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92年度,134號
TCHV,92,重上,134,2004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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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三四號
  上 訴 人 劉賴巨美即啟勝砂石行
  被 上訴人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祖焜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台灣南投地
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十二日內 補正,該裁定業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寄存管區派出所,自同月廿三日生效, 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雖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嗣上 訴人再抗告至最高法院,亦遭該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以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 二三號裁定駁回,並於九十三年五月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茲已逾相當期 限,迄今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B2        法 官 李寶堂
~B3        法 官 鄭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B        書記官 林桂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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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