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重上字,93年度,8號
HLHV,93,重上,8,2004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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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八號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律師
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丙○○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四千二百萬元(即對原審被告丙○○及乙○○請求之標的金額各
二千一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規定,應合併計算),應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三十八萬一千六百元,被上訴人僅繳納二十三萬七千六百元,不足十
四萬四千元,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志 揚
                        法官 何 方 興
                        法官 蔣 有 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鄧 瑞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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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