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91年度,1398號
TNHM,91,上訴,1398,200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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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九八號 A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 ○
   選任辯護人 陳 文 忠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 ○ ○
   選任辯護人 洪 士 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 ○
   選任辯護人 王 正 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
   選任辯護人 蘇 顯 騰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廿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八年度偵字第二四六八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五0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七五
七號;移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辛○○偽造有價證券、業務侵占及定執行刑部分;關於卯○○偽造有價證券及定執行刑部分;關於乙○○偽造有價證券及定執行刑部分;關於辰○○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賭博)部分均撤銷。
辛○○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伍年;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本票、偽刻之印章、取款憑條上之偽造印文、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印文,均沒收。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伍年。其他上訴部分(賭博)駁回。上開駁回部分所處有期徒刑(賭博部分叁月)及撤銷改判部分所處有期徒刑伍年及伍年,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本票、偽刻之印章、取款憑條上之偽造印文、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印文,均 沒收。
卯○○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本票、偽刻印章、取款憑條上之偽造印文均沒收。其他上訴部分(賭博及業務侵占部分)駁回。上開駁回部分所處有期徒刑(賭博部分叁月)及撤銷改判部分所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本票、偽刻之印章、取款憑條上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乙○○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本票、偽刻之印章、取款憑條上之偽造印文均沒收,其他上訴部分(賭博及業務侵占部分)駁回。上開駁回部分所處有期徒刑(賭博部分叁月)及撤銷改判部分所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本票、偽刻之印章、取款憑條上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辰○○共同連續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如



附表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印文均沒收。又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一月;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印文均沒收。辰○○其他上訴部分(業務侵占)駁回。
事 實
一、辛○○、卯○○、辰○○、乙○○四人均為甲○○○小企業銀行虎尾分行(下簡 南企虎尾分行)之行員,辛○○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五日至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 日止擔任櫃員主任(大出納),負責經管庫存現金、庫存外幣、待售金幣、提款 機裝鈔及存放同業之控管業務;卯○○自八十六年七月至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止擔任放款經辦,負責經辦貸款撥付、收回、繳息業務,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起至八十八年二月七日止擔任定期主辦,負責定期存款存單製作,解約業務,八 十八年二月八日起至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擔任放款主辦,負責經辦貸款撥付、 收回、利息收取等業務;辰○○自八十六年七月起至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止擔 任定期主辦,負責經辦定期存款存單製作、解約業務,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 至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擔任會計主辦,負責經辦會計業務;乙○○自八十六年 七月起至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止擔任會計主辦,負責經辦會計業務,八十七年 七月二十二日至八十八年二月七日擔任放款主辦,負責經辦貸款撥付、收回及收 取利息等業務,八十八年二月八日至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擔任代收票據兼外幣 買賣受理等業務。詎:
㈠辛○○、卯○○、乙○○等三人竟自八十七年二月間起至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止,連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犯意聯絡,利用如附表一所示不知情之 客戶業經南企虎尾分行核定貸款,於南企虎尾分行核定之貸款融資額度內,無庸 另經南企虎尾分行徵信人員徵信,得以簽立借據、本票之簡便方式,直接向南企 虎尾分行貸款之機會,持於不詳時地,未經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之同意所偽刻如附 表一所示客戶之印章,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之印文,或偽造署押,而偽造如附 表一所示客戶制作之借據或本票,或持渠等於如附表一所示客戶辦理貸款時,以 辦理貸款為由,央請如附表一所示客戶先行蓋用印文或簽署署押之空白借據或應 記載事項尚未完備之本票,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之借據或本票,持向南企虎 尾分行之其他承辦人員行使,佯以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之名義向南企虎尾分行其他 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申請貸款,使南企虎尾分行之其他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而如數將所欲借貸之款項,撥至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之帳戶內,並由當時擔任放 款經辦之卯○○、乙○○於職務上掌管之放款帳卡上配合虛偽登載上開資料,及 製作相關傳票,登錄於電腦交易記錄上,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及南 企虎尾分行,並藉以掩飾及隱匿渠等所犯偽造有價證券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 ㈡辛○○與辰○○二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辰○○提供南 企總行於每月初所製作寄送至南企虎尾分行之前一個月南企虎尾分行大額存戶餘 額明細表(由會計辰○○保管歸檔),供作辛○○選定詐領存款客戶之參考,再 由辛○○持於不詳時地,未經如附表二【含⑴附表一第六劉雲綾部分編號1所列 之提領王敏權帳戶三百萬元;⑵附表一第七子○○部分編號1所列之提領薛家蘭 帳戶一百五十萬元;⑶附表一第十四富堂工程有限公司部分編號3所列之盜領該 公司帳戶內存款廿萬元】所示客戶之同意所偽刻如附表二【含⑴附表一第六劉雲



綾部分編號1所列之提領王敏權帳戶三百萬元;⑵附表一第七子○○部分編號1 所列之提領薛家蘭帳戶一百五十萬元;⑶附表一第十四富堂工程有限公司部分編 號3所列之盜領該公司帳戶內存款廿萬元】所示客戶之同意所偽刻如附表二所示 客戶之印章,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客戶之印文,或偽造署押,或持如附表二【含⑴ 附表一第六劉雲綾部分編號1所列之提領王敏權帳戶三百萬元;⑵附表一第七子 ○○部分編號1所列之提領薛家蘭帳戶一百五十萬元;⑶附表一第十四富堂工程 有限公司部分編號3所列之盜領該公司帳戶內存款廿萬元】所示客戶至南企虎尾 分行辦理提款業務時,趁機取得之如附表二(含上開王敏權薛家蘭及富堂公司 )所示客戶印章,先行蓋用印文制作應記載事項尚未完備之空白存摺存款取款憑 條,再填載提款金額及其他應記載事項,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客戶(含上開王敏權薛家蘭及富堂公司)之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加蓋南企之轉帳章戳,而自八十六 年七月十四日起至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止,連續於如附表二【含前開附表一第 六、第七、第十四部分】所示之時間,將上開偽造之存摺存款取款憑條持向南企 虎尾分行之其他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櫃員)行使,佯以如附表二所示客戶之名義 向南企虎尾分行提領存款,使南企虎尾分行其他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 如數交付其所欲提領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及南企虎尾分行 ,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二所示客戶(含上開王敏權薛家蘭及富堂公司)之存款 ,而辰○○、辛○○因辛○○係以偽造之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詐領客戶存款,其所 製作之取款憑條傳票上有多數浮貼轉帳章、塗改轉帳章、填寫轉帳日期,甚且有 客戶並未蓋用印章、會計亦未用印之情形,為免辛○○詐領如附表二所示客戶存 款制作不實之存摺存款取款憑條為其主管發現,並由辛○○於其詐領存款之相關 傳票上方夾以迴紋針,以為記號,俟該取款憑條傳票經當日之關帳人員核對傳票 之金額與電腦記錄是否相符後,彙整送至會計辰○○處,經辰○○審核傳票是否 有缺章之情形時,再由辰○○將夾有迴紋針之不實傳票抽出,將正常之取款憑條 送至主管處(即襄理)審核,俟經主管審核無訛之傳票經送回辰○○處時,再由 辰○○將事先抽出之辛○○盜領客戶存款之取款憑條插入,以免辛○○、辰○○ 因詐領如附表二所示客戶存款所製作之不實存摺存款取款憑條為主管發現並追查 ,事後,再由工友將當日所有傳票裝訂成冊後歸檔。 ㈢卯○○自八十七年某不詳時日起,提供在雲林縣虎尾鎮新吉里新吉一四三之三號 旁鐵皮屋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六合彩賭博,並以其夫薛松城、其夫之父薛 慶宗、其夫之母薛陳緞(薛松城、薛慶宗、薛陳緞三人涉犯之賭博案件,業經原 審另案判刑確定)名義申請十四支電話,連接傳真機在鐵皮屋內,連續供不特定 人在該處簽賭六合彩下注,以「港號二星」(即設0一至四十七之兩位數號碼, 簽支簽選二個號碼,直接核對每週二、四香港六合彩開將六個獎號中之兩個,始 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新台幣(下同)七十七元,簽中者,由組頭給付五千 三百元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組頭所有)、「港號三星」(即設0一至四十 七之兩位數號碼,每支簽選三個號碼,直接核對每週二、四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 奬號中之三個,始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六十七元,簽中者,由組頭給付五萬三 千元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組頭所有)之賭博方式賭博牟利,並自八十七年 某不詳時日起,僱用辛○○、辰○○、乙○○三人擔任每週二、四開獎日之記帳



員,每月薪資二萬元,嗣辛○○、乙○○、辰○○三人於八十七年某不詳時間, 因見六合彩獲利頗豐,遂要求加入股份,由卯○○占十分之五、辛○○占十分之 三、辰○○及乙○○各占十分之一之股份,於每週二、四前往卯○○住處後方之 鐵皮屋經營六合彩,每次開獎後之翌日,再由卯○○口頭告知辛○○等人輸贏之 情形。嗣卯○○於八十七年底因生產之故,辛○○、辰○○、乙○○三人遂改至 辛○○於雲林縣虎尾鎮新吉里新吉二十九號之租屋處,以前揭方式繼續經營六合 彩,卯○○則在前開地點繼續經營六合彩。嗣因辛○○以六合彩方式賭博賭輸之 金額過鉅,冒用客戶名義所貸得之款項及冒用客戶名義領取之存款仍不敷使用, 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將其所有之犯罪證據攜帶離去後,開始逃亡,並於逃 亡期間將其犯罪證據銷燬,直至辛○○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出面投案後,始 循線查知上情。
㈣辛○○為南企虎尾分行之櫃員主任,負責經管庫存現金、庫存外幣、待售金幣、 提款機裝鈔及存放同業之控管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於:
⑴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將其業務上所持有,由客戶雲林縣虎尾國小於八十八年 一月十二日至南企虎尾分行存入,交予南企虎尾分行保管之十萬四千三百五十 元存款,侵占入己。
⑵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利用客戶蔡隆壘,持由林英一所簽發、票載發票日八十八 年五月一日、面額三十萬元之支票一紙,至南企虎尾分行委託代收而交付上開 支票時,於上開支票背面背書書寫其本人之簽名後,將上開支票存入不知情之 魏順興於第一銀行所開立之帳戶內,以此方式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上開支票一 紙侵占入己。
⑶先後於:①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利用客戶莊學龍至第一商業銀行辦理同業存 款,無庸至南企虎尾分行親自交付現款辦理存款,僅需提出第一商業銀行所開 立之同業存款存根聯及書寫南企虎尾分行之存摺存款存款憑條,交予南企虎尾 分行櫃員主任,櫃員主任即可憑藉該同業存款存根聯,將同業存款存根聯上所 載之款項存入南企虎尾分行之存摺帳戶內之機會,於取得莊學龍所交予之同業 存款存根聯後,另行書寫與莊學龍所交予同業存款存根聯金額相符之二百萬元 之存摺存款存款憑條,附具上開莊學龍所提出之同業存款存根聯,而將二百萬 元存入辛○○所使用、姓名不詳人頭帳戶內;②同年四月一日,利用客戶莊學 龍分別至第一商業銀行辦理同業存款一百萬元、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同業 存款三百萬元、及合作金庫辦理同業存款五百萬元至南企虎尾分行莊學龍帳戶 之機會,以上開手法,另行書寫與莊學龍所交予同業存款存根聯金額相符之存 摺存款存款憑條,附具上開莊學龍所提出之同業存款存根聯,而將莊學龍辦理 同業存款之前揭款項存入辛○○所使用、姓名不詳之人頭帳戶內;③同年四月 三日,利用客戶莊學龍至合作金庫辦理同業存款三百萬元,至南企虎尾分行莊 學龍帳戶之機會,以上開手法,另行書寫與莊學龍所交予同業存款存根聯金額 相符之存摺存款存款憑條,附具上開莊學龍所提出之同業存款存根聯,而將莊 學龍辦理同業存款之前揭款項存入辛○○所使用、姓名不詳之人頭帳戶內,以 此方式,將前揭款項共計一千四百萬元,侵占入己。



⑷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客戶明冠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籌 備處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至南企虎尾分行開立帳戶並存入,交予南企虎尾 分行保管之三百五十萬元,侵占入己。
⑸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辛○○利用其擔任櫃員主任(大出納)掌管庫存現 金之便,將其業務上所持有掌管之南企虎尾分行之現金六千七百六十萬六千一 百八十六元,侵占入己。
⑹於附表一第十四富堂工程有限公司部分編號3所示之時間,將該公司當日所提 領之三百零三萬元侵占入己。
㈤辛○○共計獲取金額【含原審事實未論及而於附件中有記載之四筆(即⑴附表一 第六劉雲綾部分編號1所列之提領王敏權帳戶三百萬元;⑵附表一第七子○○部 分編號1所列之提領薛家蘭帳戶一百五十萬元;⑶附表一第十四富堂工程有限公 司部分編號3所列之盜領該公司帳戶內存款廿萬元;⑷附表一第十四富堂工程有 限公司部分編號3所列之侵占挪用該公司當日所提領之三百零三萬元),共七百 七十三萬元】共計十六億零五百五十四萬七千九百三十五元,其中冒貸金額共一 億七千八百六十七萬元,補回十四億四千四百六十八萬六千八百八十五元,尚未 補回金額(含上開七百七十三萬元)共一億六千零八十六萬一千零五十元。二、案經甲○○○小企業銀行虎尾分行經理王和全訴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及法務 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 審理。
理 由
壹、撤銷改判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辛○○對於右揭事實一之㈠至㈣之事實均供承不諱,惟於本院 審理時則辯稱:原審判決太重,且侵占部分現金沒有六千多萬元那麼多,且其中 有五百多萬元是乙○○拿去的云云;上訴人即被告卯○○則矢口否認有右揭事實 一之㈠、㈢之事實,辯稱:伊並不清楚冒貸客戶款項之情形,亦未與辛○○同謀 挪用公款,至於丁○○被辛○○冒貸五百六十萬元,其中一百六十萬元雖轉帳至 黃勝賢帳戶內,然該筆款項,係辛○○向伊借貸而償還之款項。‧‧另亦未曾與 辛○○共同經營六合彩賭博云云;上訴人即被告辰○○矢口否認有右揭事實一之 ㈡、㈢之事實,辯稱:銀行每日傳票數量甚多,沒有辦法注意到每張傳票是否有 錯誤之情形,而辛○○以偽造之印章蓋於取款傳票,僅櫃臺人員核章時能發現, 會計無從發現,再偽造之傳票並非直接送會計手上,而是先經由當時為電腦記帳 員關帳後,再送至會計處關總帳,伊無從先將偽造之傳票抽出,且關帳人員既未 能發現辛○○盜領客戶存款之情形,會計自亦無從發現,且會計將所有傳票打上 編號,蓋印後送至主管處覆核,主管自會審核編號是否連續,若不連續,必然遭 主管發現,因此不可能將偽造之傳票抽出,而未遭主管發現。‧‧另伊亦從未與 辛○○共同經營六合彩賭博云云;上訴人即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事實一之㈠、 ㈢之事實,辯稱:伊自八十八年八月廿二日始擔任放款主辦,並不是原審所認定 之七月廿二日,伊不清楚冒貸客戶款項之情形,至於劉蕓綾及癸○○○廠之前述 兩筆貸款,係辛○○私下向伊借款,而由辛○○冒用劉蕓綾及郭文峰之名義貸款 後,將款項轉帳至我姐夫黃啟顯及好友廖水錦之帳戶內,伊不知上開二筆款項係



辛○○冒貸之款項。至未○○及壬○○部分也不是乙○○冒貸的。至原審認為侵 占部分其中有二筆是轉入乙○○的親戚帳戶,惟其係辛○○向伊所借貸之三百萬 元及八十萬元。另伊所放款之十四筆,均係辛○○提出本票的,且大部分印章都 是正確的,伊才放款。至在伊娘家所查獲之票據及借據,係伊不小心誤拿回家的 ,‧‧伊亦未曾與辛○○共同經營六合彩賭博,此從資金完全沒有流入乙○○的 帳戶或者家屬朋友的帳戶內可知云云。
二、經查:
㈠冒貸客戶款項部分:
⒈業據被告辛○○於調查局偵訊時供承不諱:被告辛○○於八十八年七月五日調查 局偵訊時供稱:(你前述你與卯○○等四人冒用未○○等人名義貸款,如何將冒 貸款項轉入前述黃王軟等人帳戶內?)依貸款明細總表1、未○○:①⒉貸 八百萬元,係我們共同冒貸償還三百萬元給鍾川松之六合彩彩金,其餘款項則暫 時留置於高曾月秋帳戶供六合彩資金使用。②⒍3冒貸八百萬元,轉入戊○○ 帳戶八百萬元,係因戊○○帳戶之額度貸款已遭我們挪用,乃冒貸八百萬元轉入 戊○○帳戶③⒒9冒貸九百萬元轉入曾耀群帳戶八百萬元做為六合彩彩金之用 ④⒒冒貸二百萬元轉入黃吳質帳戶做為六合彩彩金之用⑤⒈⒔冒貸九百萬 元轉入何人帳戶我不清楚。2、壬○○:①⒒3冒貸三百萬元及②⒒冒貸 三百萬元共計六百萬元均現金提領做為六合彩彩金之用③⒓冒貸九百萬元,其中三百萬元轉入洪儷娟帳戶內,另四百零九萬四千二百九十二元係癸○○○廠 辦理續貸,由我們以共同冒貸之款項撥付癸○○○廠,餘九萬四千二百九十二元 係償還挪用貸款之利息。3、庚○○:⒉被冒貸九百萬元轉入黃勝賢帳戶內 ,而黃勝賢係卯○○之妹婿,係由卯○○提供人頭戶,冒貸款項亦係供六合彩金 調度之用。4、寅○○:①⒌被冒貸五百四十萬元及②⒈被冒貸五百萬 元,其轉入何人帳戶不詳,款項亦均做為六合彩金之用。5、丙○○:⒉被 冒貸七百五十萬元轉入我祖母黃王軟帳戶,亦係做為六合彩資金用。6、劉蕓綾 :⒓被冒貸七百五十萬元,其中三百零一萬六千八百元轉入乙○○提供之廖 水錦帳戶,做何用途我不清楚,另三百萬元轉入癸○○○廠係因癸○○○廠續貸 ,由我們以冒貸款項撥付。7、陳天送:⒏5被冒貸七百五十萬元轉入戊○○ 帳戶,係因戊○○要續貸,由我們以冒貸款撥付。8、丁○○:⒏7被冒貸五 百六十萬元,其中四百萬元轉入卯○○提供之人頭戶趙陳自分,做何用途我不清 楚。另餘款一百六十萬元轉入卯○○妹婿黃勝賢帳戶,做何用途我不清楚,而該 筆款項於⒋從黃勝賢帳戶償還五百六十萬元,係因卯○○為掩飾其冒貸之事 實,而自行籌措該筆款項償還冒貸款。9、戊○○:⒋9被冒貸一百五十萬元 轉入黃勝賢帳戶,其用途我不清楚。、劉淑慎:①⒎被冒貸十七萬轉入王 秀伶帳戶②⒓被冒貸八百萬元,其中一百五十萬元轉入黃王軟帳戶,另五百 萬元轉入癸○○○廠,用途我均不清楚③⒊被冒貸八百萬元,其用途我不清 楚。、午○:①⒍3被冒貸三百二十萬元,其中一百七十萬元轉入我提供之 人頭戶我母親黃森帳戶內②⒈被冒貸六百萬元轉入帳戶及用途我均不清楚。 、己○○:①⒎被冒貸二百一十萬元,其中五十萬元轉入我提供之人頭戶 帳戶王秀伶帳戶,另一百六十萬元則轉入卯○○提供渠丈夫薛松城帳戶,其用途



我均不清楚②⒐1被冒貸一百二十萬元轉帳至群懿企業,用途我不清楚③⒑ 9被冒貸二百一十萬轉帳至張清毅帳戶,用途我亦不清楚④⒈被冒貸二百八 十七萬元轉帳林黃月霞帳戶一百二十一萬一千零三十元,用途我不清楚。、癸 ○○○廠郭文峰:①⒒被冒貸一千五百萬元轉帳至廖陳美惠(係我們共同冒 用之人頭戶)其中部分款項償還放款,餘則做為六合彩資金之用②⒓被冒貸 五百萬元轉帳至黃王軟帳戶,係做為六合彩資金之用③⒈被冒貸八十萬元轉 帳至乙○○提供之人頭戶黃啟顯帳戶,用途我不清楚。、富堂工程鍾敏堂:① ⒌7被冒貸五百萬元轉帳至王秀伶帳戶,供六合彩資金用②⒑被冒貸四百 萬元轉帳至許順安帳戶,我不清楚其用途③⒒被冒貸三百五十萬元,其用途 我不清楚④⒓被冒貸三百六十萬元,其用途去向我均不清楚⑤⒓被冒貸 一百五十萬元轉帳一百萬元至洪麗娟帳戶,用途及餘款差額去向我均不清楚。‧ ‧上述已填寫本票或借據面額計六十五份(指雲林縣調查站調查員於八十八年五 月三十一日在乙○○娘家查獲之本票或借據),係我與卯○○、乙○○‧‧因冒 用未○○等人名義貸款在先,事後各貸款客戶前來辦理額度內續貸,乃經由貸款 戶簽名蓋章並填具本票或借據之面額,我們乃透過卯○○及乙○○經辦放款業務 之便,冒貸挪用其他客戶之款項撥付給實際申貸客戶使用,但為避免冒貸情事被 發現,卯○○或乙○○才將上述已填寫本票或借據面額之六十五份本票或借據未 經呈核而自行留存保管。所以該等資料才會出現在乙○○家中。另空白之本票或 借據、授信動用申請書等資料則係卯○○或乙○○利用客戶前來辦理續貸時要求 客戶多蓋或盜蓋印鑑章及簽名所預留下來,準備做為冒貸之用等語(見八十八年 七月五日調查局偵訊筆錄,附於偵字第二四六八號第二宗第一六五頁至第第一七 四頁)。對於其與卯○○、乙○○於事實一之㈠所載之時、地,共同以事實一之 ㈠所述之方法,利用如附表一所示不知情之客戶,業經南企虎尾分行核定貸款, 於南企虎尾分行核定之貸款融資額度內,無庸另經南企虎尾分行徵信人員徵信, 得以簽立借據、本票之簡便方式,向南企虎尾分行貸款之機會,持於不詳時地, 未經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之同意所偽刻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之印章,偽造如附表一所 示客戶之印文,或偽造署押,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客戶制作之借據或本票,或持 卯○○或乙○○於如附表一所示客戶辦理貸款時,以辦理貸款為由,央請如附表 一所示客戶先行蓋用印文或簽署署押之空白借據或應記載事項尚未完備之本票, 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之借據或本票,持向南企虎尾分行之其他承辦人員行使 ,佯以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之名義向南企虎尾分行其他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申請貸款 ,使南企虎尾分行之其他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如數將所欲借貸之款項 ,撥至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之帳戶內,並由當時擔任放款經辦之卯○○、乙○○於 職務上掌管之放款帳卡上配合虛偽登載上開資料,及製作相關傳票,登錄於電腦 交易記錄上等情節供承明確。
⒉核與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於調查局偵訊時之指述情節相符: ①被害人未○○部分:證人即被害人未○○於調查局偵訊時證稱:八十七年十一月 九日及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所簽發之本票發票人欄之未○○簽名蓋章並分別向南 企虎尾分行貸款九百萬元均非我本人所簽名該印鑑章亦非我本人所有,上述兩筆 九百萬元款項亦非我本人所申貸。(提示相關文件資料)我不認識鐘川松、高曾



月秋、戊○○、曾耀群黃吳質等人,與渠等並無資金往來及借貸關係,且我亦 未曾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貸款八百萬元,並於同日提領轉入同分行鐘川松帳戶 三百萬元及高曾月秋帳戶五百零一萬八千二百二十六元。未曾於八十七年六月三 日貸款八百萬元並於同日提領轉存同分行戊○○帳戶內。亦未於八十七年十一月 九日向該分行貸款九百萬元,並於同日提領該款項轉存入同分行曾耀群帳戶內。 亦未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向該分行貸款二百萬元,並於同日提領該款項轉存 入同分行黃吳質帳戶內。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未向該分行貸款九百萬元,並取 款使用,前述五筆貸款合計三千六百萬元均非我本人所貸款,應係南企虎尾分行 行員冒用我名義貸款等語(見八十八年六月十日調查局偵訊筆錄,附於調查筆錄 明細總表第一頁至第三頁)。
②被害人壬○○部分:證人即被害人壬○○於調查局偵訊時證稱:(提示貸款契約 及借據影本各一份是否為你簽名及蓋章?)前述貸款契約書上之簽名及印鑑章確 實為我所有並蓋章,而借據上之簽名亦非我本人簽名,但印鑑章則非我所有亦非 我用印,借據之九百萬元貸款金也不是由我填寫,且我亦未曾於八十七年十二月 二十一日向南企虎尾分行辦理九百萬元貸款,因此應係南企虎尾分行行員所偽造 。(提示相關文件資料)我不認識洪儷娟郭文峰及富堂工程等人,與渠等並無 任何資金往來及借貸關係,且我未曾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十一月十一日各貸 款三百萬元,並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各償還三百萬元,亦未於八十七年十 二月二十一日向南企虎尾分行再貸款九百萬元,並未將貸得的九百萬元匯入洪儷 娟在同分行七五八九帳號三百萬元及四百零九萬四千二百九十二元等款項,且將 該四百零九萬元四千二百九十二元轉帳匯出給癸○○○工廠,因此前述一千五百 萬元向南企虎尾分行之貸款應係南企虎尾分行行員冒我名義貸款等語(見八十八 年六月九日調查局偵訊筆錄,附於調查筆錄明細總表第廿三頁至第廿四頁)。 ③被害人庚○○部分:證人即被害人庚○○於調查局偵訊時證稱:(提示相關文件 資料)借據借款人欄之簽名及印章,確實為我所有並簽蓋,但我本人之住址及連 帶保證人之住址,均非我填寫也不是我的字跡,而其貸款額度九百萬元確實為我 於八十六年一月間,向南企虎尾分行申請貸款之額度,而金額九百萬元亦係我親 自填寫,但我迄今未曾一次貸款九百萬元。‧‧我不認識黃勝賢,與黃勝賢亦未 曾有資金往來,我亦未曾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向南企虎尾分行一次全額貸出九 百萬元款項,且未匯款入黃勝賢前述帳戶內,該款項顯然係南企虎尾分行行員冒 用我的名義貸款並匯出,而就係何人冒用我名義貸款我亦不清楚等語(見八十八 年六月八日調查局偵訊筆錄,附於調查筆錄明細總表第四十頁至第四十一頁)。 ④被害人寅○○部分:證人即被害人寅○○於調查局偵訊時證稱:‧‧於八十七年 五月十三日我並未向南企虎尾分行貸款五百四十萬元,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未貸款五百萬元。而前述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貸款五百四十萬元之南企虎尾分行 取款憑條上存戶簽章欄上之印鑑非我所有,亦非我所用印;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 日貸款五百萬元之取款憑條上存戶簽章欄之印鑑雖係我所有,但我並未用印及貸 款,因此上述兩筆貸款應係南企虎尾分行行員盜刻及盜蓋印鑑章,冒我名義貸款 ,至於何人我不清楚等語(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調查局筆錄,附於調查筆錄明細 總表第五十六頁背面至第五十七頁)。




⑤被害人丙○○、劉雲綾、子○○、丁○○部分:證人蔡宜真於調查局偵訊時證稱 :丙○○是我公公,劉雲綾係我姨媽,子○○是我舅舅,丁○○係我公公丙○○ 的好友,吳美瑩係我姑媽,渠等五人自八十年間起陸續委託我全權向南企虎尾分 行辦理貸款有關手續及資金調度運用,並且將渠等貸款印鑑章及存摺交由我保管 ,丙○○等五人向南企虎尾分行申請貸款除首次徵信對保由渠等親自辦理外,後 續之貸款申辦均由我本人代為處理。‧‧(提示相關文件資料)我及丙○○均不 認識黃王軟,且未曾與黃王軟有任何資金往來或借貸關係,雖然我曾於八十八年 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丙○○向南企虎尾分行辦理二千一百萬元貸款,且迄今尚未償 還該款項,但並無於同年月日再向該分行另貸七百五十萬元匯入黃王軟之帳戶內 ,且該七百五十萬元未於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償還該分行。(提示相關文件資料) 我及劉雲綾均不認識廖水錦,且未曾與廖水僅有任何資金往來或借貸關係,而癸 ○○○工廠郭文峰,我及劉雲綾雖均認識,但未曾與癸○○○工廠郭文峰間有任 何資金往來及借貸關係,我亦未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劉雲綾向南企虎 尾分行辦理七百五十萬元貸款,且未於同年月日代理劉雲綾辦理轉帳予廖水錦三 百零一萬六千八百元及癸○○○工廠三百萬元。(提示相關文件資料)我及子○ ○均不認識戊○○,且未曾與戊○○間有任何資金往來或借貸關係,亦未曾於八 十七年八月五日代理子○○向南企虎尾分行辦理七百五十萬元貸款,且未於同年 月日代理子○○辦理轉帳存入戊○○帳戶,且亦未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及同 年月日將該七百五十萬元償還。(提示相關文件資料)我及丁○○均不認識趙陳 自分及黃勝賢二人,且未曾與渠二人有任何資金往來或借貸關係。‧‧我亦未曾 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丁○○向南企虎尾分行辦理五百六十萬元貸款,且未於 同年月日代理丁○○將款項轉帳存入趙陳自分及黃勝賢之帳戶內等語(見八十八 年六月十六日調查局偵訊筆錄,附於調查筆錄明細總表第九十二頁背面至九十五 頁正面)
⑥被害人戊○○部分:證人戊○○於調查局偵訊時證稱:我約於八十六年一月間, 在南企虎尾分行開設活期存款11260帳號及以我妻名義劉淑慎開設68891帳號,做 為資金進出往來帳戶之用,約於八十六年一月、二月間,我曾向南企虎尾分行申 請抵押貸款,獲准貸款額度上限分別為九百萬元、二百萬元不等,此後我亦在上 述貸款額度內陸續貸出款項,每次貸款金額在幾十萬元至九百萬元不等。(提示 相關文件資料)我確定在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未向該分行貸款十七萬元,同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未向該分行貸款六百五十萬元,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未向該分行 貸款八百萬元及八十八年四月九日未向該分行貸款一百五十萬元,而同時未將上 述貸款轉入黃勝賢王秀伶、黃王軟、癸○○○工廠黃森等人帳戶內,因我及我 妻子劉淑慎均不認識黃勝賢等人,且未與渠等有過金錢往來及借貸關係,因此該 款項四筆合計一千六百十七萬元均非我及妻子劉淑慎向南企虎尾分行之貸款,可 能為該分行行員所冒貸,我有辦理貸款亦均委託行員卯○○,部分委託乙○○將 款項代為匯出我指定之人員,其間可能遭卯○○、或乙○○藉機冒貸等語(見八 十八年六月廿二日調查局偵訊筆錄,附於調查筆錄明細總表第一百一十一頁正面 )。
⑦被害人午○部分:證人午○於調查局偵訊時證稱:我不認識黃森之人,亦未曾與



黃森有過任何金錢借貸往來關係。‧‧我核對本人之存摺確定我未曾於八十七年 六月三日向該分行貸款三百二十萬元,且其中一百七十萬元匯給黃森,亦未曾於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向該分行貸款六百萬元,而於同年月日領出該筆六百萬元 全數款項等語(見八十八年六月廿二日調查局偵訊筆錄,附於調查筆錄明細總表 第一百五十一頁正面)。
⑧被害人己○○部分:證人己○○於調查局偵訊時證稱:我確定未於八十七年七月 二十日向該分行貸款二百十萬元,於八十七年九月一日未貸款一百二十萬元,於 同年十月九日未貸款二百十萬元,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未貸款二百八十七萬元 等,而於貸款同時亦未將上述各筆款項轉入王秀伶、薛松城、群懿企業有限公司 、張清毅及林黃月霞等人帳戶內,因我不認識王秀伶、薛松城等人,亦未曾與上 述人員有過金錢往來借貸關係,因此我因將存摺寄放於該分行放款承辦行員代管 ,可能係該分行行員藉機盜蓋我印鑑章所冒貸及取款,至於何行員冒貸該小姐我 不認識其姓名等語(見八十八年六月廿二日調查局偵訊筆錄,附於調查筆錄明細 總表第一百六十五頁背面)。
⑨被害人癸○○○工廠(負責人郭文峰)部分:證人即郭文峰之妻李春香於調查局 偵訊時證稱:我約於八十五年間因我先生郭文峰從事製油工廠,乃陸續向南企虎 尾分行辦理抵押貸款,並在該分行開設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名稱癸○○○工廠,郭 文峰帳號五一0六九號以做為資金往來帳戶之用,然向該分行貸款額度從百萬元 至千萬元不等,凡癸○○○工廠向南企虎尾分行辦理貸款均由我親自赴該分行簽 名蓋章處理貸款手續。(提示相關文件資料)我不認識廖陳美惠周登顯、許澤 秋、黃王軟黃啟顯等五人,且未曾與渠等五人有任何金錢往來及借貸關係,我 亦未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貸款一千五百萬元,未於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向該分行貸款五百萬元,未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貸款八百萬元,並未將上數款 項轉入廖陳美惠等五人帳戶內,而該三筆貸款合計二千八百萬元,我確定均非癸 ○○○工廠我本人及郭文峰等人所貸款,應係南企虎尾分行冒用癸○○○工廠並 盜用印章所貸款,至於何人我不清楚等語(見八十八年六月廿三日調查局偵訊筆 錄,附於調查筆錄明細總表第一八五頁背面至第一八六頁背面) ⑩被害人富堂工程公司(負責人鍾敏堂)部分:證人即鍾敏堂之妻程英綢於調查局 偵訊時證稱:富堂工程公司約於八十五年間起,陸續向南企虎尾分行辦理開設短 期抵押貸款,金額從一百萬元至四百萬元不等,富堂工程公司並於該分行開設活 期儲蓄存款帳戶名稱富堂公司有限公司鍾敏堂帳號五0二六九號以做為資金往來 帳戶之用,然向該分行辦理貸款,均需經由我親赴該分行簽名蓋章處理有關貸款 手續。(提示相關文件資料)我與我先生鍾敏堂除認識林兩全外,餘均不認識王 秀伶、許順安曾耀群許丁煌洪儷娟等五人,但我與富堂工程公司亦未曾有 過與林兩全曾耀群等六人任何金錢往來及借貸之關係,我及富堂工程公司亦未 曾於八十七年五月七日、十一月十九日向該分行貸款五百萬元,未於八十七年十 月三十一日向該分行貸款四百萬元,未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向該分行貸款三百 五十萬及取款百七十萬元,‧‧且未將上述款項於貸款後取款別轉入王秀伶、許 順安、曾耀群許丁煌林兩全洪儷娟等人帳內等語(見八十八年六月廿三日 調查局偵訊筆錄,附於調查筆錄明細總表第二○六頁背面至第二○七頁)。



⑪此外,並有上開被害人被冒貸之南企虎尾分行授信客戶貸款明細表、本票、借據 及客戶放款帳明細表(均係影本)各十餘份(附於調查筆錄明細總表各被害人筆 錄後)暨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證物附卷可參。足認證人未○○、壬○○、庚○○ 、寅○○、丙○○、劉雲綾、子○○、丁○○、戊○○、劉淑慎、藍選、己○○ 、癸○○○廠、富堂工程有限公司等客戶,確實未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至南企 虎尾分行,向該行借貸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明。 ⒊再者,雲林縣調查站調查員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持執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開 具之搜索票前往乙○○娘家,在其娘家查獲有:①客戶借款銀行本票已填具本票 面額計五十二份;②客戶簽章之空白銀行本票(未填寫本票面額)計五十九份; ③授信動用申請書二十二份;④客戶借據十三份;⑤空白借據(已蓋用客戶未填 寫金額九份)等物,有搜索及扣押筆錄在卷可參(偵字第二四六八號偵查卷第一 宗第三0七頁)。
①觀諸上開扣得之物,其中:①客戶簽發予甲○○○小企業銀行之本票,其中庚○ ○名義之本票有五張,寅○○名義之本票有二張,丙○○名義之本票有四張、劉 雲綾名義之本票有五張(其中二張僅有印鑑章,發票金額、日期及住址欄均空白 ),子○○名義之本票有九張(其中七張僅有印鑑章發票金額、日期及住址欄空 白),戊○○名義之本票有十一張(其中一張僅有印鑑章,發票日期、金額及住 址欄空白),劉淑慎名義之本票有一張,富堂工程有限公司鍾敏堂名義之本票有 十張,癸○○○工廠郭文峰名義之本票有七張(其中一張僅有印鑑章,發票金額 、日期及住址欄均空白),己○○名義之本票有十五張(其中三張僅有印鑑章, 發票金額、日期及住址欄均空白);②授信動用申請書部分:其中蓋有富堂工程 有限公司名義之授信動用申請書十一張(其中四張僅有印鑑章,申請人之簽名欄 空白),蓋有丙○○名義之授信動用申請書五張(其中三張僅有印鑑章,申請人 之簽名欄空白),蓋有劉淑慎名義之授信動用申請書一張;③借據部分:其中富 堂工程有限公司名義之借據有七張,丙○○名義之借據有一張,劉淑慎名義之借 據有一張。有上開扣押筆錄在卷可參,而上開本票、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或 未經簽名,或未蓋印鑑章,且多數本票之應記載事項尚未填載完成,衡諸常情, 客戶至南企虎尾分行辦理貸款時,自應於簽發本票或制作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 完成後,即將本票或借據,交予南企虎尾分行之承辦人員,存放於南企虎尾分行 內保管,以備日後客戶未能按約清償時,南企虎尾分行得以據以訴請客戶清償債 務,若非被告乙○○另有持以犯罪之故意,豈有擅自將上開應存放於南企虎尾分 行內保管、為數不少之本票、借據或授信動用申請書,取回自己娘家存放之可能 ?又上開客戶資料均係被告等憑以冒貸之人頭戶申貸授信資料且為數甚多,被告 乙○○辯稱係伊誤拿回家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自難採信。 ⑵另參諸:
①被害人即證人寅○○於調查局偵訊時指稱:(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依日丑○○○○ 至乙○○住所搜索扣押編號二證物客戶簽章之空白銀行本票影本一份,請問扣押 物有你簽名及蓋章於發票人欄之本票兩份是否為你親自簽名及蓋章?)前述本票 上之發票人欄上之簽名及用印均非我所親自簽名及用印,該印鑑亦非我所有,因 此可能是乙○○等人準備用我名義來冒貸等語明確(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調查筆



錄,附於調查筆錄明細總表第五五頁至五七頁)。 ②證人蔡宜真於調查局偵訊時陳稱:(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丑○○○○於南企虎 尾分行及乙○○查扣證物編號一客戶借款銀行本票發票人吳美瑩四份,劉蕓綾三 份,丙○○二份,子○○一份,詳情?)證物編號一客戶借款銀行本票發票人吳 美瑩第十四、二一、二二及二三之發票人欄之印鑑章均為吳美瑩所有,但其中第 十四頁及二三頁兩份本票之簽名及填寫之本票面額均非我本人所代理簽名及填寫 。另發票人劉蕓綾第十六、三一、三二頁發票人欄之印鑑章均為劉蕓綾所有,但 其中第十六頁本票之簽名及本票面額均非我代理劉蕓綾簽名及填寫。丙○○第二 十及三十頁兩份銀行本票發票人欄之印鑑章均為丙○○所有,其中第二十頁本票 發票人之簽名及本票面額均非我代理丙○○簽名及填寫。而子○○第一五頁之本 票發票人欄之印鑑章為子○○所有,該份本票發票人欄之簽名及本票面額均係我 代理子○○簽名及填寫無誤。至於吳美瑩等四人蓋有印鑑章之本票何以存放於乙 ○○家中及作何用途我均不清楚。‧‧我於八十六年以後代理丙○○等人向南企 虎尾分行辦理貸款大多交由該分行放款經辦人卯○○負責經辦,至於何人冒用丙 ○○等人名義貸款,我並不清楚等語屬實(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調查筆錄,附 於調查筆錄明細總表第七二頁至七六頁)。
③被害人即證人戊○○於調查局偵訊時指稱:‧‧我及妻子劉淑慎向南企虎尾分行 之貸款,可能為該分行行員所冒貸,我有辦理貸款亦均委託行員卯○○,部分委 託乙○○將款項代為匯出我指定之人員,其間可能遭卯○○、或乙○○藉機冒貸 。‧‧(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丑○○○○在乙○○住處扣押證物編號一客戶借 款銀行本票其中發票人戊○○之本票影本十份是否為你親自蓋章簽名填寫金額? )前述搜索扣押證物本票影本十份,發票人欄所簽名、蓋章及填寫本票面額均為 我本人所簽名、蓋章及填寫本票面額無誤,而該本票即是前述向南企虎尾分行辦 理三筆貸款,此後我於該三筆貸款額度內陸續貸出款項,每當我後續餘額度內貸 出款項,卯○○或乙○○於受理時,要我勿需填寫本票發票日期,而只要我填寫 本票面額及簽名、蓋章,即可貸得本票面額相等款項並當日領取,至於本票為何 要我不要填寫日期用意我不清楚,我亦不清楚為何該本票證本均存放於乙○○家 中等語無訛(見八十八年六月廿二日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明細總表第一一○頁至 一一二頁)。
④被害人即證人己○○於調查局偵訊時稱:‧‧我因將存摺寄放於該分行放款承辦 行員代管,可能係該分行行員藉機盜蓋我印鑑章所冒貸及取款,至於何行員冒貸 該小姐我不認識其姓名等語(見八十八年六月廿二日調查筆錄,同上明細總表第 一六四頁至第一六五頁)。
⑤被害人即證人李春香即癸○○○工廠之代表人於調查局偵訊時陳稱:(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丑○○○○在乙○○家中查扣編號一證物客戶借款銀行本票註名癸 ○○○工廠郭文峰發票人之本票,已填寫本票面額二百萬元至六百萬元影本計四 份請問有何意見?)上述本票之簽章部分由我丈夫郭文峰簽名蓋章外,餘皆為我 親自簽名蓋章無誤,且係我及我丈夫向南企虎尾分行辦理貸款時所親自簽蓋,而 該分行放款承辦行員要我等於該本票簽名蓋章及填寫本票面額,即可貸得與本票 面額相等之金額,至於為何放在乙○○家中我不清楚等語(同上調查筆錄明細總



表第一八五頁至第一八七頁);被害人程英綢於調查局偵訊時指稱:(八十八年 五月三十一日丑○○○○在乙○○家中查扣證物編號一客戶銀行本票註明富堂工 程公司及鍾敏堂發票人填寫本票面額一百萬元至四百萬元影本計六份請問詳情? )上述本票均係我及鍾敏堂於向南企虎尾分行辦理額度內貸款,並親自所簽名且 填寫本票面額,但當時貸款時只要我於本票簽名蓋章且填寫本票面額即可貸得與 本票相等之金額,而該分行承辦放款行員卯○○均要我勿填寫本票發票日期,為 何用意我不清楚,而平時我為求方便偶而將前述帳號存摺交與南企虎分行行員代 保管,且我申辦前述貸款則均由該分行行員卯○○受理,部分乙○○代卯○○處 理,其放置於乙○○家中用意如何我亦不清楚等語(見同上調查筆錄明細總表第 二○六頁至第二○八頁)。
⑶益證上開查獲之前揭空白本票、借據、授信動用申請書,應係由卯○○或乙○○ 於如附表一所示客戶辦理貸款時,以辦理貸款為由,央請如附表一所示客戶先行 蓋用印文或簽署署押於空白借據、授信動用申請書或應記載事項尚未完備之本票 至明。
⒋另參以辛○○、卯○○、乙○○三人以事實一之㈠所述之方法,詐得之款項,確 有流向卯○○及乙○○之人頭帳戶之情形:
⑴冒貸款項流入卯○○之人頭戶薛松城(卯○○之先生)、黃勝賢(卯○○之妹婿 )部分:
①於八十八年七月六日經檢察官王富哲至虎尾鎮○○里○○路一四三之三號卯○○ 住處搜索,於卯○○之房間抽屜內並搜出證券存摺、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並於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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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燁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堂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