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3年度,268號
TPHV,93,重上,268,2004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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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六八號
  上 訴 人 乙○○
        丁○○
        戊○○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龐豫銅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肆佰叁拾陸萬伍仟壹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陸仟叁佰玖拾伍元,除已繳
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外,其餘伍萬捌仟陸佰肆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王 淇 梓
                    法 官 郭 松 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
                    書記官 方 素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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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