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3年度,1280號
TPHM,93,上訴,1280,20040625,1

1/1頁


1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
第二0一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三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亞甲二氧基(N︱α二甲基︱三‧四)苯乙基胺 (下簡稱MDMA,俗稱搖頭丸)、甲基安非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 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施用,竟意圖營利,於民國九十二年元 月十五日晚間八時許在臺北市○○○路、延吉街口附近,以每顆新臺幣(下同) 一百八十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漢」之成年男子販入十二 顆如附表所示藥錠(原起訴書載為:十一顆含有MDMA成分之米黃色、黃色藥 錠、一顆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橘色藥錠),再於同月十九日凌晨,攜帶前開毒品 ,到臺北市中正區○○○路、南昌路口附近,欲出賣予他人;惟因員警事前接獲 檢舉,而在該地點查察,於同日凌晨四時,當場逮獲,並扣得前開毒品,因認被 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 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 行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一項 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 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本件原審審 判時,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之規定,已經公布施行,檢察官仍未提出適 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闡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原審對於 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因而維持第 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於法洵無違誤」(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號 判決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販賣毒品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訊之自白、證人即查獲員 警李啟宏證述,並於被告身上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藥錠,經送鑑驗後含有第二級毒 品成分,起有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北市鑑毒字第七○一號鑑驗通知 書一件附卷可稽,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甲○○除於警訊外,於偵查中、本院審理調查時均堅詞否認有何販賣第 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雖有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八時許,至臺北市○○ ○路、延吉街口購入毒品並隨身攜帶,係為自己施用所需,並非欲行販賣,並僅



知其中內含MDMA成分,不知含有其他之安非他命或第四級毒品之成分;另為 警查獲時,係因與朋友約在附近舞廳見面,遍尋無著可停至清晨之車位,方會在 附近繞圈,非在等候交易;至於警訊時係員警稱配合筆錄,就以意圖販賣而持有 移送、只需判處罰金,方會配合員警,並非實情等語。經查: ㈠首就被告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凌晨五時十分許為警局所為之偵訊調查筆錄為論 :
1按「訊問被告,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外,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 並應全程錄影。又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急 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而未錄音、錄影之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此等規定於司法警察( 官)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又為同法第一百條之二所明定。故審理事實之 法院,遇有被告抗辯其未有如訊(詢)問筆錄所載之陳述時,應先調取該訊( 詢)問過程之錄音或錄影帶,加以勘驗,以判斷該筆錄所載被告之陳述得否作 為證據。」(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一八號裁判參照)。又按被告 之自白,需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 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方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亦 有明定。
2該次筆錄中雖記載:「因我於前述時間、地點、持該等為警方查獲之毒品MD MA,準備前往『二F』PUB跳舞之舞客兜售時欲警方盤查,復因我是初次 販賣毒品,一時心虛害怕,於是就主動提出該等毒品,並向警方坦承所為。」 (見偵查卷第四頁背面第四、五行)‧‧「(你準備以每顆MDMA毒品多少 錢之代價販售)新臺幣貳佰伍拾元。」(見偵查卷第五頁正面第五、六行)等 有關販賣第二級毒品MDMA之自白。惟經本院調取由證人即查獲員警李啟宏 於原審指認:該次全部訊問錄音帶之存卷錄音帶勘驗結果:該次訊問過程中關 於販賣查扣毒品之實際問答內容如左(全文詳附表二) ①(問:警方查獲你意圖販賣而持有搖頭丸,就是還沒有販賣,是不是?)嗯 。
②(問:你就是帶著這個十二顆藥,要去那邊準備兜售,對不對?要去向跳舞    的人兜售?是不是?然後我們警方看到你覺得你可疑,向你盤查,然後你就    主動將這些藥交出來給我們,是不是?)是。註『警員連續三次發問,被告   前二次均未答覆,僅於最後之問題回答:是』。 ③(問:你準備以每顆新台幣二百五十塊賣出去嘛?是不是?)註『被告未回  答』。
有本院勘驗錄音帶譯文足稽。可見上述警訊筆錄記載之:「因我於前述時間、 地點、持該等為警方查獲之毒品MDMA,準備前往『二F』PUB跳舞之舞   客兜售時欲警方盤查,復因我是初次販賣毒品,一時心虛害怕,於是就主動提   出該等毒品,並向警方坦承所為。」‧‧「(你準備以每顆MDMA毒品多少  錢之代價販售)新臺幣貳佰伍拾元。」等關於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自白,均 係偵訊員警即李啟宏自行所述,並非被告之回答,且非採一問一答之方式為訊 問,其與錄音內容不符,依前述法條規定,不得做為證據。



3由錄音帶內容雖可知被告在警員偵訊過程雖曾對於上述①之問題答「嗯」;② 之問題為答稱:「是」,然而「嗯」一詞是否代表肯定之意,尚有疑義?至於 ②之問題,偵訊警員係連續三次提問之方式訊問,被告於前二問題均未回答, 僅於第三個問題問完後,答「是」,能否認定被告已對於前往舞廳兜售毒品為 自白之表示,仍屬疑義?從而,即依警詢錄音帶之內容,亦難認定被告於警訊 時曾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自白。
4公訴人上訴意旨雖以:本件案發係在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在刑事訴訟法新制 修正公佈前,該時警員上多因循前例,即向被告詢及案情始末,對於犯罪之經 過通盤認識後,以此為基礎再為製作筆錄,雖本件製作筆錄警員李啟宏因便宜 行事,逕先將行瞭解之事實,不待被告陳述,即將之記載為警訊筆錄回答,然 該筆錄之記載,均經有高中程度之被告當場聽聞認可,並簽名,按指印,且該 警訊之錄音為始末連續,並無中斷,而詢問過程中雖有長時間停頓,但停頓之 時間伴有疑似打電腦之聲響。顯見警詢筆錄係當場製作,且無任何強暴、脅迫 之情。且被告被查獲後,經警勸說如有坦承及悔意,對於刑度較有幫助,被告 並自行決定坦承販賣情節,經警以便宜方式,直接口述予被告聽聞,並記載: 「因我於前述時間、地點、持該等為警方查獲之毒品MDMA,準備前往『二 F』PUB跳舞之舞客兜售時欲警方盤查,復因我是初次販賣毒品,一時心虛   害怕,於是就主動提出該等毒品,並向警方坦承所為。」,雖有違刑事訴訟法   之法定程序,然依本案權衡違反法定定程序之情節、違反法定程序之主觀意圖   、犯罪所生之實害及危險之程度各種情形,應非全無證據能力云云。其意似警  訊筆錄上述記載,係偵辦警員於查獲被告對案情通盤瞭解後,告以坦承及表現 悔意,刑度較有幫助。而將其過程中被告自白販賣毒品之情,於正式製作筆錄 時,由警員自行填載口述,由被告確認簽名。查: ①證人李啟宏於原審審理檢察官詰問時證稱:「(檢察官問證人李啟宏當天被 告身上查獲到的是何種東西?)MDMA,總數十二顆,數目不太確定,因為 查獲到太多,可能是十餘顆。(檢察官問證人李啟宏本件查獲毒品是如何包裝 ?)證人答好像是有夾鏈袋,本件記不太清楚。(檢察官問證人李啟宏被告如 何交代來源?)證人答好像是說他自己要吃的。‧‧‧(問證人李啟宏這份筆 錄是否你製作的『指警詢筆錄』?)證人答是的。(檢察官問證人李啟宏筆錄 上面有提到說,被告要以多少錢買入,打算販賣,是誰說的?)證人答這是經 過我們勸說之後的答案。(檢察官問證人李啟宏如何勸說?)證人答這是依據 我們的經驗法則判斷,身上有攜帶毒品,大概是要販賣。(檢察官問證人李啟 宏筆錄上面寫的價錢是否被告說的還是你說的?)證人答被告說的,我們有錄 音帶。(檢察官問證人李啟宏你們勸說時候,是否會提示被告價錢?)證人答 我們是說有悔意的話,這很重要。如果有坦承的話,可能會對你比較好,犯罪 的悔意,對你的刑度有幫助。勸說後要不要說,由被告自己決定。‧‧」等語 (見原審卷第五一至五三頁)。是依證人李啟宏所述之意乃指,被告被查獲時 係自承扣案毒品供己施用,至其後坦承販賣,係其依據經驗上判斷身上帶有毒 品,大概是要販賣,經「勸說」曉以坦承及犯後悔意有助刑度始承認所致。   ②然本院勘驗警詢錄音帶內容,可知證人李啟宏於正式詢問製作筆錄錄音過程



  ,開宗名義即針對被告是否意圖販賣毒品逕行切入,並未聽聞其對於被告有坦 承、事後悔意有助刑度曉諭之內容,有附表二之錄音全譯文足稽。故證人李啟 宏於偵訊過程,縱認曾依循舊例先行瞭解案情全盤,對被告加以勸說,應係在 正式製作筆錄及錄音之前所為。又按證人李啟宏於正式製作筆錄過程中,曾告 知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可能判緩刑或罰金等語(於訊問被告是否意圖販賣持有 查扣毒品前往舞廳兜售毒品之問題後,訊問被告是否以一百八十元販入,二百 五十元賣出之問題前),有原審九十三年三月八日筆錄(見該次筆錄第八、九 、十頁)及本院勘驗錄音帶譯文在卷可稽。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規定,就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其法定刑度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核與證人李啟宏所述之「罰金刑、緩刑」 差距甚遠,法院無論如何裁量,被告亦不可能獲邀警員所述之寬典。從而,證 人於正式製作筆錄錄音過程既有上述錯誤之法律效果闡釋,則其先前之「勸說 」坦承、犯罪後悔意,有助刑度裁量之過程,在無錄音、影之資料足資擔保憑 信性之情況,難保被告在警員勸說過程之陳述,未受警員「誤導」、「詐騙」 之虞。公訴人上訴意旨徒以本案發生於刑事訴訟法修正前,警員因循舊制對於 被告為訊問,而未就該警訊筆錄記載內容出自被告任意性之自白為舉證,要求 依權衡原則認定該筆錄記載之證據能力,即不足採。 ㈡證人李啟宏雖於偵查中證稱:以經驗判斷,欲販賣不會在舞廳內,而係舞廳附近 ,故在該處查察,當日見被告開車在現場繞而起疑,進行盤查,且被告手機不停 響,推測舞廳裡的人要買,並未事先鎖定任何人等語(見偵查卷第二八頁)、於 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係曾經聽聞不知名之舞客該舞廳有人販售毒品,長官亦有相 同之指示,方至現場查緝等語,是證人李啟宏並非事前即有相當線報鎖定被告, 係於埋伏時見「被告在舞廳四周開車繞圈、攔下被告後被告手機亦一直響」等情 ,「個人經驗推斷」:被告至現場係為兜售毒品,而上前攔檢,故被告於為警攔 查前,證人並無何被告有何「販毒」之憑據,純係個人之推論。而以「被告於舞 廳附近繞圈、手機一直響」之舉動而論,此原因並非「販毒」一途,其至舞廳亦 有甚多合法之原因,諸如:跳舞、聽音樂、尋人、與友人相聚等甚多,而開車至 舞廳附近繞,係因「找不到適合車位」,亦堪尋常;復證人廖上懿於本院結證: 當日係與被告相約舞廳見面,惟被告並未到場,至樓下察看,方見被告為警攔檢 等語,核與被告供承:早先與朋友相約至二樓舞廳見面,因現場找不到可久停之 車位,方會一直繞等情相合,故被告所辯:與友人相約至舞廳見面等情,實與常 情相合,應為可採。是以證人推測被告至舞廳之目的、至舞廳附近後開車繞圈、 手機一直響所為係為販毒之證述,難採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㈢經將被告身上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米黃色藥錠五顆、黃色藥錠六顆、橘色藥錠一顆 ,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如附表所示,確分別含 有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乙節,有查獲毒品照片四幀、該局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北市鑑毒字第七○一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佐(見偵查卷第 三四頁),固可認被告有攜帶第二級毒品之事實。惟被告亦自承:購入上開藥錠 為自己施用所需等語,而將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之尿液,送臺北市立療養院以酵 素免疫學分析法、薄層層析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定性、複驗確認,結果亦呈



MDMA陽性反應,此有該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煙毒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參 ;是以扣案之MDMA藥錠數量尚非龐大為參,難僅憑該持有少量毒品之事實, 排除被告堅稱之:為自己施用而購入之可能性,基於罪疑惟輕之原則,無法認定 被告於購買之初,即有販賣營利意圖之事實。
㈢此外,檢察官均無法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販賣毒品之情事,揆之前 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原審因認本件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為無罪之 諭知,核無不合。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提起上訴,請求改判被告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至為警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藥錠,均係第二級毒品,雖係違禁物,惟無證據證明 係被告因販賣營利之意思而購入持有之物;且被告亦另有施用第二級毒品MDM A之犯行,以其所辯係為供己施用較符實情,自應於其案所犯施用毒品案中處理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弘佑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王 詠 寰
法 官 江 振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文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附表一:(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綠保管字第○一一一號贓證物品清單所載)
┌──┬───┬─────┬───┬────┬─────────────┐
│編號│毒品級│名 稱│數 量│驗後淨重│附 註│
│ │數 │ │ │(公克)│(贓證物品清單) │
├──┼───┼─────┼───┼────┼─────────────┤
│一 │第二級│MDMA │伍顆 │壹‧肆玖│米黃色藥錠。 │
├──┼───┼─────┼───┼────┼─────────────┤
│二 │第二級│MDMA │陸顆 │壹‧捌零│黃色藥錠。 │
├──┼───┼─────┼───┼────┼─────────────┤
│三 │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壹顆 │零‧貳肆│橘色藥錠。 │
│ │ │命 │ │ │聲請人漏載內含第四級毒品苯│
│ ├───┼─────┤ │ │二氮平成分。 │
│ │第四級│苯二氮平 │ │ │ │
│ │ │Diazepam │ │ │ │
├──┴───┴─────┴───┴────┴─────────────┤




│*註:原警局扣案時均另有秤重惟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扣除包裝後,驗餘秤重如│
│ 上附表所載,是考量氣候潮塵等因素,故採用最近時間之秤重即臺北市政府警│
│ 察局秤重結果 │
└───────────────────────────────────┘
附表二:
 警訊錄音帶譯文
 (問:你今天九十二年元月十九日凌晨四點時在台北市○○○路、南昌路口被警方 查獲你意圖販賣而持有搖頭丸毒品,是不是?總共查獲十二顆,是不是?)十二顆 ?
 (問:十二顆。)
 (問:警方查獲你意圖販賣而持有搖頭丸,就是還沒有販賣,是不是?)嗯。 (打字聲)
 (問:淨重三點五四?)嗯。
 (打字聲)
 (問:就是三種顏色嗎?紅色一顆嘛,米白色五顆嘛,黃色六顆嘛,是不是?)對  。(打字聲)(問:你就是帶著這個十二顆藥,要去那邊準備兜售,對不對?要 去向跳舞的人兜售?是不是?然後我們警方看到你覺得你可疑,向你盤查,然後 你就主動將這些藥交出來給我們,是不是?)是。 (問:你一時心虛,所以就把藥交出來給我們警方了,是這種情形啦?)是。 (打字聲,持續很久)
 (問:我們查獲的毒品是紅色藥丸一顆,米白色藥丸五顆,黃色藥丸六顆,是不是  ?)對。
 (打字聲)
 (跟另一警員說:啊,大仔,剛才你是用黃色的藥丸下去的嘛,米白色那一種另外  用一個試劑包唷。)(另一警員:一定要那麼麻煩?)(三種不同的藥啊,另外 那個,再重裝啦,各一張啦,漢明抽屜有啦)(打字聲)(那些總共多重?)( 另一警員稱:三點五四)(三點五四喔)(我跟你講吼,我們警方將在你身上查 獲的MDMA毒品計十二顆帶案偵辦,分別初步鑑驗後,均呈含有安非他命反應 ,然後我們測量毒品總重量是三點五四公克,你有沒有意見?)沒有。 (打字聲)
 被告問:意圖販賣而持有,會怎麼判?(警方答:弄到最後,可能會給你判罰金或 緩刑。)緩刑是什麼?(緩刑就是你幾年內沒再犯就沒事了。給你判有期徒刑幾年 ,再給你緩刑,這樣你瞭不瞭解?反正你就跟檢察官講一下,反正你以後要改了嘛 。不會再碰這種東西了嘛,請他給你一個機會,如果我們可以幫你就盡量幫你。這 些毒品怎麼來的?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向什麼人買的?)(打字聲)在十五號 晚上八、九點。
 (打字聲)
 (問:在哪裡買的?)忠孝東路、延吉街口附近。 (打字聲,持續很久)
 (跟另一警員說:不用寫供稱啦,就寫坦承就好了啦)



 (打字聲,持續很久)
 (講電話:喂,傑夫,我們今天剛去你們店門口時,你跟我講你在幫我注意藥的事   情啊,你注意得怎麼樣?處理好了沒?好好,就是還沒處理好就對了,好好好, 沒關係啦,反正他有來話你就幫我注意一下,看他狀況怎麼樣,今天我們這個案 件我們已經有查到藥頭了,好好好,拜拜。)(講電話:喂,傑夫我跟你講啦, 下班的時候直接來我們公司一趟啦,我順便要你幫我問一個人,對對,喔,明天 中午啊,好好好,拜拜)(我跟你講喉,這些毒品是九十二年元月十五日大概晚 上八點左右嘛,對不對,在台北市○○○路延吉街口附近,是不是?)嗯。 (問:以每顆新台幣多少元的代價?)一百八十元。 (打字聲)
 (問:向何人買的?)阿漢。
 (綽號啊?)綽號。
 (問:憨怎麼寫?)漢。
 (問:漢喔,阿漢)
 (打字聲)
 (問:大概幾歲?)跟我差不多。
 (另一警員問:男的還是女的?)男的。
 (問:七十年,大概二十三歲?二十二、二
  十一歲?年約二十歲左右啦,是不是?)差不多。 (打字聲)
 (問:那個男子的年籍
  資料你知不知道?住哪裡?)我不知道。
 (打字聲)
 (問:他怎麼聯絡?)他打我行
  動。
 (問:都是他的行動打你的行動,也沒有顯示號碼?)對。 (跟另一警員說:你有沒有放下去?)(另一警員說:大麻)(你拿到大麻當然不  像)(大笑聲)(我都吃檳榔在嗨啊,吃下去都全身冒汗,我都靠喝酒跟這個, 所以我每天要混在舞廳裡面抓你們這些毒品,怎麼過活?對不對?我又不能嗑藥 ,哪像你們那麼好命都可以嗑藥)(打字聲)(手機音樂聲)(講電話:哈囉, 什麼事?我就跟你們講是誰的朋友都一樣,抓到一律都依法辦理,對不對?你們 可以過來一趟嘛,什麼東西被抓?五分鐘前喔,那應該八、九點會送過來,看你 們要不要過來看他一下,我跟你們講你抓到人要移送法辦,你過來再說,反正抓 到都一樣都要移送法辦,對不對,看你要不要順便過來?我有電話進來了。)( 講電話:喂,他臉白白的,頭髮短短的,對不對?吃棒棒糖那個?就是他喔,一 樣移送法辦啊,反正二樓就是不准有毒品,也沒有什麼好講的,反正你們是他的 朋友你們可以到我們分局,沒有辦法救啦怎麼救?那這個人沒有人敢救他啊,阿 扁陳水扁來也不敢救他,沒有人敢救他,誰敢救他,你們可以來看他啦,大概八 點左右保大就會送過來了,送過來我們三組,小馬哥也要過來,大概八點半,你 們剛好也下班嘛,好不好?拜拜)(打字聲)(問:你準備以每顆新台幣二百五



十塊賣出去嘛?是不是?)(打字聲)(問:你有沒有用過毒品?)有。 (問:什麼時候?)最近。
 (什麼時候?)前天。
 (問:你前天在哪裡嗑?)雅宴。
 (問:在英束玲瓏?冠回雅宴的名字喔?忠孝東路四段。)(另一警員說:雅宴還  有啊。)音束玲瓏的牌被扣了,現在掛回雅宴的名字。 (問:雅宴我差不多十八歲的時候就有了,我今年三十二歲,雅宴我十四年前就去  過了,而且那時候已經開了二、三年,我去過的舞廳你沒聽過的都是,雅宴,K K,KISS、瑪丹娜,西門町有一家叫做,HARDROCK,我跑舞廳的時 候,你還在穿開襠褲)(打字聲)(問:前天,禮拜四,你嗑藥是什麼時候?禮 拜四,十六號?)是。
 (問:十六日幾點的時候?)半夜二點。
 (問:變成十七號了。十七號。禮拜四有嗑?)有。 (問:那時候的舞廳,雅宴怎麼寫?高雅的雅,宴會的宴,對不對?)對。 (問:你在雅宴的時候施用什麼毒品?MDMA?)對。 (另一警員問:你爸叫什麼名字?)夏安國,安全的安,國家的國。 (問:今天有沒有用毒品?)沒有。
 (打字聲)
 (另一警員問:你的電話幾號?)0000000000。 (另一員警問:你那台車子幾號?)CU︱0三七六。 (做筆錄警員之打字聲)。
 (另一警員問:有沒有前科?)沒有。
 (問:待會我們會給你採尿,尿瓶會給你親自封蓋,讓你親裝,尿液沒問題,確實   是你的)嗯。
 (問:你對這件案件還有沒有其他補充的意見?)(另一警員問:你是跟誰買的?  )(做筆錄警員稱:阿漢,男子漢的漢。)地址要現在補充嗎? (不用,那你跟檢察官講就好了,就是內湖區這個地方東湖路這個住址嘛?)對。 (另一警員問:阿漢幾歲?)差不多二十歲左右。 (問:就是東湖路這個住址嗎?)對。
 (問:那你現在就是說你很後悔,希望有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對不對?)對。 (打字聲)
 (問:以後不會再犯了?)對。
 (另一警員問:阿漢的電話多少?)我不知道。 (另一警員問:阿漢的身高多少?)身高比我矮一些,又再胖一些。 (問:你所說的有沒有實在?)有。
 (另一警員問:阿漢住哪裡?)不知道
 (打字聲)
 (另一警員問:、、、)我跟他約在外面見面,約在他家附近,都他主動聯絡我。  我現在有尿意。
 (問:你現在想尿了?)方便嗎?




 (筆錄做好了,等一下)
 (打字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