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105號
TPHM,93,附民,105,200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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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0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時傑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七九四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林 瑞 斌
                    法 官 施 俊 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彥 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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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