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3年度,558號
TCHM,93,上訴,558,2004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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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五八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張良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楊錫楨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張益隆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楊振裕
  被   告 癸○○
        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被   告 丙○○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興木
  被   告 甲○○
        子○○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良銘
  被   告 丁○○
        辛○○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宗炎
  被   告 乙 ○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二七四號、第九六一○號、第八八一二號、第八二
七五號、第八二七二號、第八二七三號、第八二七六號、第五六二五號、第八二七一
號、第八○五五號、第九六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丑○○前曾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確定,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現係彰化縣鹿港 鎮鎮民代表,庚○○先亨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先亨公司)之負責人,己○○原名李振財)前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於



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確定,係彰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彰昌公司)之 負責人,甲○○子○○則分別係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金聯合 公司)關於工程部分之實際負責人、會計。緣許富貴(現由原法院依法通緝中, 俟到案後另行審結)個人政商人脈廣闊,雖未具合法營造、植栽之廠商執照及資 格,於知悉「鹿港鎮生態性休閒公園二期工程」將由彰化縣鹿港鎮公所發包施工 ,乃開始著手進行圍標,先由許富貴邀集先亨公司之負責人庚○○、彰昌公司之 負責人己○○、金聯合公司關於工程部分之實際負責人甲○○等人共同基於意圖 影響前開「鹿港鎮生態性休閒公園二期工程」決標價格,而事先以協議之方式, 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犯意聯絡,由許富貴分別指定先亨公司以新臺幣(下同)七千 九百五十萬元、彰昌公司以八千五百萬元、金聯合公司以七千九百六十萬元等不 同之投標價格製作投標單,先亨公司之投標密封文件,由庚○○於八十九年七月 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前,開車搭載不知情之會計持往鹿港鎮公所直接參與投標;彰 昌公司之投標密封文件,乃由對協議圍標不知情之會計丙○○於八十九年七月三 十一日當天早上至鹿港郵局付郵投遞至鹿港鎮公所;金聯合公司之投標密封文件 ,則由對於協議圍標知情而有犯意聯絡之金聯合公司會計子○○負責製作,並於 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前直接持往鹿港鎮公所參與投標,依渠等原犯罪 計劃,欲由先亨公司以七千九百五十萬元之價格不法標得本件工程。另許富貴為 防止其他廠商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揭「鹿港鎮生態性休閒公園二期工程」 開標之當天早上前往參與投標,破壞其不法圍標之運作,竟另與丑○○壬○○ 及其他不詳之成年男子多人共同基於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對之施加強暴之犯意 聯絡,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本件工程開標當日上午,進駐鹿港鎮公所大門口 及周圍附近地區,伺機以強暴之方式,截堵持標單至鹿港鎮公所當場投標之廠商 ,嗣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員張彥文、朱光權二人手持先前至鹿 港鎮公所蒐證所購買之前開工程密封投標紙袋,於當日上午十時許,行至鹿港鎮 公所大門口附近,佯裝欲參與「鹿港鎮生態性休閒公園二期工程」之投標,隨即 遭許富貴集團派駐該處之某不詳姓名、身材壯碩之成年男子誤認張彥文、朱光權 二人為欲投標之廠商而強行攔下,該不詳姓名男子並以臺語對張彥文、朱光權二 人表示這個標有人在用(指圍標),經張彥文表示上次來買標單時並沒有此事, 該男子復表示張彥文能購得標單是因現場顧不週到而收漏,要找其他的人跟張彥 文、朱光權二人商談此事,並要求張彥文、朱光權二人隨同前往,再當面處理等 語,該身材壯碩之男子隨即往外一招手,壬○○即駕駛一部車牌號碼A七-五一 七三號自小客車,右前座附載另一姓名不詳之男子,逆向駛至鹿港鎮公所大門口 ,張彥文、朱光權二人見狀,為期詳為蒐證,乃順勢配合坐上該自小客車,張彥 文、朱光權二人上車後,壬○○即駕駛該車離開鹿港鎮公所大門,疾馳至鹿港鎮 公所後面彰化區漁會旁之福寧宮,抵達後,即要張彥文、朱光權二人下車等人, 不久,丑○○搭乘由另一姓名不詳男子所駕駛之車牌號碼B四-七七三七號自小 客車趕至現場並下車,壬○○即向張彥文、朱光權二人表示要跟其二人談的人來 了,丑○○走近後,即問張彥文從何處來,經張彥文答稱從臺中來後,丑○○進 而問是臺中哪一家營造廠,張彥文續答稱是臺中的、現在怎麼樣等語,丑○○見 狀況不對,乃稱沒有啦、向你們問一下,旋即拔腿便跑,張彥文、朱光權二人察



丑○○已有所警覺,乃迅速當場予以依法逮捕,且從丑○○身上起出欲打發當 日前往投標廠商所預備之現款二十五萬元,前開圍標集團獲得丑○○遭逮捕之消 息後,迅即聯繫相關人員四散走避,渠等前開業已著手實施之圍標強暴行為因而 未能得逞而未遂。嗣經檢察官進入鹿港鎮公所二樓開標現場,告知鹿港鎮公所承 辦職員關於本件「鹿港鎮生態性休閒公園二期工程」工程涉及不法圍標情事,鹿 港鎮公所承辦職員立即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當場依法不予開標決標,復經檢 察官於開標現場當場拆封參與投標本件工程之密封投標標單及鹿港鎮公所密封之 工程底價單結果,發現如當場決標,確將由前揭圍標集團依其原定計劃由先亨公 司以七千九百五十萬元得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及彰化縣調查站移送暨檢察官簽分偵查起 訴。
  理 由
第壹部分:有罪部分
壹:協議圍標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庚○○供承:伊為先亨公司之名義及實際負責 人,本件先亨公司參與投標之價格,係同案被告許富貴要伊填載之金額等情; 被告己○○供承:伊為彰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確有參與本件投標等情;被告 甲○○供承:伊為金聯合公司關於工程部分之實際負責人,本件之投標金額係 因許富貴有作過比較知道,渠幫忙計算投標金額,由伊決定等情;被告子○○ 供承:本件投標之金額係被告甲○○要伊問許富貴,經許富貴提供金額後,再 經甲○○同意,便依該金額填載等情,惟均矢口否認右揭協議圍標犯行,被告 庚○○辯稱:伊僅借牌予許富貴參與投標,不知有圍標之情事云云。被告己○ ○辯稱:伊中風後,以前事情都已記不得云云。被告甲○○辯稱:伊係自己想 要投標,如果得標,不懂部分可以交給許富貴做,並不知許富貴要圍標之事, 伊並未與廠商接觸云云。被告子○○辯稱:伊僅係受僱人,不知本件係要圍標 ,關於本件之事均不知情云云。
 二、惟查:
 (一)被告庚○○部分:查本件先亨公司之名義及實際負責人為被告庚○○,先亨 公司參與投標之價格,為共同被告許富貴要求填載之金額一節,業據被告庚 ○○於原審訊問時供承不諱,並有先亨公司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 先亨公司參與本件工程投標之標單資料各一份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 先認定。次查先亨公司參與本件投標之標單資料係由被告庚○○交由不知情 之先亨公司僱用之會計人員製作,另該工程之押標金亦由先亨公司之資金支 付,又本件開標當日係由被告庚○○親自與會計人員前往鹿港鎮公所遞送標 單資料,此亦均為被告庚○○所是認,倘如其所辯僅係單純「借標」,衡情 除提供相關合格證照文件、同意代為蓋用公司及負責人之相關印文外,其餘 事務自應由欲借牌投標之人自行處理,豈有相關標單之製作、遞送事宜均由 先亨公司負責,甚至押標金亦由先亨公司支付之理,堪認被告庚○○確係欲 以先亨公司參與投標無訛。又查共同被告許富貴個人並未經營營造公司而無 任何營建執照,先亨公司若非欲配合許富貴進行圍標,以確保必然可分得一



部分工程施作,豈會棄自己甲等營造業資格之專業知識不用,而委由共同被 告許富貴個人代為決定關係能否得標最重要之投標價格,其理甚明。末查本 件經檢察官當場將參與上開二期工程投標之所有標單拆封後,先亨公司之投 標價格適與底價相同,且為本件全部參與投標價格之最低價,倘未經檢察官 進行偵辦而順利開標,則將由先亨公司得標,益見本件工程確係由許富貴主 導圍標事宜,進而由被告庚○○以先亨公司名義配合依許富貴決定之價格參 與投標,而不為價格之競爭無訛。
 (二)被告己○○部分:查被告己○○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其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 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調查時供承:「我在八十九年七月間由臺灣 省營造公會發行之前鋒日報得知生態公園第二期工程之招標公告,本公司( 即彰昌公司)於向鹿港鎮公所購買標單不久後(詳細時間已忘記),許富貴 即打電話至本公司找我,並表示該工程係由他爭取的,希望本公司別跟他搶 標,並配合他參加陪標。我因與他是同鄉,又是十多年的朋友,就答應他的 請求,彰昌公司投標價是許富貴的;關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許富貴與己 ○○對話錄音,該通電話是我打給許富貴詢問生態公園二期工程之投標押標 金要向哪一家銀行購買,許富貴表示任何一家銀行都可以。而電話中自稱阿 財者,即我本人;關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另一段許富貴己○○對話錄 音譯文,該通電話是我詢問許富貴前述工程之標單金額數字要不要大寫,而 許富貴則表示要過來本公司告知填寫之投標金額;關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 日許富貴丙○○(調查員誤載為己○○)對話錄音譯文,該通電話是許富 貴打來表示投標時間快到了,他在鹿港郵局等我們,請我們把標單拿過去, 我跟丙○○許富貴詢問鹿港郵局怎麼走;本件事實上是許富貴找我配合圍 標」等語,且於檢察官同日偵查訊問時亦供承:「八十九年七月間,許富貴 曾打電話到公司給我,表示本件工程係由他爭取的,希望本公司不要搶標, 並配合他陪標,我因為與他是多年的朋友,就答應他的請求,本公司參加本 件工程的投標總金額是八千五百萬元,是許富貴決定後,叫我們寫在標單上 的,我在調查站所言均實在」等情,均甚為明確,核與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 日上午九時四十二分被告己○○與共同被告許富貴間之監聽通話聯絡內容: 「己○○:『那個要打哪一家銀行嗎?』、『許富貴:沒有,沒有,只要銀 行的就可以。』」、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七時五十二分開標當天被告 丙○○與共同被告許富貴間之監聽通話聯絡內容:「許富貴:『我看你趕一 下,時間怕會不夠』、丙○○:『這樣,現在過去是要在哪』、許富貴:『 我跟你講,鹿港郵局你知道嗎?』、丙○○:『鹿港郵局在哪我知道』、許 富貴:『郵局,我在郵局這邊,你到這邊,那些再借我』」相符,並有彰昌 公司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彰昌公司參與本件工程投標之標單資料 各一份,以及錄有前揭通訊監察內容之錄音帶暨譯文資料等件附卷可證。次 查被告己○○雖辯稱:伊中風後,以前事情都已記不得云云,以及被告己○ ○之原審選任辯護人為其辯稱:本件押標金係由彰昌公司所出具,足見被告 己○○係本於彰昌公司要投標之意而參與投標,另被告己○○於偵查中所陳 前後矛盾,且因其腦部受傷,不能作為證明犯罪之依據云云。然查本件彰昌



公司係自己籌措押標金一節,適足證明本件被告己○○並非僅係單純出借營 建牌照之「借標」行為,而係如其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自白同意配合共同被告 許富貴圍標,並由共同被告許富貴代為決定投標金額而不為價格上之競爭之 「陪標」行為無誤;又被告己○○於調查站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調查時係 先否認本件犯行,直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調查站調查時及檢察官偵查中 始坦承上揭犯行,觀諸被告己○○既仍知於案發之際先行否認,嗣經調查員 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調查時提示相關監聽錄音內容,自知無法飾卸,始 坦承罪行,且其自白內容亦核與本件通訊監察錄音之內容相符,實難認其前 開自白有何不能作為證據之原因,是渠等前揭所辯,均要屬無據,自無可採 。
 (三)被告甲○○子○○部分:查被告甲○○子○○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子○○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調查時供承:「 金聯合公司參加生態公園二期工程投標,後附之工程預算總表總計八千七百 四十萬元,其金額應該是李榮勝計算出來的,本公司承攬或投標的工程預算 都是李榮勝算的。至於標單標價,是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之前,本公司 副總經理甲○○交代我跟一個名為許富貴之男子聯繫,經我從公司電話簿找 出許富貴的行動電話,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與許富貴聯繫,但當天許富 貴並未告訴我標價,是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許富貴告訴我,標單寫七千九 百六十萬元,我即向甲○○報告,甲○○同意後,我才在該標單上,填寫投 標總價格為七千九百六十萬元;關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八時十一分許富 貴與子○○對話錄音譯文,該通電話中,許富貴向我表示:『我跟你講,你 用七九六』,便是要我在前述生態公園二期工程標單上,填寫投標總價格為 七千九百六十萬元。當時許富貴要我到鹿港郵局等他,因為八十九年七月三 十一日當天是生態公園二期工程開標,許富貴打算在郵局將標單寄到鹿港鎮 公所,但我不知鹿港郵局在哪裡,後來我問甲○○甲○○要我直接到鹿港 鎮公所投遞;關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十時十分許富貴子○○之對話錄 音及譯文部分,當時我在鹿港鎮公所大門外,原本想進入公所瞭解開標結果 ,但其時鹿港鎮公所大門內外,聚集很多人,其中有些人我想應該是治安單 位之人員,我無意中聽到他們打電話聯絡時,表示要暫時停止開標。於是我 便打電話給許富貴,告知他有『賊頭』通知說要暫時停止開標。『賊頭』係 泛指治安人員」等情,且於檢察官同日偵查訊問時亦供承:「我公司有配合 許富貴參加圍標鹿港生態休閒公園二期工程,許富貴約在八十九年七月下旬 ,在芳苑鄉公所碰到我,就將標單拿給我,叫我拿回公司交給李榮勝經理處 理,本件工程我們本來自己要標,開始我們都按照正常程序訪價、估價並製 作標單,但後來許富貴有跟我們公司副總經理甲○○連絡,說他要標,所以 後來在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投標當天早上八點多,副總甲○○叫我以許富 貴的行動電話聯絡,許富貴在電話裡叫本公司參與本件工程之標價寫七千九 百六十萬元,我就在標單上寫上七千九百六十萬元的投標總價金,封好牛皮 紙袋,就在當天早上九點多拿到鹿港鎮公所建設課,公司配合許富貴參加圍 標本件工程,是我公司副總甲○○許富貴接洽」等情,並於原審訊問時供



承:本件投標之金額係被告甲○○要伊問許富貴,經許富貴提供金額後,再 經甲○○同意,便依該金額填載等情,均核與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八 時十一分開標當天,被告子○○與共同被告許富貴間之監聽通話聯絡內容: 「子○○:『你又沒有跟我講多少?』、許富貴:『我跟你講,你用七九六 』、子○○:『你稍等,我看看,噢,好』、許富貴:『我現在跟你講,你 現在若趕得及,你在鹿港郵局那邊借我』、子○○:『哪邊?』、許富貴: 『在鹿港郵局借我』、子○○:『到哪時?』、許富貴:『九點以前』、子 ○○:『九點以前到哪?』、許富貴:『九點以前到鹿港郵局,你在那邊再 借我,知道嗎,你到了再打給我』」等語;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 八分開標當天,被告子○○與共同被告許富貴間之監聽通話聯絡內容:「許 富貴:『你人在哪?』、子○○:『我在車上』、許富貴:『在車上,稍等 一下,我去載你』」等語;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開標當天, 被告子○○與共同被告許富貴間之監聽通話聯絡內容:「子○○:『我想從 那邊轉進去,我有賊頭通知說要暫時停止開標』、許富貴:『暫時停止』、 子○○:『我有賊頭打電話在聯絡,不知道會不會』、許富貴:『不要緊, 你看看』、子○○:『好』」等語相符,而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 七日檢察官偵查訊問時亦供承:「是我叫子○○打電話給許富貴問投標工程 總金額要寫多少,子○○許富貴聯絡過後,有說許富貴叫他寫七千九百六 十萬元,並經我同意才寫的」等語,另於原審訊問時供承:伊為金聯合公司 關於工程部分之實際負責人,本件之投標金額係因許富貴有作過比較知道, 幫忙計算投標金額,由伊決定等情,亦核與前開被告子○○供述之情節相符 ,此外並有金聯合公司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金聯合公司參與本件 工程投標之標單資料各一份,以及錄有前揭通訊監察內容之錄音帶暨譯文資 料等件附卷可佐。次查被告甲○○雖辯稱:伊係自己想要投標,如果得標, 不懂部分可以交給許富貴做,並不知許富貴要圍標之事云云。被告甲○○之 原審選任辯護人為其辯稱:金聯合公司原欲以八千三百餘萬元投標,嗣後壓 低為七千九百五十萬元投標,已屬價格上之競爭,並非不為價格上之競爭, 另金聯合公司並無植栽方面之專業人才,許富貴所提供之價差部分係關於植 栽部分,又本件押標金係由金聯合公司所籌措出具,倘僅係陪標,理應由要 求陪標之人代為籌措云云。被告子○○辯稱:伊不知本件係要圍標云云。然 查所謂「陪標」,與單純「借標」有別,後者僅係提供相關合格證照文件、 同意代為蓋用公司及負責人之相關印文,而由他人以該相關資料參與投標, 並無基於自己投標之意思存在;前者則仍有基於自己投標之意思存在,僅係 與對方達成一定之協議而不為價格之競爭,並私下約定於某一廠商得標後須 將部分工程轉由其他協議廠商承包,或於數工程中,互為陪標廠商而各標得 部分工程施作,準此,陪標廠商既係基於某種私下約定之利益考量始參與協 議,其自負籌措陪標押標金之責,即與常理無悖,況於開標後,陪標廠商即 得取回該押標金,對陪標廠商並無重大影響,是尚不能以投標廠商自行籌措 押標金,即謂其必然非屬協議陪標廠商,至為顯然。又查共同被告許富貴個 人並未經營營造公司而無任何營建執照,已如前述,被告甲○○若非欲配合



許富貴進行圍標,以確保必然可分得一部分工程施作,豈會於金聯合公司已 進行訪價及製作預算總表後,仍指示知情之會計子○○許富貴聯繫,而任 由許富貴個人代為決定關係能否得標最重要之投標價格,是其配合協議圍標 而不為實質上價格競爭之情,昭然若揭。至於被告子○○嗣於原審審理時空 言否認知悉圍標情事,核與前開調查時及偵查中自白之情節,以及通訊監察 錄音內容不符,自無足取。基上,渠等前揭所辯,或乏所據,或屬事後飾卸 之詞,同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庚○○己○○甲○○子○○配合首謀即共同被告 許富貴,共同基於意圖影響前開「鹿港鎮生態性休閒公園二期工程」決標價 格,而事先以協議之方式,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犯行,事證明確,渠等右揭犯 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至於共同被告許富貴已逃匿,業經原審檢 察署通緝在案,有該署通緝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一審第一六二頁),被 告己○○丙○○請求傳訊許富貴,核無必要。又被告己○○於調查站八十 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調查時係先否認本件犯行,直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調 查站調查時及檢察官偵查中始坦承上揭犯行,觀諸被告己○○既仍知於案發 之際先行否認,嗣經調查員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調查時提示相關監聽錄 音內容,自知無法飾卸,始坦承罪行,且其自白內容亦核與本件通訊監察錄 音之內容相符,被告己○○請求勘驗其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及同年十月 二十六日在調查站調查時之全程錄影、錄音帶,亦核無必要,附此敘明。貳:暴力圍標部分
 一、訊據被告丑○○供承:確於右揭時間前往福寧宮,並與張彥文交談如錄音帶內 所示之內容等情;被告壬○○供承:確於右揭時間駕車載送張彥文、朱光權二 人前往福寧宮等情,惟均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被告丑○○辯稱:伊住處廚房需 要整修,而經由友人林萬寶之介紹,於案發當日約弘億營造廠之黃先生在漁會 外見面談整修廚房之事。當時伊身上帶有現金,誤認調查員為搶匪而逃跑,未 脅迫調查員云云。被告壬○○辯稱:伊平日從事打零工,有時利用自己之自小 客車,兼差載送客人,因許富貴叫伊當天去跑車載客,伊便依時前往,對本件 並不知情,純係受託載客而已云云。
 二、惟查:
 (一)查被告壬○○與共同被告許富貴於本件工程開標當天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 日開標當天之凌晨零時一分之通話內容為:「許富貴:『喂』、壬○○:『 老大,明天(因係半夜打電話,所謂明天應係指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本件 工程投標當天)七點以前到原來那邊』、許富貴:『好,現場』、壬○○: 『先到你剛剛到的那裡』、許富貴:『七點,好』」等語;同日凌晨零時十 七分之通話內容:「許富貴:『哥哥,我跟你說,在超呆用的那些東西都要 帶來』、壬○○:『也要帶來』、許富貴:『是,你第二的順便帶來』、壬 ○○:『好』、許富貴:『第二的帶來再那個』、壬○○:『好』、許富貴 :『要釣魚沒魚線如何釣』、壬○○:『好』」等語;同日凌晨八時二十三 分之通話內容為:「壬○○:『董仔,波仔說在這邊等你等那麼久,它很久 前就在這邊等』、許富貴:『不要緊』、壬○○:『好』」等語;同日上午



八時二十七分之通話內容為:「許富貴:『好,可以上去了』、壬○○:『 好』」等語;同日上午九時五十一分之通話內容:「壬○○:『鷹仔(按指 觸法者對司法情治人員之通稱用語),看到鷹仔』、許富貴:『好,都那個 』」等語;同日開標當天上午八時十九分共同被告許富貴與名為「俊忠」之 姓名不詳男子之通話內容為:「俊忠:『我俊忠』、許富貴:『你會知道鹿 港在哪』、俊忠:『沒關係,我跟你講,你叫他來公所』、許富貴:『那在 公所就對了』、俊忠:『是』、許富貴:『好』」等語,此有通訊監察錄音 帶暨譯文表附卷可稽,而綜合前開通訊監察所得之通話內容以觀,共同被告 許富貴確於事前即邀集被告壬○○、「俊忠」及其他參與人員於八十九年七 月三十一日開標當天上午七時起即進駐鹿港鎮公所大門口及附近出入口,欲 截堵當天臨時持標單至鹿港鎮公所當場投標之廠商無訛。 (二)次查證人即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員張彥文、朱光權於偵查 中證述:「當時我們到鹿港鎮公所大門口,我們手上有帶一個大的牛皮紙袋 ,他們認為我們是要參加鹿港生態休閒公園二期工程的投標廠商,所以就將 我們攔下,當場對我們表示,用臺語說這工程有在作標並說有人要跟我們談 ,該不姓名詳男子立即招手,隨即有一部A七|五一七三號自小客車逆向開 到鎮公所大門口,他們及車內駕駛就叫我們上車,當我們繼續往鎮公所內走 時,又被攔住,然後又表明有人要跟我們談,隨即車子就進來,叫我們上車 ,應該是有脅迫的意思,我們二人至鹿港鎮公所,未進入投標現場時,即有 不知名之人士向前攔下我們,並與我們交談,隨後該人即要我們上車,表明 該工程標已有人在處理,且要我們去跟某人談談,後即載我們至復興路彰化 區漁會旁之一間叫福靈宮的廟,在車上時,問我們從哪裡來的,作什麼事, 爾後至該廟,進廟內後,對方之行動電話響了,稱又有人來投標了,要其中 一人回去處理,當時,我就說要回去的話,大家一起走,正要上車時,開車 之人說,要與你們談的人來了,隨後該人(即丑○○)問我們哪裡來的,何 家營造公司等等。其後丑○○見我們不回答係何家營造公司時,即開始跑了 ,是時,另二人與跟在丑○○後面之白色箱型車隨即開走。我們就逮捕丑○ ○,並即聯絡在鹿港鎮公所之同仁,對在場要投標並出面攔標之人予以逮捕 」等語,其後並於原審審理時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所證重要內容亦與偵查中 所證述之內容相符,並有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本件工程開標當天上午於「 鹿港鎮公所大門口及附近」之現場蒐證錄影帶、現場蒐證錄音帶各一捲扣案 ,以及自前開蒐證錄影帶翻攝之現場相片四十二張附卷可資佐證,而上揭蒐 證錄音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案發當日勘驗其內容,核 亦與前開證述內容相符,製有勘驗筆錄及譯文表一件附卷可按,另前開蒐證 錄影帶經原審於審理時當庭勘驗,亦核與證人張彥文、朱光權前開證述內容 關於鹿港鎮公所前發生過程部分大致相符,此亦有原審勘驗審判筆錄一份存 卷可據。
 (三)被告丑○○雖辯稱:因伊住處廚房需要整修,而經由友人林萬寶之介紹,於 案發當日約弘億營造廠之黃先生在漁會外見面談整修廚房之事云云。被告丑 ○○之原審選任辯護人為其辯稱:本件調查員張彥文及朱光權係欲前往蒐證



,並非廠商,本件之行為亦與施以強暴之構成要件有別云云。被告壬○○辯 稱:伊平日從事打零工,有時利用自己之自小客車,兼差載送客人,因共同 被告許富貴叫伊當天去跑車載客,伊便依時前往,對本件並不知情云云。被 告壬○○之原審選任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壬○○僅係單純開車,對於圍標 等情並無認識,又通信監察錄音帶中提到「鷹仔」之聲音,並非被告壬○○ 之聲音云云。然查:本件被告丑○○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遭逮捕後 ,於檢察官當日深夜偵查訊問時,仍矢口否認上開蒐證錄音帶內,於福寧宮 與調查員對話之聲音為伊之聲音,嗣經函請法務部調查局對被告丑○○作聲 紋鑑定結果,法務部調查局以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八九)陸(三)字第 八九一三一一○四號鑑定通知書函覆確認,上揭在福寧宮現場所錄蒐證錄音 帶內與調查員對話之聲音,確係被告丑○○於實施前開犯罪時,所遭蒐證錄 音之聲音無訛後,被告丑○○始供承上開對話聲音確為伊所為,可見被告丑 ○○於案發之際即已展見其畏罪心虛之情,否則倘真僅係約營造廠商商談住 處廚房整修事宜,大可於檢察官訊問時當庭提出答辯,請求傳訊證人進行調 查,豈須先行否認現場蒐證錄音帶之聲音非伊所為,全然未見提及廚房整修 之事,直至距離案發時約一年半後,始抗辯當時係約營建廠商在漁會外談廚 房整修之事,顯然與常理嚴重悖離,要難遽信。至於證人林萬寶黃惠堅雖 到庭附合被告丑○○前開辯詞,然核諸上開蒐證錄音帶內容已明確顯示,被 告丑○○到場後,被告壬○○即向調查員表示:「要跟你講的人來了」等情 ,參諸被告丑○○隨即趨前問調查員:「董仔,你好你好,你從哪來」,經 調查員張彥文答稱從臺中來後,被告丑○○進而問是臺中哪一家營造,張彥 文續答稱:「是臺中的、現在怎麼樣」等語,被告丑○○見狀況不對,乃稱 :「沒有啦、向你們問一下」,旋即拔腿便跑等情,倘僅係約廠商商談廚房 整修事宜,何須拔腿便跑等情,證人林萬寶黃惠堅附合之詞,顯難採信。 又本件依現場蒐證錄影帶及錄音帶內容,顯示鹿港鎮公所前站立有多名不詳 男子,於調查員張彥文、朱光權二人手持密封投標紙袋,於當日行至鹿港鎮 公所大門口附近時,即遭門口不詳姓名之壯碩男子強行攔下,該姓名不詳男 子並用臺語對張彥文、朱光權二人表示這個標有人在用(指圍標)、標單是 因現場顧不週到而收漏,要找其他的人跟張彥文、朱光權二人商談此事乙節 ,顯然業已著手實施暴力圍標之強暴行為,雖因其所攔下之人恰為進行蒐證 之調查員,以及其後因被告丑○○遭逮捕,圍標集團產生警覺而未至強暴既 遂程度,然仍無解業已著手實施前開暴力圍標強暴行為之未遂刑責,被告丑 ○○之原審選任辯護人辯稱:本件與暴力圍標之構成要件不合云云,尚有誤 會,而無足取。另本件依前揭有關被告壬○○以號碼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共同被告許富貴聯絡之通話內容,已足認定被告壬○○確就本 件暴力圍標事前知情無誤,而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係被告壬○ ○所持有使用一節,亦為其於原審訊問時所是認,並據證人吳清通於偵查中 證稱:上開行動電話係伊所申請轉賣予吳兆明使用云云,以及證人吳兆明於 偵查中證稱:上開行動電話業已轉賣被告壬○○使用等情明確,參以被告壬 ○○亦未抗辯於案發前夕或案發之際係由他人使用上開行動電話等情,是渠



等前揭所辯,即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被告壬○○丑○○等人與共同被告許富貴、「俊忠」及其他不 詳之男子右揭共同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對之施加強暴未遂之犯罪事實,亦 事證明確,渠等右揭犯行,同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參: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丑○○壬○○所為,係各犯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一項 之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強暴未遂罪;被告庚○○己○○甲○○、子 ○○所為,係各犯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 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被告丑○○壬○○,與許富貴及其他不詳 成年男子多人間,就右揭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強暴未遂犯行,有犯意聯 絡與行為分擔;另被告庚○○己○○甲○○子○○許富貴間,就右揭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犯行,亦有犯意聯絡與 行為分擔,應各自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丑○○壬○○二人及其他參與暴力圍 標成員,業已著手實施暴力圍標之強暴行為,惟因其後檢、調人員介入蒐證及 逮捕部分共犯,而未能強暴得逞,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 ,減輕其刑。又被告丑○○前曾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八 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二、原審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六項、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審 酌被告丑○○係擔任彰化縣鹿港鎮鎮民代表,受人民以選票付託,期其能造福 鄉梓,為民喉舌,詎竟不知廉潔自持,參與暴力圍標事宜,其腐蝕國家社會法 治根基非微,犯後復刻意飾詞圖卸,全然不知誠心悔悟等情;被告壬○○以駕 駛自用小客車載客為業,不知安分守己,竟參與暴力圍標事宜,破壞國家社會 法治根基非微,犯後亦刻意飾卸推諉,全然未見悔悟之意等情;被告庚○○己○○甲○○子○○等人籌組營造公司經營業務或受僱參與營造業務,本 均應依法令規定而以公司之產品品質、信譽及價格作為與其他廠商競標之依據 ,竟為謀私利,以協議圍標之非法方式,破壞承包政府機關公用工程之公平競 爭機制非輕,犯後於原審審理時亦均否認犯行,並無真誠悔過之心等情,以及 渠等品行、智識程度暨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丑○○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被告庚○○有期徒刑壹年,被告壬○○己○○甲○○各有期徒刑拾月, 被告子○○有期徒刑捌月。末查被告壬○○庚○○甲○○子○○前均未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章,經此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經認上揭對渠等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對被告庚○○宣告緩刑肆年,對被告壬○○甲○○均宣 告緩刑叁年,對被告子○○宣告緩刑貳年,以勵自新。第貳部分: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寅○○係彰化縣政府勞工局局長,綜理勞工局各項業務;



被告戊○○係彰化縣鹿港鎮鎮長,負責綜理鹿港鎮公所各項事務,並於該鎮發包 工程時負責底價之核定。寅○○戊○○許富貴等人共同基於經辦公共工程舞 弊以圖利許富貴等人之犯意聯絡,寅○○戊○○於八十八年間,在許富貴之關 說要求下,先由戊○○指示不知情之承辦人即彰化縣鹿港鎮公所職員施隆雄,以 就近由鹿港鎮公所發包施工俾便管理以促工進為由,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以 八八鹿鎮建字第一九七八六號函,請求彰化縣政府將「鹿港鎮生態性休閒公園二 期工程」,准委由鹿港鎮公所發包施工,時任彰化縣政府勞工科科長之寅○○接 到前開公函後,即按原計劃於勞工科辦公室內,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簽由不 知情之彰化縣縣長阮剛猛准將前開「鹿港鎮生態性休閒公園二期工程」委由鹿港 鎮公所發包施工,俟由彰化縣政府以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八八彰府勞福字第二 三一○八七號函覆鹿港鎮公所寅○○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獲知「鹿港 鎮生態性休閒公園二期工程」之工程總預算為九千萬元後,即將之透露予許富貴 知悉,許富貴則開始著手借牌圍標該「鹿港鎮生態性休閒公園二期工程」之相關 事宜,渠等為使許富貴順利得以接近前開工程底價之高價標得該工程,由戊○○ 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該工程公開開標前某日,洩漏該工程底價大約為七千九 百多萬元之數目予欲圍標前開工程之許富貴為首之集團知悉,許富貴除邀集先亨 公司之負責人庚○○、彰昌公司之負責人己○○、金聯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甲○ ○外,另邀集靖林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靖林公司)之負責人辛○○、展固營造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展固公司)之負責人丁○○乙○營造有限公司(下 簡稱乙○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乙○等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前開「鹿港鎮生態性 休閒公園二期工程」決標價格,而事先以協議之方式,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犯意聯 絡,除由許富貴分別指定先亨公司以七千九百五十萬元投標、彰昌公司以八千五 百萬元投標、金聯合公司以七千九百六十萬元投標外,另亦指定靖林公司、展固 公司(因展固公司不具甲級營造廠資格)共同以靖林公司名義、以八千三百六十 萬元投標,乙○公司以九千二百萬元投標,而以上揭不同之投標價格製作不實之 投標單,其中彰昌公司之投標密封文件,由有犯意聯絡之被告丙○○於八十九年 七月三十一日當天早上至鹿港郵局付郵投遞,另乙○公司之投標密封文件,亦於 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當天早上至鹿港郵局付郵投遞,且與彰昌公司投遞之收據 號碼連號(該二包裹之國內快捷郵件收據號碼分別為第○八七七二二號、第○八 七七二三號之連號);靖林公司之投標密封文件,由該公司人員於八十九年七月 二十九日,持至臺中市○○路郵局付郵投遞至鹿港鎮公所。又許富貴為防止其他 廠商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開「鹿港鎮生態性休閒公園二期工程」開標之當 天早上前往參予投標,破壞其不法圍標之運作,除與丑○○壬○○、及其他不 詳之人共謀外,亦與被告癸○○共同基於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對之施加強暴脅 迫之犯意聯絡,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本件工程開標當日上午,進駐鹿港鎮公 所大門口及附近地區,伺機以強暴脅迫之方式,截堵持標單至鹿港鎮公所當場投 標之廠商,嗣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員張彥文、朱光權二人手持 先前至鹿港鎮公所蒐證所購買之前開工程密封投標紙袋,於當日上午十時許,行 至鹿港鎮公所大門口附近,佯裝欲參與「鹿港鎮生態性休閒公園二期工程」之投 標,隨即遭許富貴集團派駐該處之癸○○及某不詳男子二人攔下,該不詳男子用



臺語對張彥文、朱光權二人表示:「該工程有在作標」、「那就是收沒有收齊( 意指鹿港鎮公所賣出去的本件工程標單沒有收齊)」等語,張彥文、朱光權二人 不加理會續往前行,癸○○及該不詳男子見狀即雙雙趨前表示「要叫人跟你們談 」等語,該不詳男子往外一招手,壬○○即駕駛一部車牌號碼A七-五一七三號 自小客車,右前座附載另一不詳之人逆向疾馳而至鹿港鎮公所大門口,癸○○壬○○及該不詳男子三人即脅迫張彥文、朱光權二人坐上該自小客車,張彥文、 朱光權不得已上車後,壬○○即駕駛該車離開鹿港鎮公所大門,疾馳至鹿港鎮公 所後面彰化區漁會旁之福寧宮壬○○張彥文、朱光權及另一不詳男子均下車 ,壬○○張彥文帶至福寧宮內,對其表示:「等一下有人要和你談」等語,旋 即丑○○搭乘由一不詳男子所駕駛之車牌號碼B四-七七三七號自小客車趕至現 場並下車,問張彥文說:「臺中哪一家營造」等語,丑○○發現狀況不對,立即 跑離現場,當場為張彥文、朱光權逮捕,且從其身上起出欲打發當日前往投標廠 商所用之現款二十五萬元。同一時間,金宏林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金宏林公司 )之負責人蔡聰勳於當日上午十時許左右,亦持空白標單等密封投標文件,行至 鹿港鎮公所大門口,準備入內投標時,癸○○見狀隨即又趨前攔住蔡聰勳,持「 合群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理癸○○」之名片交予蔡聰勳,佯稱如需要混凝 土時,可向其購買,癸○○見其不加理會,又向蔡聰勳表示「我老闆要見你」等 語,癸○○隨即遭調查員當場逮捕,因認被告寅○○戊○○二人均涉有貪污治 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建築或經辦公共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嫌;被告癸 ○○涉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強暴脅迫罪嫌 ;被告丙○○丁○○辛○○、乙○均涉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意 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嫌云云。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 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 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著有判例可稽。又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 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 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足資參照。次按貪 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 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其中所謂「收 取回扣」,係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 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所謂 「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格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參照 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三六號判決);該條款既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 為,且所指之其他舞弊情事係屬概括規定,自應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 獲取不正當利益者有同等危害性方可相提併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五十二年十二 月份司法座談會、刑事法律專題研究第十三輯第七十九頁至八十一頁研究意見可



資參照)。
參、訊據被告寅○○戊○○癸○○丙○○丁○○辛○○、乙○均堅決否認 有何前開公訴人所指犯行,被告寅○○辯稱:伊係基於日後管理維護之便利,而 依鹿港鎮公所之函文,將本件工程簽請由鹿港鎮公所發包施工,且伊依職責須對 第一期工程之承包廠商督促執行,又總預算經費係應公開事項,並非秘密,伊並 無起訴書所指之犯行。許富貴因於第一期工程有協助施工,故四處打聽工程相關 之訊息等語。被告寅○○之原審選任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寅○○於八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九日與許富貴通話時,業已完成二期工程簽由鹿港鎮公所發包之簽呈, 卻仍於電話中向許富貴瞞稱還沒簽,要等第一期弄好再簽,足見被告寅○○與許 富貴間並無犯意聯絡,另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行政資訊公開 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本件工程總預算金額係屬應公開之行政資訊, 被告寅○○於電話中告知許富貴有關總預算之金額,並無不法等語。被告戊○○ 辯稱:伊係因發現鹿港生態公園一期工程之維護管理情形欠佳,為避免二期工程 發生相同情形,因而發函請求二期工程由鹿港鎮公所發包施作,伊並未洩露底價 ,均係按政府標購法之規定辦理;又因伊個人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恐會影響 測謊鑑定之結果等語。被告戊○○之原審選任辯護人為其辯稱:本件鹿港鎮公所 函請將二期工程移由該所發包,係基於事後管理維護之需,另本件並無任何通訊 監察錄音內容係由被告戊○○發話或收話,且本件核定底價七千九百五十萬元, 恰與先亨公司所填載之投標價格完全相同,應屬巧合等語,並就測謊鑑定部分辯 稱:本件對被告戊○○所為之測謊鑑定,未合基本程式要件,應無證據能力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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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群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宏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亨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