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國易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甲 ○
被上訴人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財利
右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
捌拾壹萬柒仟零壹拾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玖佰貳拾元,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
叁佰捌拾元,除已繳第一審捌仟壹佰伍拾元及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外
,其餘第一審裁判費柒佰柒拾元及第二審裁判費壹仟壹佰伍拾伍元,未據繳納,茲限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陳 邦 豪
法 官 魏 麗 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
訴訴標的金額:被上訴人於原審聲明第一項部分 43,980元
被上訴人於原審聲明第二項部分 773,032元
合計 817,01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金額:8,920元
被上訴人已繳金額: 8,150元
被上訴人應補繳金額 : 770元
8,920元-8,150元=770元
第二審裁判費:
訴訴標的金額:第二項部分 43,980元
第三項部分 773,032元
合計 817,01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金額: 13,380元
上訴人已繳金額: 12,225元
上訴人應補繳金額 : 1,155元
13,380元-12,225元=1,1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