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3年度,623號
TPHM,93,上易,623,200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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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右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三七號,中
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一八二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廣諭國際婦幼食品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 知具有姻親關係之章莊壽美所設立之「廣和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廣和公司)係 經營相同之坐月子料理餐點外送服務,亦明知市場上凡提及「坐月子水」「婦寶 」「仙杜康」即知係廣和公司研發之代表產品,該等產品對產後婦女之健康維護 、身材回復頗獲市場肯定,有良好口碑,其中「坐月子水」正在申請專利,另旅 日醫學博士莊淑旂章莊壽美母親,亦確係指導廣和公司編著「如何坐月子」一 書,凡此均使廣和公司於業界享有一定聲譽。詎被告心生嫉妒,竟萌誹謗之犯意 ,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九十年十月間,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四三巷二六弄 一一號之住處,利用其所架設網址為www.mother-baby.com.tw之網站上,以「廣 諭個人網際網路坐月子中心暨坐月子調養料理外送服務集團」名義,散布「不要 被蒸餾水及當歸跟枸杞(卻稱是坐月子水)的業務騙了」「不使用非米酒水的所 謂坐月子水來魚目混珠欺瞞產婦」「就是狗吃的也沒有專利食品,有業者自稱其 坐月子水,已申請世界專利中,且有登記案號,真的將狗比人不如」、「絕非騙 徒所言...魚目混珠產品仙肚康、婦寶才不能用莊淑旂之肖像」「不要像于美 人小姐吃了非莊淑旂之產品由27.5吋細腰變成30.5吋之水桶腰,叫苦連天」「坊 間莊淑旂所著坐月子水的方法一書才是正版,其他業者所稱莊淑旂博士指導,皆 為盜抄版絕非正版」等不實內容之文宣,指摘足以詆毀廣和公司商譽之事,迄九 十一年一月,經廣和公司上網查知,要求其撤除該文宣及公開道歉,惟遭其所拒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對於藉由網站散布前開文字之事實固不諱言,惟堅詞否認涉有 右揭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坐月子水」係坊間供給孕婦產後飲食使用之物之 泛稱,與「米酒水」一詞意同,而非屬特定公司之特定產品,且該產品之製作方 法亦未經任何業者取得專利權;我說「人比狗不如」的意思是說狗吃的食物都沒 有專利,人吃的怎麼會有專利,我只是要讓人家知道食品根本沒有專利,不要相 信有專利;廣和公司在台北火車站演講廳演講,人家質疑為什麼他們公司的產品 沒有用莊博士的肖像,他們講說因為傳子不傳女所以莊博士的肖像已經給他兒子 買走了,她媽媽是莊博士的女兒,所以並沒有肖像權,所以不能使用莊博士的肖 像;我所指的騙徒是指廣和公司的演講者,他騙人說莊博士的肖像權已經被買走 了,「仙杜康」「婦寶」不能使用肖像權是因莊淑旂把肖像權轉給陳再生等語。



經查:
㈠「坐月子水」為坊間所流傳供給孕婦產後飲食使用之物之泛稱,與「米酒水」一 詞意同,而非屬特定公司之產品名稱,此經證人即莊淑旂博士之子陳再生於原審 審理時證稱:(坐月子水這名詞是什麼東西?)那是通用產品的名稱,並非指特 定的公司的產品,這行業的人通通都在使用這名稱。(坐月子水、米酒水是否是 通用的名稱?)是,可以互用等語(詳見原審卷第一二三頁),及台灣菸酒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菸酒公司」)於其所製作之Q&A網頁中刊登「請問貴局 所生產的米酒水是否就是目前市面上有的坐月子水?...本公司新上市之米酒 水就是坊間所稱之作(『坐』之誤載)月子水」等語,新聞業者亦以「坐月子水 」一詞視為坐月子中心之某一產品通稱而為新聞報導,有「台灣菸酒公司」網頁 列印資料(詳見原審卷第八一頁)及「TVBS新聞」網頁列印資料(詳見原審 卷第八二頁)附卷可稽,且告訴人委任之告訴代理人劉曦光律師於原審調查時亦 自承無法舉證證明被告在網站上所陳述之「坐月子水」一詞係指其公司之產品等 語(詳見原審卷第二三頁),足徵「坐月子水」非告訴人所研發而屬其專有之產 品。另觀諸右開「不要被加蒸餾水及當歸跟枸杞(卻稱是坐月子水)的業者騙了 」、「不使用非米酒水的所謂坐月子水來魚目混珠欺瞞產婦」等文字,並無具體 指涉特定人,一般人亦不知悉係針對何人,當無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虞。 ㈡廣和公司就「坐月子水」配方,向我國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 ,嗣遭駁回,此業據告訴人代理人劉曦光律師於原審陳述在卷(詳見原審卷第二 三頁)。再廣和公司除在我國提出專利申請外,並未向其他國家提出申請,此亦 據告訴人代理人甲○○於本院供述在卷(詳見本院卷第三一頁)。又廣和公司對 外之廣告文宣中,確有記載「專利證號00000000,申請中」、或「世界專利申請 中」之字樣,此有廣和公司之文宣影本二紙在卷可考(詳見他字卷第八頁、本院 卷第一0三頁)。按告訴人前開文宣內容係記載「專利證號00000000」,雖同時 記載「申請中」之字樣,但其記載「專利證號00000000」之字樣,自可能使人產 生廣和公司已取得專利證號之誤解;且廣和公司並未向其他國家申請專利,竟在 廣告文宣中記載「世界專利申請中」之字樣,是告訴人上揭文宣難脫誇大不實之 嫌。被告以「就是狗吃的也沒有專利食品,有業者自稱其坐月子水,已申請世界 專利中,且有登記案號,真的將狗比人不如」加以批判廣和公司之廣告,核前開 文字或有文義不通之情事,惟依該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其文詞顯係在 促請消費者注意不要隨意相信食品有向世界各國申請專利之事實,故此等文字雖 較為粗俗,但其目的是在提醒消費者避免被誇大不實廣告所惑。是此段文字自難 認係在毀損告訴人之名譽。
㈢「婦寶」、「仙杜康」為告訴人所研發之產品,此據告訴人提出該產品外觀包裝 及商標註冊證影本附卷(見原審卷第三二至四十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再「仙 杜康」及「婦寶」產品曾有使用莊淑旂博士之肖像,此有廣和之廣告文宣影本在 卷(見原審卷第一九八頁、一九九頁)。又告訴人前確曾於廣告文宣上使用「莊 博士」之文字及「莊博士」之照片,並經莊淑旂博士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在 聯合報上刊登「敬告啟示」,聲稱除「女寶」、「福康」及「梨蜜薑」產品為其 研發外,其餘產品皆非其研發,亦未得其授權使用其名義,此亦有聯合報剪報影



本在卷(見原審卷第一一一頁)。按莊淑旂博士在中醫界有相當知名度,而告訴 人之上揭產品,雖仍為坐月子料理食品,但畢竟非屬莊淑旂博士所指導或監製之 產品,而告訴人在上揭產品上使用莊淑旂博士之肖像,自易使消費者誤認告訴人 之上揭產品係由莊淑旂博士所指導或監製之產品,難謂無魚目混珠之嫌。嗣莊淑 旂博士在報紙上刊登「敬告啟事」,告訴人之產品因而未再使用莊淑旂博士之肖 像,衡情在告訴人之產品對外舉辦促銷活動時,消費者自有可能對告訴人之產品 為何未再使用莊淑旂博士之肖像乙節提問。是被告辯稱廣和公司之人員在台北火 車站演講廳演講,人家質疑為什麼他們公司的產品沒有用莊博士的肖像,他們講 說因為傳子不傳女所以莊博士的肖像已經給他兒子買走了,她媽媽是莊博士的女 兒,所以並沒有肖像權,所以不能使用莊博士的肖像,我所指的騙徒是指廣和公 司的演講者,他騙人說莊博士的肖像權已經被買走了,「仙杜康」「婦寶」不能 使用肖像權是因莊淑旂把肖像權轉給陳再生等語,堪信為真。故被告在上揭網站 上所言「絕非騙徒所言...魚目混珠產品仙肚康、婦寶才不能用莊淑旂之肖像 」,自難認有何任意指摘以毀損廣和公司名譽之犯意。 ㈣被告辯稱「不要像于美人小姐吃了非莊淑旂之產品由27.5吋細腰變成30.5吋之水 桶腰,叫苦連天」等文字,係據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自由時報報導而來,因確信 其為真實始予指摘,此有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自由時報報載資料一件附件可參, 而觀諸前開報導所載:「于美人產後『腹』出半年,實在看不下去自己仍『大腹 便便』的模樣:::逼得生完小孩五個月來只瘦一公斤的她:::」等語,再質 之證人即該報導之記者馮議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你有沒有問她發胖的原因? )我沒有問她,她就自己提,說生完小孩後身材就變成這樣:::(你在報導內 容有提到于美人生完小孩五個月來只瘦一公斤決定要為產後的婦女找回自信這段 話,你怎麼會寫這段話?)我是我根據一定的資訊來源所做的報導,但是這來源 可能是她自己、她助理或是她公司,或所發的書面資料,但到底是哪一種我不記 得了等語(詳見原審卷第六七頁)。可證被告所認于美人產後發胖顯非空穴來風 ,參以于美人曾為告訴人之產品代言,並聲稱產後在告訴人之輔導下提供正確之 飲食,使其迅速瘦回,此有于美人見證之廣告文宣在卷可稽,則被告於二相比照 之下,始認于美人非如告訴人廣告文宣所述於飲用告訴人之產品而迅速瘦回,因 而指摘前開文字,廣知社會消費大眾,即便被告該指摘之情與實情有所出入,然 被告係基於前開報導,即屬有堅實合理之論據,並非單純徒托空言,妄揣臆斷, 參以前揭說明,當然阻卻誹謗之故意。
㈤告訴人曾出版「如何坐月子」、「坐月子的指南」二書,而前開二書撰述者為告 訴人公司負責人章莊壽美及其女兒章慧如、章敏如,書內並載有「莊淑旂博士指 導」字樣等情,有該二書節本各乙件附卷可參,然經證人陳再生於原審審理時證 述:(告訴人本身有出二本書叫「如何坐月子」、「坐月子指南」上面有標示是 莊淑旂博士指導的,是否實在?)我媽媽並沒有指導他們寫這本書,因為他們怕 我媽媽怕得要死,因為他們做了一些我媽媽不喜歡的事情,所以我母親也不可能 指導他們來寫這本書等語(詳見原審卷第一二二頁)。足徵前開二書確非經莊淑 旂博士指導,告訴人復稱該「指導」之意係指作者親身接受莊淑旂博士指導坐月 子方法之經驗,非指出版之書籍內容為莊淑旂博士所指導云云,惟觀諸「指導/



莊淑旂博士」等文字排版係刊印於首行,在「撰述」者欄之上,甚而,於「坐月 子的指南」一書之封面側標上,猶刊印「莊淑旂博士指導」等字,極易使人誤認 為該二書係經莊淑旂博士之指導而撰述出版,則被告為正視聽,並免消費大眾為 其混洧,而於網站上指摘:「坊間莊淑旂所著坐月子的方法一書才是正版,其他 業者所稱莊淑旂博士指導,皆為盜抄版絕非正版」文字,既屬真實,且與公平交 易秩序之公益有關,參諸前揭說明,亦不得妄以加重誹謗罪責相繩。 ㈥綜上所述,被告網站上所張貼之文字,或無指涉特定人,或基於堅實合理之論據 ,或為真實且與公益有關,與刑法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尚難遽認被告有 何加重誹謗犯行。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要屬不能證明。三、原審失察,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尚有未合。被告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請求 撤銷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審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俊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李 世 貴
法 官 陳 憲 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育 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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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諭國際婦幼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