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七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吳俊昇
吳春生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甲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
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