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布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 訴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英一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B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黃怡瑜
上 訴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戊○○、丁○○○○布、丙○○ ○○○○○ SUNUWAR、乙○○○○ BAHADUR GHALE、甲○○○○ ○○○○A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戊○○、丁○○○○布、丙○○ ○○○○○ SUNUWAR、乙○○○○ BAHADURGHALE、甲○○○○ ○○○○A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登 源
法 官 黃 日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附錄法條:
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