公司登報事務既係許顯名負責,排版又係王子文所負責,該 簽名條顯係許顯名交付不知情之王子文作為排版之用,又被告與參與設立世田介 一公司之目的在藉由宣傳吳靜儉具有治癌能力而詐取財物,尚難據此即認被告就 許顯名偽造自訴人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事前知情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 被告所辯刊登前述感謝啟事一節由許顯名負責,其不知情等語,堪予採信。㈢、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參與此部分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 書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自訴意旨認被告以此登報廣告作為詐欺之手段, 足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肆、退回檢察官移送併案部分: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意旨另以(該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九四號、



第一八二九七號):
㈠、被告午○○、吳靜儉、許顯名等三人,復承前不法所有之意圖,於八十六年七月 十六日及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桃園縣龍潭鄉○○○街八號,由許顯名向被害 人亥○○佯稱該處擬興建醫療中心,須施作與醫療相關之裝潢,使亥○○陷於錯 誤,由吳靜儉等三人指示亥○○在該處裝潢施工,起初由被告午○○交付十餘萬 元之現金,並交付世田介一公司簽發面額七萬元之支票一紙(惟屆期提示不獲付 款),嗣後即未再給付工程款,尚欠亥○○工程款四十七萬六千九百元,因認被 告午○○亦涉犯詐欺罪嫌等語。
㈡、經查此部份固據被害人亥○○提出估價單影本一份為證(見警㈢卷第一三七頁) ,然被害人於警訊、原審均指證:「吳靜儉、午○○為警查獲後無法求償,再至 公司就無人;剛開始有付款十幾萬元,是午○○拿錢給我,但後來他們被收押即 拿不到錢,吳靜儉以中心之物品有抵債,但尚需補貼一萬元」(見警㈢卷第六四 頁反面,原審㈡卷第三四七頁),又參以被告吳靜儉、午○○先後於八十六年七 月二十六日、二十八日為警查獲後,即遭檢察官收押至同年十二月一日、十一月 二十五日始經原審裁定交保停止羈押(見卷附關於被告二人之羈押及交保資料) 。足認被告午○○與吳靜儉應因本案事發而遭收押,始未能繼續給付被害人工程 款,且如前所述,此部份工程確有物品供作抵債,自難認被告午○○有何夥同吳 靜儉、許顯名指示被害人施工時,即有詐欺工程款之不法意圖,所無法支付情形 應屬民事債務糾葛,不能逕認有何成立詐欺犯行之情,此併案部份應退回由檢察 官另行處理。
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意旨略以(該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五九三號、 九十年度偵續字第四八二號):
㈠、被告午○○許顯名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向告訴人楊淑英以吸金方式,鼓吹告 訴人投資被告午○○在高雄市○○○路四二號所開設之「愛麗寶齡」抗老中心, 並稱該中心有引進額貴之健康器材,使告訴人投資一百七十五萬元,並由被告許 顯名以「郭靖凱」名義出具股權憑證,至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被告許顯名遭捕 入獄,告訴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午○○亦涉犯詐欺罪嫌等語。㈡、經查此部份固據告訴人楊淑英於該案偵查中陳述明確,並提出股權憑證影本、化 妝品相片為證(見前開偵卷第四、五頁,偵續卷七至九頁),然被告午○○否認 有此部分詐欺犯行,辯稱此係許顯名假冒「郭靖凱」名義行騙,伊亦係受害人等 語。又被告許顯名於本院審理中就此部分,亦供證前述告訴人投資一百七十五萬 元案件與被告午○○無關等語(見本院更二卷第二三二頁),又參以被告午○○ 此部份被訴事實,距離前開論罪科刑之常業詐欺犯行,相隔一年三月餘日,不能 逕認此併案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常業詐欺犯行間,有何實質上一罪關係,此併 案部份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伍、本案共同被告吳靜儉部分,業據本院上訴審判決有期徒刑五年二月,併科罰金一 百五十萬元確定;共同被告許顯名部分,另由原審判決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均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



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方娜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凃裕斗
法官 張意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文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係世田介一公爵,擁有聯合國國際醫科交流大學榮譽科學博士,係世界腫瘤權 威」、「為世界第一位運用自然醫學,懸壺行腳,慈悲濟世,治癒一百萬以上患 者」、「為世界第一位擁有三架私人飛機,並且親自開飛機巡迴世界各地為人治 病的空中飛醫」、「為世界第一位不用開刀、不用打針、不用吃藥而能治療末期 癌與再發癌的博士」、「為世界第一位論秒治病的快醫,三十年前於日本NHK 電視公開治病」、「世界第一位擁有公爵身分並獲聯合國醫科大學頒發榮譽科學 博士的中國人」、「世界第一位用徒手治病,也是世界史上唯一能七天救治末期 癌與再發癌的博士」、「一九七四年在日本創立『自然醫學研究所』東京地區經 其治癒之人數超過二十三萬人以上,與日本聞人三木武夫、福田糾夫、太平、安 倍晉太郎、世川良一都有深交」、「一九七五年在日本新宿住友大樓舉辦第一次 的公開見證會,在當時日本橫濱紅十字醫院名譽院長服部達太郎先生全程見證下 ,當場治癒無數病患」、「同年應當時監察院、立法院、國民大會及蔣夫人之邀 來台發表,並於圓山大飯店為眾多委員、代表諸公去除多年宿疾,揚名國際」、 「一九九七年在高雄文化中心舉辦腫瘤自然療法國際公開發表會,在包括前波蘭 總統伉儷及紐西蘭王子、公爵,白俄羅斯、立陶宛王子、澳大利亞海軍上將,印 度國會議長等貴賓見證下,公開為罹患腫瘤患者提出七天治癌、三個月痊癒的專 題演講」、「三個月內為日本名人阪東玉三郎、九代目澤村宗十郎、美輪明宏治 癒癌症」、「曾於美國副總統官邸為IBM總裁之媳婦進行半小時之治療,次日 其因手術造成之長短腳即恢復正常」、「前美國副總統華萊士於競選期間被槍擊 傷及脊椎,經其治療順利康復,在美國洛杉磯醫科大學所舉辦的發表會上,西方 醫學無法根治的疾病都在其治療下快速復原」、「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日至十



七日七天中為紐西蘭王子DERICBIRCHAM治癒攝護腺癌」、「吳博士 於旅日期間,仍經常應邀返回國內,邀請人多數為政界要人,吳博士曾為何應欽 將軍以及樞機主教等聞人治療過,而當時就任三軍大學校長的蔣緯國將軍,其身纏多年的宿疾『背部神經痛』也在吳博士治療後痊癒」、「國內患者周大觀小朋 友從四月十日開始至四月十七日七天當中,被世田介一博士治療後脫離險境,三 個月內將恢復健康」、「希臘地區康斯坦丁皇族世襲之拉丁王朝庫勒蒙王爺頒贈 庫勒蒙王族元老院院上議員」、「耶路撒冷王國世襲之聖維克多王族、勝安德魯 王族頒贈最崇高十字勳章」、「蘇俄與波蘭沙王朝世襲之聖斯坦尼斯拉斯王爺頒 贈最崇高一等十字勳章」、「印度國會議長代表印度議員頒贈教父陛下」、「聯 合國正式承認之義大利可思但丁亞那研究學院及紐西蘭DericBircha m頒布義大利可思坦丁亞那研究院院士」、「聯合國世界健康組織國際醫科交流 大學校長頒發聯合國國際醫科交流大學榮譽科學博士」。┌───────────────────────────────────┐
│附表二: │
├───┬───┬────┬──────┬────┬──────────┤
│編號 │病患 │時間 │地點│詐得財物│備 註 │
│ │ │(民國) │ │(新台幣)│ │
├───┼───┼────┼──────┼────┼──────────┤
│一 │蕭義益│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二百五十│蕭義益因肺癌接受治療│
│ │ │三月十一│民生一路五六│萬元 │後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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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田介一公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