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更(一)字,93年度,72號
KSHM,93,上更(一),72,200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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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七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吳俊昇
        吳春生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甲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
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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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