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八號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律師
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丙○○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四千二百萬元(即對原審被告丙○○及乙○○請求之標的金額各
二千一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規定,應合併計算),應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三十八萬一千六百元,被上訴人僅繳納二十三萬七千六百元,不足十
四萬四千元,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志 揚
法官 何 方 興
法官 蔣 有 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鄧 瑞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