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附民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戊○○ 丁○○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六二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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