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149號
TCHM,93,附民,149,2004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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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附民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戊○○
        丁○○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六二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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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