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重訴字,92年度,2號
TPHM,92,矚上重訴,2,20040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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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矚上重訴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律師
        周燦雄律師
        劉衡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鄭任斌律師
        盧國勳律師
        周燦雄律師
右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矚重訴字第二號,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
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三號、一九四二號、二七七一號、二七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部分撤銷。
丁○○共同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安全帽貳頂、手套貳雙均沒收。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丁○○係民國九十一年舉辦之台北市士林區市議員候選人,與同選區之另候選人 即現職市議員陳進棋有票源重疊、彼此競爭劇烈之緊張情勢關係。戊○○(綽號 「老泰」,由本院另案判罪)、己○○(綽號「搭起拉」,已經原審就幫助殺人 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就使犯人隱避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十月,褫奪公權五年,上訴本院後復撤回,而告確定) 分別為不法犯罪組織「天道盟太陽會」之組長、突擊隊隊長。因戊○○與丁○○ 之弟丙○○為國小、國中同學,三人為舊識,並頗有交情。己○○亦經戊○○介 紹,而與丁○○相識,並有互動。戊○○與己○○談及如何幫助丁○○競選,有 意至陳進棋競選總部開槍示威,造成陳進棋負面形象、影響其支持之選票,間接 使丁○○得利。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晚上,戊○○以查看有無選舉財可賺為 由,約同己○○共至丁○○設於台北市○○區○○路五二五號之市議員競選總部 。己○○適因有友人欲經營汽車修配場,看中同市○區○路之某塊土地,拜託己  ○○查明地主以便承租,己○○認有向丁○○查詢必要,乃允為同往。其二人即 偕同友人彭國正(綽號國正)及洪昇群(綽號滷蛋),於同日二十二時許,由戊 ○○駕駛R五─六二五八號黑色賓士車至丁○○競選總部。彭國正洪昇群二人 先在車上等侯,當晚二十三時許,丁○○返回競選總部,丁○○丙○○、己○ ○、戊○○四人相互討論如何選舉才會有勝算。其間,戊○○提起上開欲至陳進 棋競選總部開槍示威以影響選情之構想,丁○○聞言,示意戊○○不要再說,而 後進入競選總部內小會議室主持選務會議。
二、丁○○主持選務會議約半小時後,改至競選總部內總幹事之辦公室與文宣人員傅



宏仁談話,約十餘分鐘,己○○敲門進入,丁○○傅宏仁離開。丁○○與己○ ○起初互聊近況,包括己○○國外情形、戊○○帶人去砸壹週刊事件、丁○○選 情、陳進棋如何嗆聲、陳進棋為瓦斯利益問題而服務處被開七、八槍、黑道大部 分支持陳進棋等情。己○○當場表示會挺丁○○,繼而詢問現有何錢可賺?丁○ ○回稱現有一種土方資源回收再處理公司,利潤高、又不會有飽和問題,比較合 法,只要找到適當土地,並拿到執照,就可以做,現在市政白皮書巳公布社子島 有筆新台幣(下同)五百億元之開發案,其中土方就有三百億,只要百分之一就 有三億元,而且關渡平原亦有六甲多土地可用,若能拿到,其等三人(指丁○○ 、己○○及戊○○)三代均花不完,陳進棋也已申請一家土方資源回收再處理公 司,快要核准。己○○復問這個餅這麼大,陳進棋一個人怎麼吞得下,可以跟他 談?丁○○續稱:這些利益都被陳進棋「霸住」(台語「獨吞」之意),只要讓 他(指陳進棋)「沒去」(台語指「把他殺死」之意),資源就可拿回來,市議 員亦可選上。己○○回稱:他是二屆議員,現又是選舉期間,是否行得通?丁○ ○復稱:若把陳進棋打掉,以其足以當選之實力,人家不會懷疑到其身上。己○ ○另提友人想要承租土地經營汽車修配廠之事,詢問丁○○大業路上那塊地不知 何人所有,丁○○說那塊地有七、八個地主,是有糾紛之土地,目前其沒有空處 理,要選舉過後才能幫忙等語。其二人談話結束,己○○始與戊○○等人駕車離 開。
三、戊○○先將彭國正洪昇群二人送返租處,繼載己○○回其住處。途中,己○○ 基於幫助殺人之犯意,向戊○○敘述與丁○○在競選總部內之談話內容,表示丁 ○○有意把陳進棋「打掉」(台語「打死」之意思),繼而詢問丁○○之為人, 及陳進棋死後,丁○○是否一定會當選等語。戊○○聞言反問:「丁○○心臟有 那麼強(台語指「狠心」之意)嗎?」己○○說丁○○就是如此表示,戊○○回 稱其要思考一下,讓其考慮看看。戊○○經過一番思考,基於其前此已對陳進棋 有所不滿,且甫自柬埔寨返國,正缺錢花用,如替丁○○做事,即可拿錢等理由 ,遂起意擔任殺手殺害陳進棋。戊○○即於同年十一月一日晚間,約己○○至北 投,觀察陳進棋在台北市北投區○○○路○段二○一號三樓之住處及在同路、段 一九三號一樓之競選總部。二人隨後至同市○○路○段三百二十號「金海岸活蝦 之家」餐廳進食。席間,己○○再度談及丁○○上開殺害陳進棋之圖謀,戊○○ 即表示願親任殺手執行其事,但因牽涉壹週刊等案件,身分敏感,不便親自出面 接洽細節,希望己○○能代為出面幫忙拿錢及居間聯絡事情。己○○明知內情, 竟亦同意幫助之。戊○○又以作案時需有人騎機車接應,以便順利脫身離開現場 ,乃將好友庚○○(由本院另案判罪)找來該餐廳一起商議。庚○○在聽取戊○ ○之說明後,當場應允參與執行殺人計畫,負責騎乘機車接應戊○○脫身。四、戊○○繼於同年十一月一日,向友人林晉弘借得0000000000號呼叫器 交付己○○,囑己○○將載明該只呼叫器號碼之字條轉交丁○○,並轉告丁○○ 有事相找時,可留代碼「八八八」,伊即會自行或託人至競選總部找丁○○。翌 (二)日晚間,戊○○在其台北縣三重市之租處,委託己○○向丁○○拿取壹佰 萬元,作為籌劃執行上開狙殺任務之備用款。己○○即於同月三日中午,至丁○ ○之競選總部,向丁○○表示戊○○有意執行殺害陳進棋之計畫,並將記載有上



開呼叫器號碼及代碼之字條交付丁○○,以供聯絡之用。丁○○聞言表示可否找 來海外人執行狙殺比較妥當?己○○答應轉告戊○○,並稱得戊○○之託要取壹 佰萬元以供執行任務之備用。丁○○回稱其只有叁拾萬元,一下子籌不出壹佰萬 現金,乃要己○○先到外面稍候。己○○遂回停放在競選總部前之汽車上等待, 丁○○則交代丙○○拿出伍拾萬元現金,以便交付己○○。丙○○明知戊○○與 己○○均非丁○○之助選員,亦非選舉樁腳,該筆金錢係丁○○有意殺害陳進棋 ,交付己○○以轉交戊○○,作為買兇費用之一部分,竟仍基於幫助殺人之犯意 ,將其放在汽車上供選舉所用之流動現款伍拾萬元持交己○○。交款後,丙○○ 心有不安,一再向己○○請求:「大仔(指丁○○)要把阿棋(指陳進棋)打死 ,這件事太大條,你要和阿泰(指戊○○)勸他不要這樣做。」己○○回稱:「 我有什麼辦法,你也要去勸他。」隨後,己○○即將該筆款項持往台北縣三重市 ○○路某便利商店前,交與戊○○,並轉告丁○○提議找海外殺手做比較妥當。 惟戊○○認為距投票日已不久,時間上來不及,若找其他人來做,以後恐有麻煩 ,因而仍決定自己動手。
五、戊○○在決意接下丁○○之狙殺任務後,即先自同年十一月二日下午起,至同月 九日止,連續攜帶其於八十九年間受方世祥(已死亡)所託而藏放保管之制式九 0手槍一支及子彈數發,與有共同未經許可,無故持有槍、彈而執行殺人犯意聯 絡之庚○○,一同跟蹤陳進棋,以便伺機下手,然或因無法掌握陳進棋行蹤,或 因時、地不當,或因猶豫不決,均未能得手。其間,董、鄭二人且在士林夜市路 邊購買二頂全罩式安全帽及手套二雙,以供狙殺時掩飾之用,後來,丁○○因遲 遲未見陳進棋遇害,於同月八日,以己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撥打上開0000000000號呼叫器,惟戊○○、己○○均未回應。迨丁○ ○於同月十二日晨間,在關渡宮後山公園拜票時,遇見陳進棋,受陳進棋當面警 告:「選舉時侯,不要亂講話。」丁○○以:「都是你罵我比較多,我什麼時候 罵過你」等語頂回去,陳進棋進一步指稱其:「有人證」,丁○○回說:「你找 出來對質。」陳進棋一氣之下,回頭以手撥開丁○○,聲稱:「給我小心點」, 而後揚長離去。丁○○至此更加生氣,同日下午又持助理劉恭人所有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己○○所持上開呼叫器三次,並留下「八八八」 之代號。己○○發現丁○○不停呼叫,即四處找尋戊○○,於同晚找到戊○○, 始與之同往丁○○競選總部,適丁○○忙於開會討論競選事宜,丙○○乃囑戊○ ○將車開至競選總部後方即台北市○○區○○路五一七巷二弄二十八號前空地等 候。約二十分鐘後,丁○○始在丙○○陪同下,與戊○○、己○○在戊○○之車 內面談。丁○○詢問戊○○為何這麼久還沒弄好(指殺掉陳進棋)?戊○○為表 明拿錢後確有做事,便將日前跟蹤陳進棋、伺機狙殺之過程及遲未動手之原因向 丁○○說明,丁○○聞言,就將當日上午與陳進棋口角情形訴說一遍,丙○○在 車內插嘴表示陳進棋丁○○:「背骨仔,吃菓子不知拜樹頭」等語。丁○○並 表示選舉已快要抽籤,選票上沒有陳進棋之姓名和號碼,比較好選,可否快點下 手等語,戊○○直言:「陳進棋在每一地點停留時間很短,旁邊人又多,無從下 手,若在陳進棋總部一直繞、一直等,不是辦法。」等語,並問丁○○可否拿到 陳進棋之行程,比較好下手。丁○○答以:「怎麼可能拿到。不過,因彼此重要



行程會重疊,陳進棋都會去,這幾天陳進棋都會去北投一帶公園拜票,拿自己之 行程比較快。」語畢,丁○○便吩咐丙○○將其近日之行程寫與戊○○。丙○○ 明知丁○○與戊○○有共同殺害陳進棋之犯意,且戊○○已有跟蹤陳進棋伺機狙 殺之行為,猶接續上開幫助殺人之犯意,走回競選總部,將丁○○最近囍宴行程 寫在一張「A四」大小之紙張上。此際,丁○○再三向戊○○表示要快一點行動 ,說完先行離開。隨後,丙○○即將上開記有丁○○近日預計參加囍宴行程之紙 張交與戊○○,以供戊○○跟蹤並狙殺陳進棋之用。之後,丙○○返回競選總部 ,在大門口又力勸丁○○不要這麼做,丁○○回稱「這與你無關,你不要管」等 語。
六、戊○○取得行程表後,遂與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晚上七時許,一起到 臺北市○○路七六三號附近,基於狙殺陳進棋需要交通工具之目的,共同基於為 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聯絡,由戊○○持不詳姓名友人所有之鑰匙乙支,下手 竊取曹明傳所有之CAD─四九五號豪邁一二五型機車,庚○○在旁負責把風。 (此部分竊行與丁○○無直接關連,不能令其共同負責)得手後,二人並騎乘該 機車至陳進棋上開住處與競選總部對面查探,雖有看到陳進棋回到住處,卻未動 手。嗣戊○○從行程表知悉陳進棋將可能於同月十六日中午出席在台北市○○區 ○○路與福華路口陶園餐廳所舉辦之訂婚喜宴,決定在該餐廳狙殺陳進棋,於同 月十五日晚上,戊○○先至士林特力屋賣場找庚○○,二人將前開CAD─四九 五號機車從北投騎來停放在陶園餐廳旁全家福鞋店前福華路路邊,以供為作案時 逃離現場之交通工具。翌(十六)日中午十二時許,戊○○攜帶上開受方世祥寄 藏保管之制式九0手槍一支與子彈數發,與不知詳情之朱志強一同搭計程車前往 臺北市○○路○段一0八號三樓之一庚○○住處附近與庚○○會合,再由庚○○ 駕駛EY─二六九八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朱志強及戊○○到達陶園餐廳附近,戊○ ○為預留另一逃逸路線,乃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只交給朱志強 使用,並要朱志強駕駛上開自小客車至附近堤防下等候,隨即與庚○○下車,並 自車上取出原先準備之全罩式安全帽二頂及手套二雙,與庚○○均將安全帽、手 套戴上,走到全家福鞋店門前,戊○○將前開所預置之CAD─四九五號機車鑰 匙乙支交給庚○○,要庚○○將機車發動伺機接應,自己則埋伏於陶園餐廳旁芝 山捷運站,等候陳進棋到場。是日中午十二時五十分許,陳進棋果然搭乘司機許 湧泉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在陶園餐廳下車,正走向餐廳門口時,戊○○見機不可 失,即小跑步到距離陳進棋身後約一公尺之近處,持槍朝陳進棋身體接續擊發四 槍,分別擊中陳進棋左前胸距足底一二八公分、中線往左一0公分處,右背部距 足底一三五公分、中線往右一九公分處(前二個彈頭均碎裂於體內),右背距足 底一一三公分、中線往右一0公分處(穿過肝臟出於右上腹部),右手臂內側處 (經向遠側端出於右手腕附近之側面),其中穿出之流彈且不慎射中在場之陳真 梅,造成陳真梅左小腿受有傷害(此部分未據告訴),在現場遺留有已擊發之彈 頭二個、彈殼四個、彈殼碎片一片。陳進棋不支倒地後,戊○○沿福華路向北跑 步逃逸,並以倒退行走之方式用槍指向群眾,隨後跳上庚○○騎來接應之前開機 車後座一起逃逸,匆忙中戊○○掉落一只手套在福華路一二四號前地面上。二人 騎機車沿福華路右轉德行西路,直行德行東路,經忠義街一二三巷,將機車棄置



於忠義街一三七號前,二人一前一後步行至芝玉路一段二二0巷,戊○○將安全 帽一頂棄置該巷西側草叢內,庚○○則將手套一雙及安全帽一頂棄置該巷停車場 內,二人即分別逃逸。陳進棋經送醫急救仍於同日下午三時一分,因胸腹部多處 中距離槍傷發生骨折、內臟損傷出血休克死亡。戊○○於同日晚上將行兇之手槍 乙支分解、丟棄於台北縣林口山區,而滅失不復存在。警方則於同日在台北市○ ○路一二四號前,查獲戊○○掉落地上之手套一只,嗣又在忠義街一三七號前, 找到CAD─四九五號機車,並在芝玉路一段二二0巷旁草叢與停車場,分別扣  得安全帽二頂、手套一雙。
七、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十八時許,約己○○在台北縣三重市○○街見面 ,當場問有無看新聞,己○○回稱知道,戊○○即囑己○○向丙○○拿貳佰萬元 ,作為逃亡路費,且交代己○○:若要向丙○○拿錢,可打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與之聯絡,並以做鐵門為暗語。隨後,戊○○再自行開車將上開兇 槍取出,分解成五部分,連同行兇所穿之衣服、鞋子,分批丟棄在台北縣林口一 帶山區。嗣己○○依戊○○之指示,打電話給丙○○表示:「陳仔,我要做鐵窗 」等語。丙○○認出係己○○聲音,便將電話掛掉。翌(十七)日,己○○乃親 赴台北市○○區○○街億明企業有限公司,向丙○○表示:「老泰要向你拿錢。 」斯時,丙○○明知戊○○係犯殺人罪之人犯,戊○○託己○○向其拿錢,目的 在供逃亡使用,其將金錢交付戊○○之行為,將有利於戊○○逃避檢警之追緝, 竟仍基於使人犯隱避之故意,囑己○○先至台北市○○街四十號對面之公園等候 (億明企業有限公司附近),隨後即拿壹佰玖拾萬元與己○○,並告之:爾後見 面時間均為晚上十一時,地點改在北投捷運站前公園,己○○取得款項後,便將 該款持往三重市○○道交與戊○○。同年十二月十日,丙○○復在北投捷運站前 公園搖椅旁,拿玖拾萬元與己○○,己○○將此款持往北二高香山交流道與西濱 快速公路間路旁交與戊○○。己○○再於同月二十日左右某日晚間,在北投捷運 站前公園搖椅旁,向丙○○拿壹佰貳拾萬元,丙○○並問戊○○在何處,順口約 己○○於九十二年一月五日,在同一時間,找戊○○在此地點與丁○○見面,己 ○○拿錢後,逕往北二高香山交流道與西濱快速公路間路旁,將錢交與戊○○。 己○○獨自於九十二年一月五日晚間,至北投捷運站前公園搖椅旁赴約。丙○○ 便將己○○載往台北市○○區○○街焚化場旁鐵皮屋,丁○○已在該處等候,一 見面,丁○○就問己○○:「戊○○去那裡?」己○○回稱:其找不到戊○○。 丁○○即稱:若聯絡上戊○○,就說其在找戊○○等語,然後直說:當時未談到 錢,現在其手頭很緊,等賺到錢再行交付等語。之後,丙○○駕車載己○○離開 。戊○○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另託林晉宏(綽號「財哥」)帶一支內已輸入 戊○○行動電話號碼之行動電話,去找丙○○林晉宏找到丙○○後,就打電話 給戊○○,戊○○即要丙○○林晉宏駕駛之汽車至台北縣三重市忠孝橋下堤防 旁。戊○○與丙○○見面後,丙○○除拿貳拾萬元交與戊○○外,更向戊○○表 示「怎麼會是你去?早知道是你去作,我就不會同意」等語,雙方另約定於三月 三十一日,由丙○○拿錢給林晉宏轉交戊○○。丙○○依約籌得壹佰零伍萬元, 於約定時日,持往台北縣三重市忠孝橋下堤防旁交與林晉宏林晉宏再持往苗栗 縣竹南鎮交與戊○○。




八、嗣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凌晨三時十分左右,戊○○在新竹市○○路○段二○○ 號KTV店前,為警拘提到案。翌(十八)日上午五時四十五分左右,丙○○在 台北市北投區○○○路○段九十五巷一弄三十四號三樓,為警拘提到案。同日上 午六時許,丁○○在台北市○○區○○路五百四十五號二樓,為警拘提到案。同 月二十日下午一時十二分左右,戊○○自行帶警至苗栗縣竹南鎮山佳里山佳三十 二號,取出丙○○所交付供其逃亡所用之貳拾貳萬元剩餘款。九、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該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丙○○對於右揭事實,除丁○○否認有與戊○○共同 謀議殺害被害人陳進棋,並稱指示丙○○所付五十萬元係作助選費,其他款項如 何付給,則伊均不知情;及丙○○否認知情而幫助,並稱所付款項其中五十萬元 係作為協助競選、保護安全之用,及二十萬元係助供戊○○母親生活之用,其餘 係被恐嚇,不得已而交付,並非買兇代價與支助逃亡費用外,均坦認不虛,其中 :
 ㈠戊○○與己○○分別為不法犯罪組織天道盟太陽會之組長、突擊隊隊長;戊○○  與被告丁○○丙○○兄弟係昔日故舊,己○○亦經戊○○介紹而與被告丁○○ 有所互動,戊○○與己○○並有出借名義予被告丁○○相關之人所經營之新燕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稅捐等情,業據被告丁○○供承在卷,並經證人戊○○、己 ○○證述屬實,且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所提供己○○、戊○○之八十九年度執 行業務收入未設帳電腦核定清單各一紙附卷可稽(原審卷五一、五三頁),復有 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六七號刑事判決存卷(本院卷㈡)可參。 ㈡戊○○欲至陳進棋競選總部開槍以造成負面形象而影響陳進棋選票,於九十一年 十月三十日,以查看有無選舉財可賺為由,約同己○○共至被告丁○○競選總部 ,因適有友人拜託己○○查明台北市北投區大業上一塊土地情形以便承租,己○ ○認有向被告丁○○查詢必要,乃允為同往,其二人即偕同彭國正洪昇群,於 同日二十二時許,由戊○○駕駛R五─六二五八號黑色賓士車至被告丁○○競選 總部,斯時被告丁○○在外從事競選活動未歸,戊○○便乘機介紹丙○○與己○ ○認識,彭國正洪昇群二人則在車上等候等情,業據證人戊○○、己○○在歷 審中供述屬實,並經證人彭國正洪昇群二人在偵查中結證明確(第一四五三號 偵卷㈠一0五頁、二七七一號偵卷五二頁)。
 ㈢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二十三時許,被告丁○○回競選總部,即與丙○○、己○○  、戊○○四人相互討論如何選舉才會有勝算。其間,戊○○提起欲至陳進棋競選 總部開槍示威警告,讓媒體報導,以影響陳進棋票源等語,因競選總部尚有他人 ,被告丁○○聞言,乃示意戊○○不要再說,而後進入競選總部內小會議室主持 選務會議等情,業據戊○○、己○○在審理中陳明在案,被告丁○○亦於原審準 備程序中對於此情並不爭執,其在本院始為否認,無非畏罪推諉之詞,不足採信 。
 ㈣被告丁○○主持選務會議後,改至競選總部內總幹事之辦公室與文宣人員傅宏仁  談話,約十餘分鐘,己○○敲門進入,被告丁○○傅宏仁離開,由其與己○○



二人在該辦公室內談話等情,業據被告丁○○供明在卷(一四五三號偵卷㈡二二 九頁反面、二五0頁反面、原審卷㈠一一七頁),雖證人己○○稱係被告丁○○ 主動找其進該辦公室內談話云云。然查,證人傅宏仁證稱「九十一年底,我在丁 ○○的競選總部擔任文宣總幹事,在競選期間,曾經有一晚,丙○○介紹我認識 戊○○,但己○○我沒有印象,時間大概在十月底左右。當時,我回到總部,見 到三、四個人,跟丙○○在泡茶區坐著聊天,我進到總幹事辦公室,處理文宣事 宜,約十分鐘,丁○○有進來,本來我們約好要談文宣的事,後來約十分鐘左右 ,就有人來敲門,敲門的人是一個瘦瘦高高的先生,丁○○要我先離開,我出來 後,丙○○在大廳介紹我認識戊○○,說是同屆的同學,瘦瘦高高的先生是原先 就在泡茶區中的一位,至於丁○○和瘦瘦高高的人在聊什麼事我不知道,那人進 去約五分鐘左右出來,是那個人敲門後進去,瘦瘦高高的人出來後,就直接離開 競選總部,是和在泡茶區的三、四個人一起離開,這些人離開後,沒有再回來。 那些人離開後,丁○○和其他支持者在寒暄」等語(原審卷一四三至一四七頁) ,而丙○○、戊○○、己○○復均稱其三人確有與被告丁○○在泡茶區坐著聊天 ,綜上,已足認己○○係主動敲門後進入該辦公室內與被告丁○○單獨談話之人 無訛。另參酌己○○此次前往被告丁○○競選總部,本來就有替友人向被告丁○ ○查詢大業路上某土地相關資訊之目的,自具有主動向被告丁○○查詢之動機, 反觀被告丁○○,斯時忙於選舉,競選總部內尚有其他支持者在場,分身乏術下 ,豈有可能主動找並非助選員、亦非樁腳之己○○單獨閒聊,益徵當時確係己○ ○主動敲門後,進入該辦公室內與被告丁○○談話,允宜指明。 ㈤被告丁○○與己○○在上開辦公室內單獨談話時,被告丁○○對己○○說話內容  ,亦據己○○在歷審中證述明確;此部分,被告丁○○雖矢口否認,並辯稱「己 ○○主動敲門進入辦公室內與我談話,己○○先跟我談一塊土地,後來說棄土的 事,我說社子島開發需要很多土方,現在廢土場比較不適合,可申設土方資源公 司,用意是北投什麼行業比較有發展性,我說我將來要做這種公司,但要議員選 上以後,現在較沒空,他說選舉有什麼需要幫忙,我說你有朋友幫忙拉一些票, 他說北投角頭都支持陳進棋,我們這邊支持你,他說這趟來就是要給陳進棋製造 一些負面新聞,又說陳進棋一年前在地下室服務處為處理瓦斯利益不是有開了七 、八槍,如果我們去開槍,不知會不會想到你這裡?我說應該不會,我和他無冤 無仇。他又問我到底好不好選?我回說百分之五十當選機率,並說我的樁腳該回 來的,都拉回來了,但有一些遭陳進棋恐嚇,現在仍在努力,己○○說裝傻,就 不要讓他選,我們現在小孩(按指手下嘍囉)正多,有想要出名,比如壹週刊也 是他們去砸的,從大陸那裡回來也方便,桶子(按指船)坐來坐去,你不要害怕 ,我們太陽會來挺你。他又問會不會牽連到你這裡,我說應該不會,他不會認為 我有這個實力。他說你不要煩惱,我們會去處理一些事情,我們最好不要聯絡, 如有必要就打我的呼叫器,並撕乙張桌上的紙,寫上呼叫器號碼交給我」云云。 然查:
  ⒈被告丁○○曾於台北市第七屆市議員選舉時,擔任陳進棋之助選員,且係陳進   棋之大樁腳;被告丁○○於八十四年間某日,因故不在家,適有台北市政府建 市議員服務處,卻未出面幫被告丁○○之父說項,致被告丁○○之父因此被移



;被告丁○○於九十一年中,因與陳進棋理念不同,自行出馬參選台北市第九 屆市議員,陳進棋認係背叛,曾至被告丁○○競選總部理論,二人因此心生怨 懟等情,業據被告丁○○供明在卷,核與其弟即被告丙○○所述相符,二人交 惡之情,復據證人陳本龍證述在案(一四五三號偵卷㈠二七五、二七六頁)。 被告丁○○在與陳進棋已無情感,且因其曾幫陳進棋助選,致其與陳進棋二人 選舉樁腳、選票來源嚴重重疊下,二人形同水火,致被告丁○○在己○○對之 詢問時有感而發,因而說出如事實欄所載內容(包括使陳進棋「沒去」)之話 語,顯可理解。
  ⒉再從事後己○○告知戊○○上開被告丁○○所講之內容後,己○○除一再向戊   ○○探詢被告丁○○之為人,及陳進棋死後被告丁○○是否一定會當選外,更  多次向戊○○表示被告丁○○「空口無憑,還是算了吧」等語,此等情事業據   證人戊○○證述屬實。依此觀之,若被告丁○○與己○○在辦公室內單獨談話   之內容,確係如同被告丁○○所言,是己○○主動提及不要讓陳進棋競選,其  沒有說過要殺掉陳進棋之話語,則己○○豈會得知被告丁○○有殺害陳進棋之 犯意,並據以告知證人戊○○,更在告知證人戊○○後,一再質疑被告丁○○ 之信用。顯然被告丁○○確有對證人己○○說過使陳進棋「沒去」等內容無訛 。
  ⒊己○○就上開被告丁○○在辦公室內親口告訴其要把陳進棋「打掉」之證述內   容,曾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測謊組人員對之測謊,結果亦認己○  ○所言並無不實反應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測謊鑑驗結果通知書附 卷可稽(二七七一號偵卷二一七至二三一頁),益足佐證被告丁○○所為否認 ,要無可信。
 ㈥事實欄三中所載之事實,業據己○○、戊○○、庚○○一致供述在案,足認己○  ○確有將被告丁○○與其在辦公室內談話之內容告知戊○○,而戊○○確有產生 殺害陳進棋之決意,並進而找來庚○○積極策劃殺人事宜。但此處應究明者為被 告丁○○在辦公室內與己○○之談話內容,究係教唆他人犯罪或圖謀買兇殺人? 戊○○為何會萌生殺害陳進棋之犯意?
  ⒈被告丁○○係因選情緊崩,票源與陳進棋相重疊,又涉及日後工程利益分配,   而有除去對手陳進棋之存心,此由其闢室密談,並以讓陳進棋「沒去」之語,  向黑道份子天道盟太陽會突擊隊長己○○訴求,且與己○○相約「我們最好不 要聯絡」,如有必要則以呼叫器為之(一四五三號偵卷㈡二五一頁),足以認 定。暗語、密行,己見玄機,是其具買兇殺人之犯意,不容空言狡展,自亦非 單純教唆殺人而已,此就其日後尚且多次留訊追查殺人計畫進行情形,及參與 提供便利狙殺之行程表(此部分詳見後述),益見其所為並非純粹造意,而是 已進一步促其實現,且提供助力!
⒉戊○○於偵查中供稱:「我要到陳進棋總部開槍的念頭不是在十月中,而是在 回國後(戊○○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回國)和己○○聊天,因沒錢,想跟 丁○○借錢,己○○說他會借你嗎?我說那去幫他做一條,心裡自己想去陳進 棋總部開槍的事‧‧‧」等語(二七七一號偵卷六八頁),由此可知戊○○斯 時需錢孔急之情,並有持槍犯案之意。再參以戊○○指稱「‧‧‧有一點關於



殺人動機部分,在知道丁○○有想要作掉陳進棋『念頭』之際,我本身對陳進  棋這個人就很討厭,因為他在地方上很惡霸,仗著市議員身分常欺負人,他會 出錢資助地區角頭,好像大哥一樣,兄弟不像兄弟,議員不像議員,之前我的 朋友陳文中(宗)在他服務處遭槍擊,為了桶裝瓦斯壟斷市場談判,雙方都有 開槍,一些朋友因此逃到大陸,我回來去文中(宗)家看他,陳進棋對這些人 不聞不問,這些人原來都是替他做事的小弟,所以我對陳進棋很不滿,丁○○ 為了選舉利益,所以我才決定自己去」等語(同上卷二一頁),可見戊○○因 缺錢又不滿陳進棋作為,而願任殺手,狙殺陳進棋而得款花用,此就其在殺人 之前,即開口索取一百萬元(詳見後述)鉅款,當足認定,故其與被告丁○○ 二人間應認具共謀共同殺人之犯意聯絡。
 ㈦事實欄四中所載戊○○託己○○將載有呼叫器號碼之字條交付被告丁○○,並要  己○○向被告丁○○索取壹佰萬元作為跟蹤殺害陳進棋之用等情,業據戊○○、 己○○陳述在卷。被告丁○○對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中午,己○○有至競選總 部找伊,並稱戊○○要向伊拿壹佰萬元,伊要丙○○交付己○○伍拾萬元轉交戊 ○○乙節,亦直承不虛,但對於取得載有呼叫器號碼之字條與交付伍拾萬元之原 因則有所辯解,被告丁○○辯稱該張載有呼叫器號碼之字條,係十月三十日晚上 ,己○○在競選總部辦公室內交付伊,而十一月三日中午,己○○是稱戊○○為 了砸壹週刊的事欠錢,要向伊拿壹佰萬元云云;另被告丙○○辯稱伊根本不知該 款用途,單純以為係作為交付太陽會協助選舉之經費或保護丁○○人身安全之酬 金云云。然則:
  ⒈己○○已明確指稱該呼叫器約定以「八八八」作為連絡密碼,俾便辨識連絡人   身分等語(本院卷㈡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筆錄),又所交付被告丁○○載有  呼叫器號碼之字條,其上所載之呼叫器為0000000000號,該只呼叫 器原係戊○○及己○○之友人林晉宏在使用,戊○○為與被告丁○○聯絡之用 ,始向林晉宏借來交付己○○,要己○○以該只呼叫器充為與被告丁○○聯絡 使用等情,業據戊○○供述綦詳(一四五三號偵卷㈡五0頁)。另依卷附該只 呼叫器之通聯記錄顯示(二七七一號偵卷二一二至二一四頁),被告丁○○曾 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及同月十二日撥打過該只呼叫器,再參以被告丁○○坦 承其會撥打該只呼叫器,目的係在找戊○○,並非要找己○○,可見該載有呼 叫器號碼之字條確係戊○○授意己○○後,由己○○於十一月三日中午持交被 告丁○○無訛。被告丁○○翻稱係要己○○陪同向己○○叔父拜票云云,要係 飾卸之詞,蓋以如確為拜票,何須使用密碼?
  ⒉戊○○砸壹週刊之事與被告丁○○根本無關,戊○○如何能以此與被告丁○○   無關之事由,要己○○出面向被告丁○○索取壹佰萬元?參以被告丁○○自到  案後,一再掩飾其有叫丙○○交付伍拾萬元給己○○乙節,直至後來無法圓謊 ,始承認有交付伍拾萬元予己○○,依此觀之,若被告丁○○付款之目的確是 為戊○○砸壹週刊之事,則其何須隱瞞?根本無一再矢口否認之必要!再者, 被告丁○○亦坦稱選舉期間並未拜託戊○○、己○○助選(一四五三號偵卷㈡ 二一0頁),益見被告丁○○此部分所辯,殊違情理,核無可信。  ⒊實際上,據收款之己○○供稱:「(問:丙○○是否有問你拿這伍拾萬作何事



  ?)他不是這麼說,他說我大哥要把阿棋打死,這事情太大條,他說這事情不  要作,我說我怎麼知道,這你要跟丁○○講,他叫我跟戊○○講,說不要作」 、「丙○○直接拿錢給我,就直接講剛才講的那段話」等語(原審卷二0一、 二0二頁),已足認被告丙○○拿伍拾萬元給己○○時,確實知悉該筆金錢係 丁○○交付戊○○作為執行殺害陳進棋計畫之備用金。被告丙○○亦坦供:「 當天中午己○○有到總部門口,他坐在車上沒錯,...我有跟己○○說我大 仔(指丁○○)要把阿棋(指陳進棋)打死,這件事太大條,你要和阿泰勸我 大仔不要這樣做(講這些話前我已經先給潘伍拾萬元),己○○說我有什麼辦 法,你也要去勸他」等語(一四五三號偵卷㈡二二七頁),衡以己○○為犯罪 組織天道盟太陽會之突擊隊長,並非初出社會之幫派分子,對於行兇殺人一事 之嚴重性豈會不知,若非被告丙○○主動提及丁○○要殺死陳進棋,並要己○ ○與戊○○勸丁○○不要作,己○○豈可能無端將此等犯行主動向被告丙○○ 揭露?從而,被告丙○○所辯於交付伍拾萬元後,經己○○告知始知該款項用 途,或原以為係助選經費或保護費云云,要係翻異飾卸之詞,核無可信。 ㈧戊○○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下午起,至同月九日止,連續攜帶八十九年間受方  世祥(已死亡)所託藏放保管之制式九0手槍一支、子彈數發,與有共同殺人犯 意聯絡之庚○○,一同購進全罩式安全帽及手套以便隱藏,而跟蹤陳進棋並伺機 狙殺,然或因無法掌握陳進棋行蹤,或因時、地不當,或因猶豫不決,均未能得 手等情,業據戊○○、庚○○迭在歷審中供述綦詳。關於其二人購置安全帽、手 套一節,復有該安全帽二頂、手套一雙及一只扣案可為佐證。其間,被告丁○○ 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曾以己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己 ○○轉告聯絡戊○○所用之0000000000號呼叫器乙節,有該只呼叫器 之通聯記錄附卷可稽(二七七一號偵卷二一二至二一四頁),衡以被告丁○○與  己○○既相約最好不要聯絡,有如前述,此次之呼叫,目的自在於探詢戊○○拿  錢之後,何以遲未執行殺人行動?被告丁○○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在關 渡宮後山公園遇見陳進棋,雙方衝突再起,被告丁○○於同日下午持助理劉恭人 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上開呼叫器三次,並留下「八八八 」代號,己○○發現丁○○不停呼叫,即於當晚與戊○○同往被告丁○○競選總  部,被告丁○○丙○○與戊○○、己○○等人在戊○○之車內交談,丁○○詢  問戊○○為何這麼久還沒弄好(指殺掉陳進棋),戊○○便將日前跟蹤陳進棋、 伺機狙殺之過程及何以遲未動手原因向被告丁○○說明,被告丁○○聞言,就將 當日上午與陳進棋口角情形訴說一遍,戊○○稱無法掌握陳進棋行蹤,被告丁○ ○表示其行程陳進棋都會去,拿自己行程表比較快,便吩咐丙○○將其近日行程 寫給戊○○,之後,丙○○返回競選總部,在大門口又力勸被告丁○○不要這麼 做,丁○○口稱「這與你無關,你不要管」等情,業據被告丁○○(二七七一號 偵卷一二一至一二六頁)丙○○與己○○、戊○○一致供承在案,其中發生衝突 一節,且據證人許湧泉證實(一四五三號偵卷㈡二、八頁)。由此等事實,可知 :
  ⒈此次會面係因被告丁○○當日上午與陳進棋衝突,心有未甘,且遲未見戊○○   殺陳進棋,而由被告丁○○主動扣機要求戊○○前來。蓋戊○○非被告丁○○



 競選總部人員,被告丁○○在與陳進棋衝突後,不怕事跡敗露,直接在競選總 部後方空地戊○○之車內商談,顯見被告丁○○急於與戊○○見面,目的明顯 在於要了解戊○○遲未殺害陳進棋之原因。另自戊○○在車內向被告丁○○說 明拿錢後跟蹤陳進棋之情節觀之,益徵被告丁○○斯時急欲知悉戊○○仍未下 手之原因,否則戊○○何必向被告丁○○說明此等情事。  ⒉戊○○向被告丁○○說明是因無法掌握陳進棋行蹤,致無從下手,被告丁○○  即透過丙○○將自己之行程表抄來交付戊○○,自被告丁○○積極提供己有之 行程表予戊○○,以利戊○○掌握陳進棋行蹤觀之,被告丁○○之目的顯在讓 戊○○早日遂行殺害陳進棋之犯行。再從被告丁○○自十一月三日交付戊○○ 伍拾萬元後,即於十一月八日、同月十二日多次扣機尋找戊○○觀之,被告丁 ○○顯有對戊○○行兇時間一再催促之舉。
 ㈨被告丁○○在本院雖辯稱伊當日扣機目的係要己○○陪同伊去陽明山子竹子湖向  己○○叔父拉票,因潘叔為里長,在該地方頗具影響力,並非係向己○○急於探 詢戊○○行動,且伊當晚與戊○○見面僅短短約一分鐘,如何可能深談殺人及提 供行程表之情,該行程表係戊○○自行向丙○○索取,伊全不知情,亦與伊無關 云云;被告丙○○辯稱伊主觀上認為係要保護丁○○,才在不明就裡之情況下, 依戊○○之要求,提供行程表給戊○○參考,伊先前在檢察官偵查及原審所供, 係受誤導及威脅所致,絕非事實云云。然則:
  ⒈戊○○在偵查中已指稱:「(你有無在車上跟丙○○講你跟蹤陳進棋十幾天的   事?)有說,沒錯」等語(一四五三號偵卷㈡二七六頁);在本院仍為相同之  供承(本院卷九十三年四月二日筆錄)。
⒉己○○在偵查中亦稱:「十一月十二日下午呼叫器一直響,就是代號『八八八 』的那個號碼,我都一直找不到董,直到當晚十一、二點在三重戊○○住處才 碰到他,董叫我陪他跑一趟丁○○服務處,當我們在總部後面車上談,戊○○ 坐在駕駛座,我坐在他旁邊,丁○○坐在我後面,我們三人談了幾分鐘後我下 車,沒有多久丙○○就上車坐在戊○○旁邊,後來我又上車,坐在戊○○後面 ,戊○○說一直找不到人,總不能一直在陳進棋總部一直繞、一直等,而且巡 邏車又很多,丁○○說等下叫丙○○拿一張行程表給董,丙○○後來去抄行程 表,我也離開一下,後來丙○○手上拿一張紙上車,我也跟著回車上,我有看 到丙○○將行程表交給董,丁○○說:『快一點,看能不能三天把他做掉』, 他一邊說並比手勢,當時我印象很深刻的是丁○○剛下車開車門時講的,所以 丙○○一定知情」等語(二七七一號偵卷二0八頁),嗣更進一步供稱:「有 一次晚上,由戊○○開一部黑色賓士車,載我到丁○○服務處,戊○○下車沒 多久就上來,並將車開到服務處後面的小停車場,停了沒多久(約一、二十分 許)丁○○就過來上車,坐在右後座,他來時我正好下車到旁邊小便,便完後  來才又上車,我記憶中當時丙○○已經坐在右前(副駕座)座,所以我才坐到 戊○○的後面,但印象最深刻的是我有聽到丁○○在罵戊○○,又說不然叫『 阿昌』(即丙○○)去抄一張行程表,丙○○就下車去抄,後來丙○○有抄一 張行程表過來,上車坐在副駕駛座,將行程表交給戊○○,當時丁○○有說: 今天去造勢,又跟陳進棋又『嗆起來』,他又罵戊○○說:他(指陳進棋)早



上都會去公園,對運動的老人家拉票,那時候最好,只有他跟他的司機在那裡 。當時我們四個人都在,丁○○有對戊○○做一個手勢,說:快一點,三天內 把他幹掉。說這些話時,丁○○丙○○兩人都在場」、「我印象最深刻的是 ‧‧‧丁○○說到去造勢時,與陳進棋『嗆起來』,戊○○有問:是嗆什麼? 丙○○插話說:陳進棋在罵丁○○吃菓子,沒拜樹頭,背骨之幾句話。是丙○ ○所轉述的話,所以我才有印象,丙○○當時有在車上」(一四五三號偵卷㈡ 一一四頁)、「行程表是丙○○拿給戊○○的,是丁○○丙○○寫的,是在 車上講的」等語(同上卷二二一頁)。
⒊被告丙○○亦在偵查中自白「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晚上我帶戊○○到停車場 ,我通知丁○○後,戊○○在車上有對我說他跟了陳進棋十幾天,我心裡就覺 得怪怪的,後來我就勸我哥哥不要這麼做,丁○○說這跟你無關,你不要管, 當天早上在公園遇到陳進棋有互相嗆聲」等語(一四五三號偵卷㈡二七五頁) 。
  ⒋被告丁○○在原審坦稱:「我出去,看到己○○,己○○先指責我說為何一直   打呼叫器,後來帶我上車,…他們…對我說他們有去開(槍),但沒有機會,  我說我在關渡時有遇到陳進棋,有遇到一些口角…」(原審卷㈠一一七頁)。  ⒌自其三人之供詞參互以觀,可知斯時被告丙○○有與丁○○、己○○、戊○○   同在車內,並明確聽聞戊○○講述親自跟蹤狙殺陳進棋之經過,而後,其依丁  ○○之指示抄來丁○○之行程表交付戊○○時,顯然明知該行程表之用途是要 讓戊○○得以方便跟蹤、狙殺陳進棋之用。被告丙○○有接續上開幫助殺人之 犯意,將記有丁○○預計參加之囍宴行程之紙張交與戊○○,以利戊○○跟蹤 狙殺陳進棋之行為,足堪認定。尤其,戊○○尚指稱「約在九十二年三月底,   我在三重河堤和丙○○見面聊天,他問我,是我做的啊?怎麼會是我去,早知   道是我要去,他就不會同意」等語(二七七一號偵卷四五頁);被告丁○○在  偵查中供稱「(你弟弟丙○○勸過你幾次?)好像是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我 要走回家時,他有勸我,我說這跟你無關,你不要知道那麼多」等語(一四五 三號偵卷㈡二五五頁反面);被告丙○○於同次偵查中亦自白「十一月十二日 晚上,潘、董二人離開後,我在競選總部門口,我說『大仔這樣做好嗎?會曝 光!』他說這跟你沒關係,你不要知道那麼多,阿棋太過份了」等語(同上頁 )。如謂被告丙○○自始不知丁○○與戊○○要殺死陳進棋,豈會對戊○○說 出上開話語?益徵被告丙○○知悉抄來之行程表是要供戊○○跟蹤殺人所用, 而所稱「早知道是你要去,我就不會同意」云云,無非係安撫戊○○之託詞, 難為其不知是戊○○要下手殺人之認定。
⒍就上開諸人當晚之互動情形以言,絕對不只短短一分鐘可以竣事,而就當天下 午以呼叫號碼連繫之緣起,係由於當日晨間發生拉票時相互口角衝突,均如前 述,足見被告丁○○在本院所為上開辯詞,無非畏罪翻異之詞,殊無可信。  ⒎至於證人魏阿金、甲○○在本院證述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晚上曾遇見被告丁   ○○一節,因並未詳見係與何人面談,亦未見被告丁○○在車上之情(本院卷  九十三年五月七日筆錄),自不能憑以推翻上開被告丁○○丙○○及相關之 戊○○、己○○所一致供述之內容,何況該四人先前所供更係親歷之事,附此



敘明。
 ㈩戊○○在取得行程表後,為順利進行狙殺、脫身,而先與庚○○竊取曹明傳之C  AD─四九五號機車,已據其二人一致供明,並經該被害人曹明傳指訴在案(一 一八0七號偵卷四三、四七頁),又另被害人陳進棋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中 午十二時五十分許在陶園餐廳門外遭戊○○開四槍擊中,隨後由庚○○騎CAD ─四九五號機車將戊○○載離現場逃逸,戊○○於福華路一二四號前地面遺落黑 色手套一只,二人騎機車至忠義街一三七號將車停下,戊○○步行至芝玉路一段 二二0巷草叢將全罩式安全帽一頂丟棄,被告庚○○步行至同巷旁停車場將全罩 式安全帽一頂及黑色手套一雙丟棄等情形,業據戊○○、庚○○於迭次訊問及歷  審時均自白在卷,並經證人許湧泉陳真梅林義守、盛進興、鄭錦昌王琮富  、張永發、林協益於警、偵訊中陳述在案,其中證人林義守王琮富並於另案(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重訴字第四號)審理中到庭結證在卷。警員於陶園餐 廳外現場採證查扣得彈頭兩個、彈殼四個、彈頭碎片一片及採證地面血跡,解剖 陳進棋時並採得彈頭碎片二片,福華路一二四號前地面查扣黑色手套一只、忠義 路一三七號前查扣車號CAD─四九五號機車、芝玉路一段二二0巷旁停車場查 扣全罩式安全帽一頂及黑色手套一雙、同巷旁草叢查扣全罩式安全帽一頂等勘查 情形,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士林分局轄區陳進棋槍擊命案現場勘 查報告卷」乙份及照片在卷,並有彈頭兩個、彈殼四個、彈頭碎片三片、手套一 雙又一只、安全帽兩頂扣案可稽。前揭彈頭彈殼與碎片經送鑑定,其中現場採集 之彈頭兩顆,認均係已擊發之口徑九mm制式彈頭,經以顯微鏡結果,彈頭來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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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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