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3年度,437號
TCHM,93,上訴,437,200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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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勝裕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林家進
  被   告 張榮冠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分別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
月五日、二月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續
字第一四六號、偵字第一三○四三號、第一五一五一號號,及同署移
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六九八、二三八七四、二四五三一號,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移
四九號),提起上訴後,並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移
字第二二一五三、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四三三、一三五九號),暨由台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移
判決如左:
  主m   文
原判決關於甲○○丁○○張榮冠部分均撤銷。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印章、印文均沒收。
丁○○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所示之印章、印文均沒收
張榮冠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印章、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位於臺中市○○區○○路一四三號「三陽國際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三陽人力仲介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以經營業務為仲介家庭外
  籍監護工為其主要之業務,又盧慶昌林滿英、乙○○(以上三人均經判刑確定
  )及丁○○分別為該公司之業務及行政人員,該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間起至
  九月底止,受如附表一所示之雇主石金英等九人(詳如附表一所示)之委託,代
  辦申請外籍監護工,其明知受監護照顧之人即如附表一所示張劉彩屏等九人(詳
  如附表一所示),均不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公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亦未
  罹患「特定病症」項目之一,不具備申請外籍監護工資格,詎甲○○盧慶昌
  林滿英、乙○○及丁○○等人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台
  中市之不詳地點,以每件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不等之代價,將前
  述雇主交付之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健保卡等資料,交付予與渠等亦具有
  共同犯意聯絡之張榮冠,再由張榮冠將資料交予與渠等亦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自
  稱「張永成」之不詳年籍之成年男子,由張永成以不詳方法,於不詳地點刻製如
  附表一所示之印章後,並在如附表一所示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
  診斷證明書」(下簡稱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含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
  上蓋用偽造各該醫院、醫師印章,並製作填寫內容不實之相關病例資料,而偽造
  如附表一所示各該醫院名義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等私文書後,交予張榮冠
  再由張榮冠交回盧慶昌林滿英、乙○○及丁○○等人,再填發相關申請外籍監
  護工之資料,並經甲○○代表其公司審閱簽章後,以三陽人力仲介公司名義,由
  丁○○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連同上開虛偽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
  持之行使,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稱勞委會職訓局)提出聲請,
  而行使上開偽造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各該
  醫院對該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核發,及勞委會職訓局對核准外籍勞工管理業務
  之正確性。嗣經勞委會職訓局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醫院查證結果,發現上開診
  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係屬偽造,始查悉上情。
二、又莊育程(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係設於高雄市○○區○○街八二巷六號廣
  達信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達信公司)之負責人,以經營業務為仲
  介家庭外籍監護工為業務,該公司於九十一年七月至九月間止,受如附表二所示
  之馮秋英等六人之委託,分別為其等親屬即如附表二所示潘馮足英等六人聲請外
  籍監護工,惟因均未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頒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規定,
  張榮冠與與上開不詳年籍之成年男子「張永成」,復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及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該自稱「張永成」男子,前去廣達
  信公司向不知情之莊育程施用詐術,佯稱與醫師很熟,可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規定之診斷證明書等語,致莊育程不知有偽,而陷於錯誤,遂交付每件一萬六千
  元至二萬元不等之代價,並將上開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健保卡
  等相關資料交與張榮冠,再由張榮冠將資料交予該自稱「張永成」之不詳年籍之
  成年男子,由張永成以不詳方法,於不詳地點刻製如附表二所示之印章後,並在
  如附表二所示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上蓋用偽造各該醫院、醫師印章,並製作
  填寫內容不實之相關病例資料,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各該醫院名義之診斷證明書
  及巴氏量表等私文書後,交予張榮冠,再由張榮冠交與不知情之廣達信公司承辦
  人員,由承辦人員填載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並檢具該偽造之診斷證明書、
  巴氏量表及相關資料,以廣達信公司名義,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連續持
  之行使,向勞委會職訓局提出聲請,而行使上開偽造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
  表,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所示各該醫院對該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核發,及勞
  委會職訓局對核准外籍勞工管理業務之正確性。嗣經勞委會職訓局向如附表二所
  示之各該醫院查證結果,發現上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係屬偽造,始查悉上情
  。
三、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告發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再由
  同署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
  案辦理。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甲○○、被告丁○○對於上開一之犯罪事實
  、被告張榮冠對於前揭一、二之犯罪事實,除矢口否認有何不法犯行,且均辯稱
  :渠等均不知上開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係屬偽造不實云云,及被告甲○○另辯
  稱:伊公司沒有出這些錢,公司的內勤都是聽業務的命令行事,公司的文件作業
  都是我授權給內勤職員作云云外,其餘均坦承在卷。
二、經查:
(一)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雇主,分別委託被告甲○○所經營之三陽人力仲介公司、
   莊育程所經營之廣達信公司,代為向勞委會申請外籍監護工一節,為被告甲○
   ○、丁○○莊育程供述在卷,並經各該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雇主陳述明確,
   並有各該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在卷足憑。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診斷證明
   書、巴氏量表,經各該醫院確認結果,均屬偽造等情,亦分別有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函文、公告、彰化基督教醫院函文、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函文、雇主聘
   僱外籍勞工申請書、如附表一、二所示經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均為
   影本)等件附卷可稽。
(二)又被告丁○○於偵查中、本院調查時分別供稱:老闆甲○○知道依據傳單打電
   話給張先生之事,並經授權,老闆也看過傳單˙˙(問)診斷證明書部分你與
   何人接洽?(答)我都與張榮冠接洽,張永成好像之前有來過公司,但我沒與
   他接洽過,廣告單是他寄到我們公司的,案發前我有把廣告單拿給甲○○看過
   ,他知道廣告單的事。(問)張榮冠給你們診斷證明書,每件多少錢?(答)
   一萬五到二萬之間。(問)為何一份診斷證明書會給張榮冠一萬五到二萬元?
   (答)我也曾懷疑過。(問)何人叫你與張榮冠接洽?(答)是我們公司業務
   人員乙○○先跟他接洽的,當時甲○○也知道廣告的事,他說要再找業務人員
   談這件事。(問)平時甲○○在公司處理何事?(答)大小事都會跟他報告,
   張榮冠拿診斷證明書到我們公司,我們業務人員叫我拿錢給張榮冠的事,我有
   向甲○○報告,他說錢不能從公司支出等語(見九十二年偵字第一七三七號偵
   查卷第七四頁、本院卷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訊問筆錄)。參諸被告甲○○為三
   陽仲介人力公司之負責人,職司處理公司之業務及人事,如附表一所示之外籍
   監護工申請,均由其本人蓋章代表三陽人力仲介公司而為之,其申請件數非少
   ,衡情被告甲○○自難諉為不知。足見被告甲○○丁○○對該廣告宣傳單之
   事,及其公司業務員並以一萬五千至二萬元不等之代價,向張榮冠拿取來歷不
   明之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之情事,均知之甚稔;此另觀被告丁○○如上自承
   :其當時即覺得有相當之懷疑等語自明。
(三)次按申請監護工時需出具診斷證明書,此於行政院勞委會公告之修正雇主申請
   家庭外籍監護工之資格條件暨其他相關規定事項中即有明文。而觀諸該廣告宣
   傳單所載「尤其當貴公司接到要聘僱外籍勞工案件時,於辦理中的某個過程受
   制,導致案件無法承接,如此對業績何嘗不是一種損失,實為可惜!今後貴公
   司如遇此難題,請來電,將盡量幫貴公司解決難題」等內容,及被告甲○○
   經營之三陽人力仲介公司,係經過政府機關一定之審核,職司外籍勞工予本國
   須用之雇主聘僱,外勞進入台灣地區後尚須接受一連串之體檢等事項,其在政
   府監督下所為之選任及申請外勞亦具有一定之專業性,正因如此而常與各大醫
   療機構時有往來,亦知主管監督機關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須要之申請格式、
   條件及手續為何,一般人若未接觸及此,並不知如何為之。詎被告甲○○、丁
   ○○等人,均知悉若要取得受監護照顧人之合格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應至
   醫院依正常之就診管道為之,惟渠等認知到受監護照顧人未必符合可申請外籍
   監護工之資格,且於受雇主委託代辦申請外籍監護工時,皆未對雇主提及須出
   具診斷證明,並明知前揭診斷證明書,均非由受照顧人或其家屬親自出具,係
   另由該公司之業務員林滿英盧慶昌等人,另以給付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不等
   之費用而取得,則應認渠等於主觀上對於上開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之來源可
   議及內容不具真實性、係無製作權人虛偽製作,自屬知之甚稔,而具有明知之
   直接故意的主觀不法要件。綜上,被告甲○○丁○○空言辯稱:其等不知上
   開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係偽造云云,殊非可信。
(四)另依被告丁○○於偵查中供稱:盧慶昌常出國,出國以前就會將資料交給行政
   人員,並說張榮冠會來拿這些資料,過幾天就會把診斷書拿至公司來,盧慶昌
   曾經要我拿一萬五千元至一萬七千元交給張榮冠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續字第
   一四六號偵查卷第十五頁)。共犯盧慶昌於偵查中亦供稱:張榮冠是一個計程
   車司機,有一天剛好看到他在開計程車,就把車號記下來,張榮冠在臺中高分
   檢時有與我對質,這個人我不認識也沒看過,張榮冠把文件拿回來就交由公司
   承辦,偽造一件是如傳單上所寫的一萬五千元,丁○○也是跟我說是一萬五千
   元至二萬元不等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續字第一四六偵查卷第二四頁),足徵
   被告張榮冠對該診斷證明書、巴氏量係屬偽造,且有一定之價碼等情,應為其
   所知悉無誤。再依被告張榮冠所供陳:其亦知悉所經手轉送之物品,係屬診斷
   證明書等資料等語,且其每次受自稱「張永成」男子之託,將所偽造之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等資料,分別交予三陽人力仲介公司、廣
   達信公司等相關人員時,均同時收取一萬五千至二萬元、一萬六千至二萬不等
   之費用,此亦據被告丁○○、廣達信公司負責人莊育程供明在卷,而衡諸該自
   稱「張永成」並非醫院醫師,且一般循正常管道所取得之合格診斷證明書等資
   料,並無須另支付上開高額之費用,衡情亦應為被告張榮冠所知,惟其卻多次
   經手轉交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且自承每次向該自
   稱「張永成」男子收取二百元或三千五百元不等之報酬,則被告張榮冠辯稱:
   伊並不知該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等資料,係屬偽造不實云云,孰人置信?
(五)此外,共犯盧慶昌林滿英及乙○○等人,亦因上開不法之犯行,分遭原審及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在案,並有該判決書在卷足憑。綜上所述,被
   告等上開所辯,均係事後避重就輕,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甲○○丁○○共同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被告張榮冠亦涉有行使偽造私文
   書、詐欺取財等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查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均屬私立醫
  院,該醫院醫師對於病患診斷結果,表示其判斷意見,而作成之診斷證明書、巴
  氏量表,應屬私文書無誤。被告等明知該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係屬偽造,仍持
  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二所示各該醫院對該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核
  發,及勞委會職訓局對核准外籍勞工管理業務之正確性。核被告甲○○丁○○
  、張榮冠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被告張榮冠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則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第二百十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甲○○、丁○
  ○、張榮冠盧慶昌林滿英、乙○○及該自稱「張永成」成年男子間,就犯罪
  事實欄一所為;被告張榮冠另與該自稱「張永成」男子間,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
  ,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渠等偽造印章、印文乃偽造私文
  書之部分階段行為;另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張榮冠與該自稱「張永成」男子利用廣達信公司不知情之
  承辦人員涉犯該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應論以間接正犯。被告等先後多次所為上
  開犯行,均時間緊接,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
  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各依法加重其刑。被告張
  榮冠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二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
  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斷。又檢察官於原審及本院調查時分別移送併辦部分(詳如附表一、二部分所
  示),雖未據起訴,然因該部分與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本
  案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自得併予審判。原審以本案事證明確,對被告等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
  一)原審就檢察官於本院調查時所移送併辦部分,未及併予審判。(二)偽造之
  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雖係供被告等犯罪所用之物,然業經被告等行使,持之
  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外籍監護工,已非屬被告等所有,自無庸併依法宣告沒收,
  然原審卻將部分已非屬被告等所有之偽造診斷證明書諭知沒收。(三)被告張榮
  冠所為上開犯罪事實欄二之部分,另涉有詐欺取財罪,然原審卻漏論該罪。均有
  未洽。是被告甲○○上訴意旨猶否認犯行,雖不足取,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
  審有前揭(一)所述未及審酌部分,即有理由;且原審判決另有上開(二)、(
  三)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就被告等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
  被告等之素行,又其智識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受
  監護人等確因染病或老弱須待照護,只因未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頒申請家
  庭外籍監護工之規定,被告等於受託申請時,為減輕委託人負擔及營取微利,始
  出此策,其所為固為法所不容,惟念其犯意、情節尚非屬重惡,及渠等犯後坦承
  部分情節,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丁○○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各一份在卷可參,其為謀生計受僱於人,僅圖一時之利,致罹刑章,經此教訓 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上情,認對被告丁○○所受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印章 ,雖未據扣案,惟並無證據證明滅失不存在;及如附表一、二所示診斷證明書、 巴氏量表上偽造之醫院、醫師之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併依刑法第二百 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偽造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雖 係供被告等犯罪所用之物,然業經被告等持之行使,持之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外 籍監護工,已非屬被告等所有,已如前述,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



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黃 文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透過三洋國際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申辦(台中、南投、苗栗):┌─┬─────────┬───┬────┬───────────────┬────────┬────────┬─────────┬────────┐
│編│偵查案號 │雇主 │受監護人│ 醫院名稱 │ 開立時間 │ 申請時間 │應沒收印章、印文 │ 附註 │
│號│ │ │ │ │ │ │ │ │
├─┼─────────┼───┼────┼───────────────┼────────┼────────┼─────────┼────────┤
│ │ │ │ │ │ │ │印文部分: │ │
│ │台中地檢署九十二年│石金英│張劉彩屏│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91年9月5日 │91年10月24│「財團法人私立中國│ │
│一│度偵續字第一四六號│ │ │院 │ │日 │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診│ │
│ │、偵字第一三○四三│ │ │ │ │ │斷證明章」二枚 │ │
│ │、一五一五一號(本│ │ │ │ │ │「林正介診斷書用章│ │
│ │案起訴) │ │ │ │ │ │ 」一枚 │ │
│ │ │ │ │ │ │ │「醫師郭啟中」二十│ │
│ │ │ │ │ │ │ │五枚 │ │
│ │ │ │ │ │ │ │印章部分: │ │
│ │ │ │ │ │ │ │上述印章各一枚 │ │
│ │ │ │ │ │ │ │ │ │
├─┼─────────┼───┼────┼───────────────┼────────┼────────┼─────────┼────────┤
│ │台中地檢署九十二年│ │ │ │ │ │印文部分: │ │
│ │度偵續字第一四六號│ │ │ │ │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 │
│ │、偵字第一三○四三│周美齡周百福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91年9月4日 │91年10月15│教醫院開立診斷書專│ │




│二│、一五一五一號(本│ │ │ │ │日 │用(二)」二枚 │ │
│ │案起訴) │ │ │ │ │ │「負責醫師黃昭聲診│ │
│ │ │ │ │ │ │ │斷書專用」一枚 │ │
│ │ │ │ │ │ │ │「醫師巫錦霖醫療專│ │
│ │ │ │ │ │ │ │用章」一枚 │ │
│ │ │ │ │ │ │ │「巫錫霖」二十三枚│ │
│ │ │ │ │ │ │ │印章部分: │ │
│ │ │ │ │ │ │ │上述印章各一枚 │ │
├─┼─────────┼───┼────┼───────────────┼────────┼────────┼─────────┼────────┤
│ │台中地檢署九十二年│ │ │ │ │ │印文部分: │ │
│ │度偵續字第一四六號│ │ │ │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 │
│ │、偵字第一三○四三│李玉枝│詹阿禮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91年9月26日│91年10月24│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診│ │
│三│、一五一五一號(本│ │ │院 │ │日 │斷證明章」二枚 │ │
│ │案起訴) │ │ │ │ │ │「林正介診斷書用章│ │
│ │ │ │ │ │ │ │」一枚 │ │
│ │ │ │ │ │ │ │「醫師李正淳」一枚│ │
│ │ │ │ │ │ │ │「醫師黃偉師」二十│ │
│ │ │ │ │ │ │ │枚 │ │
│ │ │ │ │ │ │ │印章部分: │ │
│ │ │ │ │ │ │ │上述印章各一枚 │ │
├─┼─────────┼───┼────┼───────────────┼────────┼────────┼─────────┼────────┤
│ │ │ │ │ │ │ │印文部分: │ │
│ │台中地檢署九十三年│ │ │ │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 │
│ │度偵字第五四三三號│劉漢欽葉麗貞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91年7月9日 │91年8月27日│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診│ │
│四│(移送併案) │ │ │院 │ │ │斷證明章」二枚 │ │
│ │ │ │ │ │ │ │「林正介診斷書專用│ │
│ │ │ │ │ │ │ │章」一枚 │ │
│ │ │ │ │ │ │ │「醫師劉榮東」二十│ │
│ │ │ │ │ │ │ │五枚 │ │
│ │ │ │ │ │ │ │印章部分: │ │
│ │ │ │ │ │ │ │上述印章各一枚 │ │
├─┼─────────┼───┼────┼───────────────┼────────┼────────┼─────────┼────────┤
│ │ │ │ │ │ │ │印文部分: │ │
│ │南投地檢署九十三年│ │ │ │ │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 │
│ │度偵字第六五一號 │劉舜龍│劉張愛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91年8月8日 │91年8月30日│教醫院開立診斷書專│ │
│ │(移送併案) │ │ │ │ │ │用(二)」二枚 │ │
│ │ │ │ │ │ │ │「負責醫師黃昭聲診│ │
│五│ │ │ │ │ │ │斷書專用」一枚 │ │
│ │ │ │ │ │ │ │「醫師喻小珠醫療專│ │
│ │ │ │ │ │ │ │用章」一枚 │ │




│ │ │ │ │ │ │ │「醫師蘇育德醫療專│ │
│ │ │ │ │ │ │ │用章」一枚 │ │
│ │ │ │ │ │ │ │「楊嵐怡」二十一枚│ │
│ │ │ │ │ │ │ │「彰基院校對章」一│ │
│ │ │ │ │ │ │ │枚 │ │
│ │ │ │ │ │ │ │印章部分: │ │
│ │ │ │ │ │ │ │上述印章各一枚 │ │
├─┼─────────┼───┼────┼───────────────┼────────┼────────┼─────────┼────────┤
│ │ │ │ │ │ │ │印文部分: │ │
│ │台中地檢署九十三年│ │ │ │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 │
│ │度偵字第一三五九號│許柏洲許王笑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91年8月29日│91年9月20日│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診│ │
│六│(移送併案) │ │ │院 │ │ │斷證明章」二枚 │ │
│ │ │ │ │ │ │ │「林正介診斷書專用│ │
│ │ │ │ │ │ │ │章」一枚 │ │
│ │ │ │ │ │ │ │「醫師曾永輝」一枚│ │
│ │ │ │ │ │ │ │「醫師曾國峰」二十│ │
│ │ │ │ │ │ │ │三枚 │ │
│ │ │ │ │ │ │ │印章部分: │ │
│ │ │ │ │ │ │ │上述印章各一枚 │ │
├─┼─────────┼───┼────┼───────────────┼────────┼────────┼─────────┼────────┤
│ │ │ │ │ │ │ │印文部分: │ │
│ │南投地檢署九十三年│ │ │ │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 │
│七│度偵字第九○七號 │林春榮│林簡玉有│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91年9月30日│91年11月15│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診│ │
│ │(移送併案) │ │ │院 │ │日 │斷證明章」二枚 │ │
│ │ │ │ │ │ │ │「林正介診斷書專用│ │
│ │ │ │ │ │ │ │章」一枚 │ │
│ │ │ │ │ │ │ │「醫師林茂人」一枚│ │
│ │ │ │ │ │ │ │「醫師陳賢德」二十│ │
│ │ │ │ │ │ │ │八枚 │ │
│ │ │ │ │ │ │ │印章部分: │ │
│ │ │ │ │ │ │ │上述印章各一枚 │ │
├─┼─────────┼───┼────┼───────────────┼────────┼────────┼─────────┼────────┤
│ │ │ │ │ │ │ │印文部分: │ │
│ │ │ │ │ │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 │
│ │台中地檢署九十二年│王泗盧周鳳嬌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91年9月5日 │91年11月5日│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診│ │
│八│偵字第二二一五三號│ │ │院 │ │ │斷證明章」二枚 │ │
│ │(移送併案) │ │ │ │ │ │「林正介診斷書專用│ │
│ │ │ │ │ │ │ │章」一枚 │ │
│ │ │ │ │ │ │ │「醫師陳賢德」一枚│ │
│ │ │ │ │ │ │ │「醫師陳英豪」二十│ │




│ │ │ │ │ │ │ │二枚 │ │
│ │ │ │ │ │ │ │印章部分: │ │
│ │ │ │ │ │ │ │上述印章各一枚 │ │
├─┼─────────┼───┼────┼───────────────┼────────┼────────┼─────────┼────────┤
│ │ │ │ │ │ │ │印文部分: │ │
│ │ │ │ │ │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 │
│九│台中地檢署九十二年│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91年9月3日 │91年10月29│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診│ │
│ │偵字第二三八七四號│林聰海林貫世 │院 │ │日 │斷證明章」二枚 │ │
│ │(移送併案) │ │ │ │ │ │「林正介診斷書專用│ │
│ │ │ │ │ │ │ │章」一枚 │ │
│ │ │ │ │ │ │ │「醫師曾永輝」一枚│ │
│ │ │ │ │ │ │ │「醫師馮逸卿」二十│ │
│ │ │ │ │ │ │ │六枚 │ │
│ │ │ │ │ │ │ │印章部分: │ │
│ │ │ │ │ │ │ │上述印章各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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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透過廣達信仲介申辦(高雄、台南):┌─┬─────────┬───┬────┬───────────────┬────────┬────────┬─────────┬────────┐
│ │ │ │ │ │ │ │印文部分: │ │
│ │ │ │ │ │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 │
│ │ │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91年7月26日│91年5月6日 │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診│ │
│ │高雄地檢署九十二年│馮秋英│潘馮足英│院 │ │ │斷證明章」二枚 │ │
│一│度偵字第二五一四九│ │ │ │ │ │「林正介診斷書專用│ │
│ │號(移送併案) │ │ │ │ │ │章」一枚 │ │
│ │ │ │ │ │ │ │「醫師李文宏」二十│ │
│ │ │ │ │ │ │ │四枚 │ │
│ │ │ │ │ │ │ │印章部分: │ │
│ │ │ │ │ │ │ │上述印章各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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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印文部分: │ │
│ │ │ │ │ │ │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 │
│ │高雄地檢署九十二年│謝銀玲│謝榮桐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91年8月15日│91年10月7日│教醫院開立診斷書專│ │
│二│度偵字第二四二六五│ │ │ │ │ │用(二)」二枚 │ │
│ │號 │ │ │ │ │ │「負責醫師黃昭聲診│ │
│ │(移送併案) │ │ │ │ │ │斷書專用」一枚 │ │
│ │ │ │ │ │ │ │「醫師喻小珠醫療專│ │
│ │ │ │ │ │ │ │用章」一枚 │ │
│ │ │ │ │ │ │ │「醫師蘇育德醫療專│ │
│ │ │ │ │ │ │ │用章」一枚 │ │
│ │ │ │ │ │ │ │「謝承樸」二十三枚│ │




│ │ │ │ │ │ │ │印章部分: │ │
│ │ │ │ │ │ │ │上述印章各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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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印文部分: │ │
│ │ │ │ │ │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 │
│ │台中地檢署九十二年│黃金葉陳合山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91年8月9日 │91年10月3日│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診│ │
│三│度偵字第二二六九八│ │ │院 │ │ │斷證明章」二枚 │ │
│ │號 │ │ │ │ │ │「林正介診斷書專用│ │
│ │(移送併案) │ │ │ │ │ │章」一枚 │ │
│ │ │ │ │ │ │ │「醫師鍾錫裕」二十│ │
│ │ │ │ │ │ │ │四枚 │ │
│ │ │ │ │ │ │ │印章部分: │ │
│ │ │ │ │ │ │ │上述印章各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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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印文部分: │ │
│ │ │ │ │ │ │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 │
│ │高雄地檢署九十二年│林晏煌│林二芋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91年9月23日│91年10月11│教醫院開立診斷書專│ │
│四│度偵字第二四二○六│ │ │ │ │日 │用(二)」二枚 │ │
│ │號 │ │ │ │ │ │「負責醫師黃昭聲診│ │
│ │(移送併案) │ │ │ │ │ │斷書專用」一枚 │ │
│ │ │ │ │ │ │ │「醫師謝承樸醫療專│ │
│ │ │ │ │ │ │ │用章」一枚 │ │
│ │ │ │ │ │ │ │「醫師胡中行醫療專│ │
│ │ │ │ │ │ │ │用章」一枚 │ │
│ │ │ │ │ │ │ │「謝承樸」二十枚 │ │
│ │ │ │ │ │ │ │「彰基院校對章」一│ │
│ │ │ │ │ │ │ │枚 │ │
│ │ │ │ │ │ │ │印章部分: │ │
│ │ │ │ │ │ │ │上述印章各一枚 │ │
├─┼─────────┼───┼────┼───────────────┼────────┼────────┼─────────┼────────┤
│ │ │ │ │ │ │ │印文部分: │ │
│ │ │ │ │ │ │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 │
│ │ │ │ │ │ │ │教醫院開立診斷書專│ │
│ │ │ │ │ │ │ │用(二)」二枚 │ │
│ │台中地檢署九十二年│黃湘怡│劉德謹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91年8月23日│91年9月26日│「負責醫師黃昭聲診│ │
│五│度偵字第二四五三一│ │ │ │ │ │斷書專用」一枚 │ │
│ │號 │ │ │ │ │ │「醫師張振書醫療專│ │
│ │(移送併案) │ │ │ │ │ │用章」一枚 │ │
│ │ │ │ │ │ │ │「醫師巫錦霖醫療專│ │
│ │ │ │ │ │ │ │用章」一枚 │ │




│ │ │ │ │ │ │ │「張振書」二十二枚│ │
│ │ │ │ │ │ │ │「彰基院校對章」一│ │
│ │ │ │ │ │ │ │枚 │ │
│ │ │ │ │ │ │ │印章部分: │ │
│ │ │ │ │ │ │ │上述印章各一枚 │ │
├─┼─────────┼───┼────┼───────────────┼────────┼────────┼─────────┼────────┤
│ │ │ │ │ │ │ │印文部分: │ │
│ │ │ │ │ │ │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 │
│ │高雄地檢署九十二年│余錦華│余有仁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91年8月6日 │91年9月3日 │教醫院開立診斷書專│ │
│六│度偵字第二四二六四│ │ │ │ │ │用(二)」二枚 │ │
│ │號 │ │ │ │ │ │「負責醫師黃昭聲診│ │
│ │(移送併案) │ │ │ │ │ │斷書專用」一枚 │ │
│ │ │ │ │ │ │ │「醫師喻小珠醫療專│ │
│ │ │ │ │ │ │ │用章」一枚 │ │
│ │ │ │ │ │ │ │「醫師蘇育德醫療專│ │
│ │ │ │ │ │ │ │用章」一枚 │ │
│ │ │ │ │ │ │ │「嚴孟意」二十三枚│ │
│ │ │ │ │ │ │ │「彰基院校對章」一│ │
│ │ │ │ │ │ │ │枚 │ │
│ │ │ │ │ │ │ │印章部分: │ │
│ │ │ │ │ │ │ │上述印章各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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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