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六八號
上 訴 人 乙○○
丁○○
戊○○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龐豫銅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肆佰叁拾陸萬伍仟壹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陸仟叁佰玖拾伍元,除已繳
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外,其餘伍萬捌仟陸佰肆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王 淇 梓
法 官 郭 松 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
書記官 方 素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