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更(二)字,92年度,37號
TPHM,92,上重更(二),37,200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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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三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甲○○
        戊○○
        辛○○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淑惠 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0號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五號;移送併辦案號:八十六年度他字第二二一三號、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一七五0五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己○○甲○○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定執行刑部分,及戊○○辛○○部分,均撤銷。
己○○共同意圖抬高及壓低集中交易市場中尚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甲○○共同意圖抬高及壓低集中交易市場中尚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戊○○共同意圖抬高及壓低集中交易市場中尚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辛○○共同意圖抬高及壓低集中交易市場中尚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
事 實
壹、陳淑蘭、王瑞昌(以上二人係夫妻,經原審法院通緝另結)、己○○甲○○李憲忠蔡嘉邦(以上二人業經本院於更審前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三 年確定)等人,於民國(下同)七十二年間成立尚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 鋒公司),由陳淑蘭擔任董事長、甲○○為總經理、己○○為副總經理。八十一 年十二月十六日,尚鋒公司股票經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管會)核准 上市,董事長陳淑蘭、董事王瑞昌等人,為拉抬尚鋒公司之股票,防止股價下跌 ,經徵得公司其他董、監事即己○○甲○○李憲忠蔡嘉邦等人,經理人謝 國春、林位仁鄭建中、莊文常、鄭日慶、董錫勳(起訴書記載為董錫薰)、許 瑞源(以上七人業經原審判處徒刑,並均宣告緩刑三年確定)及股務課課長即己 ○○之配偶戊○○之共識下,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將彼等於尚鋒公司上市後分 得之股票(總估約佔尚鋒公司股權之百分之七十),集中存放於臺中區中小企業 銀行該公司租用之保管箱中,以減少市場上尚鋒公司股票之流量,並自該公司上 市釋出百分之十股權之承銷利得中取出新臺幣(下同)一億五千萬元,成立所謂 之護盤基金,再使用由陳淑蘭、甲○○李憲忠蔡嘉邦鄭建中等人,分別所



提供舊有已借用之人頭戶或新借用之人頭戶,即不知情之黃賢盛陳潮煌、陳錦 樹、陳劉桔、陳潮澤、李佳玫、楊足、陳素治王金燕、唐照禮、劉惠珍、陳總 敏、鄭惠娟蔡銘欽、李重御、李銘炘、陳慧燕、林信義、李淑卿、張振奎、胡 再麟、潘懋官、吳宏桂(原判決記載為吳宏柱)、陳乃玉、陳國能、丁○○、鄭 碧華、鄭碧娥吳健敏、林生權張秀微、劉燕謀、周乃誠、林素真、張陳麗珠陳梅君、郭水汴、曾榮宏柯素蘭、王其隆、邱漢興、陳潘域、丙○○、林生 彬、張泰森楊愛玉、蔡壽城、謝呂春蘭、謝梅妹、張昌昕等人頭戶,並分別於 臺北、臺中、彰化之大發證券、怡富證券、時代證券、大華證券、亞洲證券、菁 英證券、金豪證券、台育證券、宏華證券、元統證券、建弘證券、中信證券、致 和證券、新寶證券等證券商處開設帳戶,連續多次於證券集中市場上操控尚鋒公 司股價。該護盤基金之運作,係由陳淑蘭主控,負責有關協調、調度事宜,己○ ○、甲○○負責基金運作決策之事宜,至於護盤操作,則分別委由辛○○(該公 司上市之初至八十二年三月間,時任尚鋒公司財務部協理)、楊秋月(非本案被 告楊金月,年籍不詳,於八十二年底至八十三年七、八月間)及乙○○(八十三 年十月至八十四年八月間,時任尚鋒公司財務部經理,業經原審判處徒刑,並宣 告緩刑三年確定)進行操盤。辛○○等三人乃根據市場交易情形,決定買賣尚鋒 公司股票之價與量,再交由戊○○與助理庚○○、張順真張品君)(以上二人 均未據起訴),除以知情之鄭建中林位仁、鄭日慶、許瑞源謝國春林正勝 (此部分未據起訴)等人之名義外,亦以他人名義,按既定之時間、價格,分別 下單買進、賣出或相對買賣尚鋒公司股票,藉此分散買賣、分散買氣之方式,規 避證管會查核及市場投資人注意,製造尚鋒公司股票交易熱絡之假象,並以將該 股票之價格限制於不跌破六十元為原則,見尚鋒公司之股價有下跌時,則意圖影 響市場之行情,拉抬尚鋒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以前揭人頭戶之名義,在各證券 商處,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計影響市場上尚鋒公司之交易價格者有附表 壹(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五號偵查卷第三五三頁至第三五六頁即監視報告第五 五頁之第四七至之第五十)所示各交易,而影響尚鋒公司股票之市場交易秩序。貳、自尚鋒公司股票上市之初至八十二年八、九月間,該護盤操作尚稱順利且有盈利 ,後於八十二年八月至同年年底間,董錫勳、鄭日慶退出基金之運作,領回己有 之股票。嗣自八十二年底,因尚鋒公司股價下滑,護盤基金發生虧損,遂由陳淑 蘭等自行籌資(蔡嘉邦二億元、甲○○三、四千萬元、李憲忠七千五百萬元、己 ○○五千萬元),或以彼等利用人頭戶所持有之尚鋒公司股票,向華南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臺灣區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亞太商業銀 行員林分行、聯邦商業銀行員林分行、中興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太設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儲蓄部、李慧玲等質押借款,以支應護盤所需資金, 並於八十四年八月一日尚鋒公司股票除權前,自八十四年四月一日起,利用人頭 戶,連續於附表肆所示之日期,買賣尚鋒公司股票(買賣張數,佔當日成交量百 分比,均如附表肆所示),計影響市場上尚鋒公司交易之價格有附表貳(八十六 年度偵字第二六五號偵查卷第三五三頁至第三五六頁即監視報告第五五頁之四七 至之五十)所示各交易,而影響尚鋒公司股票之市場交易秩序(己○○甲○○ 另違反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本院於更審前判決罪刑確定)。



叁、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及以同一案件事實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被告己○○經本院合法傳喚,始終未曾到庭;據其於更審前之陳述,及被告甲○ ○、戊○○辛○○在本院審理中之陳述,四人均矢口否認有任何違反證券交易 法犯行。被告己○○於更審前辯稱:其僅於公司成立之初,提供二名親戚任公 司之原始股東,並負責公司國外之營運部分,至於公司之財務及股票操作,則均 由陳淑蘭負責,且係公司之股東遭斷頭二、三十億元,並非公司之損失云云。 被告甲○○辯稱:伊認為伊沒有參與炒作股票,股票上市的時候,伊是負責工廠 的生產,當初成立基金是告訴伊說護盤,不是說要炒作股票;伊並沒有提供人頭 ,其中丁○○、丙○○是伊的女婿,他們是股東並不是人頭,其餘的人伊都不認 識;伊並沒有參與他們炒作股票,當時他們說伊年紀比較大,說給伊掛名當副董 事長,但是伊實際上是在負責生產,他們股票什麼伊都不知道等語。被告戊○ ○辯稱:伊的工作是申報股東股份的變動、依陳淑蘭的指示作報表,沒有下單也 沒有炒作;伊沒有負責下單,伊只是作盤後交割、報表云云。被告辛○○辯稱 :伊是專業經理人,沒有參與炒作股票,而且伊任職的時間很短,八十二年三月 初就沒有處理尚鋒公司的事情了;伊是八十一年九月才進入尚鋒,之前伊也都不 認識他們,伊是專業經理人,負責的是財務和會計,跟操盤根本沒有關係;伊所 作的是財務報表、報稅等事務,伊進公司是要推動資訊電腦化的工作,所以會召 開一些跨部門的會議,伊進公司的時候他們尚未掛牌,是十二月分公司才掛牌; 我沒有參與炒作股票等語。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為被告己○○甲○○、戊○ ○辯稱:被告等並未參與或介入,成立共同基金之目的,純為維護股價,以避免 遭市場主力做手炒作或放空而致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並無影響股影票市行情之意 圖;尚鋒公司自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市時起至八十四年八月一日除權為止, 尚鋒股價均維持在五十多元至七十多元間,僅八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至十月曾漲至 八、九十元,而此一高檔其間所謂護盤基金亦係買多賣少,未見趁機出脫持股; 尚鋒公司股票於八十二年底至八十四年八月一日前,並無下滑之情事,該公司之 財務危機及股票崩盤,實為外力造成,並非被告等炒作或掏空資產所致。至於代 為操盤者是否有「於特定期內,逐日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買高買價之價格或以 最高之價格買入」之行為,因被告並未參與或介入實際之操盤行為,並不知情云 云。為被告辛○○辯稱:辛○○在八十四年間股票價格異常時,既已離開公司, 故不知該股票運作情形;涉嫌犯罪事實係在八十四年四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 間,惟被告早在八十二年三月即已離職。被告無投資公司股份,僅屬經理人,並 無權決定買賣之價與量;被告既未保管款券,又未下單無法操盤。被告在公司之 業務內容僅限於公司財務、會計工作,並未負責股票相關事宜;被告與護盤基金 並無利害關係,不可能擔任操盤者;被告忙於公司財務,無暇看盤,亦未負責下 單,而營業員劉錚華多次明確表示下單者為戊○○;共同被告之供詞彼此矛盾; 被告僅就股市基本面狀況提供分析意見而已;起訴書所指操盤期間與被告任職期 間不合。調查局移送監視報告書所指明顯股票交易日僅二月十七日及二月十八日 等二日發生於被告任職期間。明顯股票交易日所生異常行為之價量決定,無證據



證明係被告所為。被告任職期間,又須至中興大學任教,不可能配合公司操作股 票。委託下單買賣之價格非必等於成交價格。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至三月五日間 ,大盤及同類股皆呈現大漲局勢,相較下尚鋒股價波動尚屬輕微,尚鋒股價之變 化,復與大盤及同類股之走勢相近。買賣之時點既有相當差距,相對成交之股數 遠低於買進之股數,實無法預料成交之相對人為何人,故該相對成交明細表尚有 可議之處。間隔三日,與「連續性」要件不符,即無連續高買低賣之行為。被告 任職期間尚鋒公司之業務及股價均屬正常.依卷附監視報告資料,上市之初黃賢 盛等人買進股數為數甚少,八十二年四月時,當月幾乎無股票買賣,而尚鋒公司 之股價自上市初至八十四年初皆屬平穩。尚鋒公司發生財務問題係於八十四年之 後,與被告任職之八十二年初無關等語。惟查: 被告己○○甲○○戊○○共同集資護盤之事實部分: ㈠被告己○○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中供承:尚鋒公司股票上市,證管會規定要釋 放百分之十股權,每股承銷價五十一元,共二億餘元,經全體同意,將其中一 億五仟萬元,作為股價護盤基金;... 該基金由股東依股權多寡予以均分,係 基於陳淑蘭遊說,說尚鋒公司剛上市,為使股價維持一定水準,增加投資人信 心;... 除尚鋒公司上市之初的一億五千萬元外,另有向銀行以尚鋒公司股票 質借,另股東加投資入該護盤基金,另還有以尚鋒公司股票向民間質借;據我 記憶所及,陳淑蘭、甲○○鄭建中蔡嘉邦李憲忠有提供人頭帳戶;... 謝國春林位仁鄭建中、莊文常、許瑞源、鄭日慶、董錫薰均為尚鋒公司之 經理人,伊有向彼等表示決定成立護盤基金,彼等均同意加入,但僅將所持有 之股票供護盤基金云云(見偵查卷㈡第一九七頁至第一九九頁、偵查卷㈢第二 頁背面)。於檢察官偵查中仍供稱:伊與陳淑蘭、王瑞昌甲○○李憲忠共 同同意股票上市,監察人也同意;護盤基金也是全體同意等語(見偵查卷㈢第 一九六頁)。
㈡被告戊○○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中供承:一億五千萬元之護盤基金,伊依陳淑 蘭指示,存入陳淑蘭所提供之人頭帳戶,林信義、李淑卿、唐照禮等戶頭,原 始股東將股票統一交由公司保管,存於台中區中小企銀之保管箱;... 尚鋒公 司上市後,原始股東陳淑蘭、王瑞昌蔡嘉邦謝國春林位仁許瑞源、呂 振泰、甲○○李憲忠己○○、董錫勳、鄭日慶、鄭建中、莊文常等釋出股 權後,其中一億五千萬元做為護盤基金云云(見偵查卷㈡第三一八頁,偵查卷 ㈢第七頁背面)。
㈢被告辛○○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中供承:尚鋒公司股票上市後,陳淑蘭、王瑞 昌、己○○甲○○李憲忠蔡嘉邦有利用該公司股票承銷之利得一億五千 萬元,成立護盤基金,並指定伊負責護盤之作為等語(見偵查卷㈡第三六九頁 背面、第三七0頁)。
㈣原審同案被告陳淑蘭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中供稱:伊與己○○甲○○、李憲 忠、蔡嘉邦均參與籌措資金、股票,有進場購入二、三萬張云云(見偵查卷㈡ 第二0二頁至第二0四頁)。
㈤原審同案被告乙○○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中供稱亦供稱:尚鋒公司於八十一年 底上市,由董事長陳淑蘭、總經理己○○及其他董監事,以自有資金約一億五



千萬元成立護盤基金,伊轉任尚鋒公司,同時對尚鋒公司股票進行護盤作為; ... 為防止設質股票殺出,力守六十元云云(見偵查卷㈡第三六七頁、三六八 頁,第二0七頁至第二0九頁)。
㈥被告己○○戊○○辛○○,及原審同案被告陳淑蘭、乙○○所為前述供詞 ,互核均為相符;被告己○○戊○○辛○○之前揭自白,及原審同案被告 陳淑蘭、乙○○所為之前開供述自屬可信。被告己○○甲○○均有參與共同 集資護盤,自可認定。
被告己○○甲○○戊○○辛○○共同操作護盤基金之事實部分: ㈠被告己○○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中供承:該基金存放在林信義、李淑卿、唐照 禮之帳戶;... 該基金由陳淑蘭擔任負責人,戊○○負責行政業務,包括統計 每日進出之尚鋒股票、製作報表給陳淑蘭、每日交割業務及將盈餘或虧損情形 彙整,伊及甲○○擔任陳淑蘭諮詢顧問及處理陳淑蘭交辦有關護盤基金之事, 蔡嘉邦提供股票及資金,該護盤基金由陳淑蘭請尚鋒公司財務經理辛○○負責 喊盤及下單買賣尚鋒公司股票;... 該護盤基金於尚鋒公司股票八十一年十二 月十六日上市後即運作;... 人頭戶由陳淑蘭、甲○○王瑞昌李憲忠、鄭 建中、蔡嘉邦及伊負責;... 八十二年三、四月間,護盤基金賣出約五、六千 張股票,得款約四億元,經陳淑蘭決定,伊、甲○○李憲忠蔡嘉邦同意後 ,將其中約一億元分配給護盤基金投資人,謝某等亦有分得利潤云云(見偵查 卷㈡第一九八頁至第一九九頁、偵查卷㈢第三頁背面至第四頁)。於檢察官偵 查中仍供稱:護盤基金委由辛○○等人操盤,後來由台證操盤,乙○○亦操盤 ,而戊○○、庚○○負責交割手續等語(見偵查卷㈢第一九六頁背面)。 ㈡被告戊○○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中供承:伊每天製作尚鋒護盤基金進出日報表 供陳淑蘭查閱;... 陳淑蘭提供黃賢盛陳潮煌陳錦樹、陳劉桔、陳潮澤、 李佳玫、楊足、陳素治王金燕、唐照禮、劉惠珍、陳總敏、鄭惠娟蔡銘欽 、李重御、李銘炘、陳慧燕、林信義、李淑卿、張振奎、胡再麟、潘懋官、吳 宏柱、陳乃玉、陳國能甲○○提供丁○○,鄭建中提供鄭碧華鄭碧娥,蔡 嘉邦提供吳健敏、林生權李憲忠提供張秀微等人頭戶;... 由陳淑蘭、甲○ ○、王瑞昌李憲忠鄭建中蔡嘉邦己○○等股東所提供人頭戶,作為買 賣尚鋒股票之往來帳戶云云(見偵查卷㈡第三一八頁正、反面)。 ㈢原審同案被告陳淑蘭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中供稱:操盤由辛○○處理,後來交 由臺灣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乙○○;... 利用人頭戶交易帳戶,再以既定的 時間和價格,買賣尚鋒公司股票;... 為避免董、監買賣股票,受到證管會及 投資人注意,對護盤工作不利,故由人頭戶交易,製造尚鋒股票交易熱絡的情 形;... 李憲忠甲○○曾提供人頭帳戶供護盤尚鋒股價使用云云(見偵查卷 ㈡第二0二頁至第二0四頁、第二三二頁反面)。 ㈣即被告辛○○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中亦供承:大股東要求股價不得跌至承銷價 ,並由大股東提供親友之帳戶,戊○○負責護盤基金掌控、股票買賣交割、轉 帳等事宜;... 尚鋒公司股票上市後,陳淑蘭、王瑞昌己○○甲○○、李 憲忠、蔡嘉邦有利用該公司股票承銷之利得一億五千萬元,成立護盤基金,並 指定伊負責護盤之作為等語(見偵查卷㈡第三七0頁、偵查卷㈣第二二三頁)




㈤被告己○○戊○○辛○○,及原審同案被告陳淑蘭所為前述供詞,互核均 為相符;此外,復有張順真所提供之資料影本一份、戊○○所提供之護盤基金 之出資比例資料影本一份、戊○○所提供之護盤基金之出資比例資料影本一份 在卷可稽(見偵查卷㈡第二一三頁至第二二二頁、第三二五頁,偵查卷㈢第十 二頁至第十四頁)。被告己○○戊○○辛○○之前揭自白,自屬可信。 ㈥雖原審同案被告乙○○在本院更審前到庭證稱:印象中戊○○沒有單買賣股票 云云(見本院上訴卷㈠第二六六頁反面)。證人王朝本到庭證稱:八十三年八 月至八十四年五月戊○○有請產假等語(本院上訴卷第二宗第五頁)。證人林 昭仁、邱偉修楊佩玲賴柏佑林德威王宗正分別證稱:附表所示各投資 人在公司之帳戶自八十二年至八十四年間所買賣尚鋒公司股票,不是由戊○○ 下單買賣云云(本院上訴卷第五宗第四六頁及反面)。然查: ⒈原審同案被告劉錚華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中供陳:在我至尚鋒公司後,我才 知道尚鋒公司下單買賣股票的業務負責人是會計科長戊○○;我僅知戊○○ 會告知我欲交易買賣股票數量、種類、價格,至於尚鋒公司何人決定買賣的 數量、價格,我並不清楚;尚鋒公司每次下單買賣的股票種類,係以其公司 的股票為主等語(同偵查卷㈡第一0五頁)。
⒉證人庚○○在本院更審前亦到庭證稱:報表是戊○○給我的,她們要我傳真 資料給對方;報表在戊○○請假時,我來幫她做,她請假時也有進公司,張 順真也有做這些事,交割戶的存款及印章在他手上;張順真依我的指示去轉 帳,存摺及印章都在他手上保管云云(見本院重上訴卷㈡第十頁反面、第十 一頁)。
⒊證人張順真(即張品君)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中證稱:戊○○及其助理庚○ ○先寄人頭開戶資料予我,再由我持至各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及銀行交 割帳戶,並將相關人頭帳戶之印鑑、存摺或交各證券公司營業員保管,或由 我攜回保管;不論早期或後期,我皆僅係依據戊○○傳真給我的指示辦理交 割事宜云云(同偵查卷㈡第二一0頁反面、第二一二頁)。在本院更審前調 查中仍證稱:戊○○在每日下午收盤以後與我聯絡等語(本院上訴卷第二宗 第三一五頁)。
⒋原審同案被告陳淑蘭供稱:這份明細表是由戊○○在八十四年九月間,按照 上述分配比例執行的結果製表交給我的等語(見偵查卷㈡第三六三頁反面至 第三六四頁)。
⒌即被告戊○○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中亦曾供承:伊每天製作尚鋒護盤基金進 出日報表供陳淑蘭查閱;... 由陳淑蘭、甲○○王瑞昌李憲忠鄭建中蔡嘉邦己○○等股東所提供人頭戶,作為買賣尚鋒股票之往來帳戶云云 ,有如前述;則證人庚○○、張順真,及原審同案被告劉錚華、陳淑蘭之前 開供述,自屬可信;原審同案被告乙○○及證人林昭仁邱偉修楊佩玲賴柏佑林德威王宗正之供證,顯與事實不符,委無足採。被告戊○○有 實際參與人頭戶之下單行為,並經由庚○○、張順真二人為之;並非如其所 辯僅為股務人員,已灼然可見。至於,被告戊○○縱於其間曾請產假,然其



於假期中仍至尚鋒公司處理事務,並由庚○○協助其處理,已據證人庚○○ 、張順真結證在卷;被告戊○○所辯請產假之情,並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 ㈦被告辛○○雖提出其離職證明書與中興大學夜間部聘書影本一紙(原審卷第一 宗第三一二頁、本院重上訴字卷㈤第一四三頁、第一四四頁),辯稱:伊早在 八十二年三月即已離職;伊無投資公司股份,僅屬經理人,並無權決定買賣之 價與量;被告既未保管款券,又未下單無法操;伊在公司之業務內容僅限於公 司財務、會計工作,並未負責股票相關事宜;被告與護盤基金並無利害關係, 不可能擔任操盤者;被告任職期間,又須至中興大學任教,不可能配合公司操 作股票云云。惟查:
⒈被告辛○○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中曾供承:尚鋒公司股票上市後,陳淑蘭、 王瑞昌己○○甲○○李憲忠蔡嘉邦有利用該公司股票承銷之利得一 億五千萬元,成立護盤基金,並指定伊負責護盤之作為等語。其所為此部分 之供述,核與同案被告己○○戊○○,及原審同案被告陳淑蘭所為前述供 詞,互核均為相符,已如前述。
⒉被告辛○○迄至八十二年三月初,仍擔任尚鋒公司財務部協理,則尚鋒公司 之股價於八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二月十八日、三月一日、三月四日因外力介 入操作而有大幅度之波動(另詳如後述),應仍屬被告辛○○得操作護盤之 時間內。次查,被告辛○○自八十一年八間起受聘中興大學擔任夜間部會計 系兼任講師,固有其提出之中興大學聘書附卷為證;然依被告辛○○所提出 之聘書所載,渠僅係夜間部兼任講師,並非需天天至中興大學授課;況且, 被告辛○○僅為上午證券交易時間內之工作,渠夜間前往興大學授課,並無 礙於上午之操作護盤與;是其自八十一年八間起受聘中興大學擔任夜間部會 計系兼任講師,並不足執以為其未操作護盤之證據。至於,所提出之被告辛 ○○所提出之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離職證明書,僅足證明被告辛○○自 八十二年四月二十日起在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至八十四年一月三 十一日離職;並不足以證明被告辛○○於八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至三月初在尚 鋒公司擔任財務經理期間未參與操作護盤;此部分亦不足為被告辛○○有利 之認定。
⒊同案被告己○○在本院更審前審理中雖改稱:辛○○是我們公司聘請的專業 經理人,是財務經理,不是來操作股票的;我可以證明謝先生是尚鋒的財務 部協理,因為尚鋒有許多財務方面的專業知識要借重謝先生,他以前待過金 華證券,對股票比我們了解,所以我們常會問他,這種情形,在所難免,這 不能說是操作股票云云(見本院上重訴卷㈡第八頁、重上訴卷㈢第一二七 頁及反面)。證人林柄滄在本院更審前到庭供證:是知悉辛○○有意返回臺 北工作,因而寫此信(見本院上重訴卷㈡第三一二頁反面);證人楊峰權亦 供稱:他(指辛○○)負責財務及股票上市業務,他的業務與股票交易沒有 關係;沒有看到主管要求辛○○買賣股票,我們部門沒有在買賣股票」等語 (見本院上重訴卷㈢第一九九頁及反面)。然查,同案被告己○○及證人林 柄滄、楊峰權在本院所為之前述供詞,核與被告辛○○於調查局調查時坦承 之上情,並不一致,顯為事後迴護被告辛○○之詞,自不可採。



⒋被告辛○○所辯:未操盤云云,要難採信。
㈧綜上所述,被告己○○所辯:公司之財務及股票操作,則均由陳淑蘭負責,伊 對公司之營運並不了解;甲○○所辯:伊沒有參與炒作股票,股票上市的時候 ,伊是負責工廠的生產,當初成立基金是告訴伊說護盤,不是說要炒作股票; 伊並沒有提供人頭;戊○○所辯:伊的工作是申報股東股份的變動、依陳淑蘭 的指示作報表,沒有下單也沒有炒作;辛○○所辯:伊是專業經理人,負責的 是財務和會計,跟操盤根本沒有關係;均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被告共同意圖抬高及壓低集中交易市場中尚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 ,以他人名義,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之事實: ㈠據被告己○○甲○○戊○○辛○○等人所使用之人頭戶供證: ⒈胡再麟供稱:於八十一年間王瑞昌表示其妻陳淑蘭之尚鋒公司要上市,希望 伊能入股,但伊沒錢,並未投資,王瑞昌向伊借 再配合填寫開戶資料,當時尚有張振奎、潘懋官等人,但相關情形不知;王 瑞昌向我借用
,配合其填寫證券公司及銀行之開戶資料,與我一起填寫資料的,還有張振 奎、潘懋官等人;我並未親自買賣尚鋒股票,在八十四年四月一日至八十四 年十月三十一日我名義下所為尚鋒股票交易,這些應該都是王瑞昌與陳淑蘭 使用我的名義而為,相關之存摺及印鑑亦均由其保管,我並不知情等語(見 偵查卷㈠第九頁至第十頁)。
吳健敏供稱:八十年九月九日進入尚鋒公司營業部擔任營業員,八十五年九 月一日擔任營業部主任;... 京華員林證券公司、亞洲台北證券公司、大安 銀行復興分行、新寶證券公司、世華銀行光復分行、金豪證券公司、中信證 券公司,均係伊於八十年進入尚鋒公司時,陳淑蘭要求伊提供 ,印鑑章係陳淑蘭所刻,交易內容伊不清楚,八十四年年底,陳淑蘭方返還 (吳健敏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調查筆錄)。我僅於八十四年一月左右在群益 證券公司開立帳戶,係我自己使用,該帳戶於八十四年十月左右就沒有使用 ,至於其他的證券公司之開戶,都是我公司董事長陳淑蘭要求我提供 影本,利用我的名義開立帳戶買賣,我有將
印鑑章是陳淑蘭所刻,上述之存摺均由營業員直接交給陳淑蘭,我不清楚所 有的交易內容。除了八十四年七月十八日由群益證券公司營業員徐建國賣出 五張,其餘的我都不清楚等語(同上偵查卷第一宗第三八頁反面至第四十頁 反面、第三宗第八二頁至第八三頁)。
張振奎供稱:八十一年間,王瑞昌表示其妻尚鋒公司要上市,要借伊 開戶;... 但未親自買賣尚鋒公司股票,故與林正勝劉惠珍、陳乃玉、宋 煌雲、何思坤鄭碧娥吳宏柱鄭碧華、李銘炘、鍾素貞、林美遜、林寶 秀、鍾碧蓮彭國華等人之交易或匯款情形均不知情(張振奎八十五年十一 月五日調查筆錄)。王瑞昌向我借
臺北市○○街○段六十三號四樓填寫開戶資料,與我同行有胡再麟、潘懋官 等人,相關之交易情形我都不清楚。我並未親自買賣尚鋒公司股票,有關之 交易或匯款情形我都不清楚,這些應該都是王瑞昌使用我名義去做,相關之



存摺及印鑑亦係由其保管,我並不知情等語(同上偵查卷第一宗第一0四頁 至第一0五頁)。
⒋陳總敏供稱:認識王瑞昌、陳淑蘭、李銘炘,王瑞昌係雍星老板陳潮煌(陳 淑蘭之弟)之姐夫,雍昌係盛昌公司之關係企業,李銘炘係盛昌公司員工; ...,未親自開戶過,八十一年間,盛昌財務鄭惠娟要伊提供 有收到怡富證券、世華信義分行存摺,但交易情形不清楚(陳總敏八十五年 十一月七日調查筆錄)。我是王瑞昌的部屬,我將 該等開戶資料,約於八十四年十、十一月間收到怡富證券公司之證券存摺, 相關交易情形我都不清楚。我並未親自買賣尚鋒股票,故有關之交易或匯款 情形,我都不清楚,這些應該都是王瑞昌、陳淑蘭使用我名義買賣、匯款, 且相關存摺、印章亦係由其保管等語(同上偵查卷第一宗第三一八頁正反面 )。
⒌證人李銘炘供稱:王瑞昌係盛昌老闆,陳淑蘭係老闆娘;... 八十四年間, 因王瑞昌、陳淑蘭想炒作尚鋒公司股票,需人頭戶,會計鄭惠娟轉達陳淑蘭 指示,要伊至大發證券公司開戶,但伊不從事股票買賣(李銘炘八十五年十 一月七日調查筆錄)。我在任職盛昌公司期間,約於八十四年中,因為王瑞 昌、陳淑蘭等人想炒作尚鋒股票,需要使用人頭帳戶,公司會計鄭惠娟轉達 陳淑蘭指示要我前往大發證券公司開戶,但我從不過問渠等炒作尚鋒股票的 詳情。我不知道何以會有在金豪等六家券商開戶,可能是盛昌公司內部人員 奉王瑞昌、陳淑蘭之指示所為。我完全不清楚這些交易,應該都是陳淑蘭等 集團所炒作的。我開戶後,印鑑、存摺均交給盛昌臺北辦公室的張品君保管 等語(同上偵查卷第一宗第三二0頁反面至第三二一頁反面)。 ⒍唐照禮供稱:伊為盛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維修部主任,王瑞昌為盛昌紡織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淑蘭為其配偶;... 八十一年間,公司會計鄭惠娟要 伊交
公司有將存摺退回,股票買賣情形,伊不清楚,係王瑞昌、陳淑蘭使用(唐 照禮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調查筆錄)。在八十一年、八十二年間,盛昌公司 會計鄭惠娟要求我影印
娟,填寫開戶資料,相關交易情形我都不清楚。我並未親自買賣尚鋒公司股 票,故有關之交易或匯款情形,我都不清楚,這些應該是王瑞昌、陳淑蘭使 用我名義去做的,相關存摺、印鑑亦皆由王瑞昌、陳淑蘭保管等語(同上偵 查卷第二宗第九頁反面至第十頁反面)。
吳宏桂供稱:認識王瑞昌、陳淑蘭,因接受王瑞昌公司贊助,故提供 ,但未親自開戶(吳宏柱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調查筆錄)。我從未在一銀世 貿分行開過戶,更未在八十四年四月十日及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匯款予唐 照禮等人。我從未將
為報綜合所得稅之用,而由公司向本人取得
王瑞昌公司可以本人
七頁反面)。
林生權供稱:八十四年間,曾把




用人頭開戶,趙江川尚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股票買賣情形,不清楚 (林生權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調查筆錄)。我本人並未在證券公司開戶買賣 。八十四年間我有將
示的,要利用一些人頭在證券行開戶,趙江川是在尚鋒興業公司任職,所以 他以我名義在證券行開戶,應當是用來買賣尚鋒公司股票等語(同上偵查卷 第二宗第三十頁反面至第三一頁)。
蔡銘欽供稱:盛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程式設計師,電腦部副理、總務部副理 ,陳淑蘭為公司負責人,王瑞昌為其配偶,己○○為尚鋒公司總經理,八十 四年間,王瑞昌要伊提供
調查筆錄)。八十四年間陳淑蘭要我提供
昌公司匯款之用,我將
司所開設帳戶及銀行交割戶,實際使用者都是陳淑蘭,相關印鑑、存摺亦由 陳女保管。前述尚鋒公司股票交易,皆係陳淑蘭冒用我名義買賣等語(同上 偵查卷第二宗第五八頁及反面)。
劉惠珍供稱:盛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及會計、採購等職,王瑞昌為董事 長、陳淑蘭為尚鋒公司董事長、己○○為尚鋒公司總經理、張振奎係人頭, 彭國華吳宏柱吳健敏、邱漢興鍾碧蓮李憲民何思坤均不認識,八 十年進入盛昌公司,王瑞昌即要伊提供
鑑均係王瑞昌保管,買賣尚鋒股票,伊不知情(劉惠珍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 調查筆錄)。老板王瑞昌要我們在證券公司開戶,並將戶頭借渠使用買賣股 票,我們集合統一辦理開戶。前開我所開設之交易帳戶及銀行交割戶之相關 印鑑、存摺均是交由王瑞昌保管,故前開帳戶之實際使用者應係王瑞昌。我 本人從未使用過前開帳戶買賣尚鋒公司股票等語(同上偵查卷第二宗第六七 頁反面至第六八頁反面)。
⒒李淑卿供稱:曾任職盛昌紡織公司,八十二年間,鄭惠娟曾表示尚鋒公司要 人頭戶,伊有借其
黃賢盛、李重銜、林信義、李銘炘、劉惠珍蔡銘欽、唐照禮等係人頭(李 淑卿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調查筆錄)。約八十二、三年間,鄭惠娟曾表示尚 鋒公司需要戶頭買賣股票,我同意將戶頭供其使用。我從未匯款給鄭惠娟, 前述匯款並非我所為。顯然大發證券公司在未得我同意下,即讓他人使用我 戶頭買賣股票等語(同上偵查卷第二宗第八十頁至第八一頁)。 ⒓陳慧燕供稱:盛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會計,王瑞昌係公司董事長、陳淑蘭係 尚鋒公司董事長、己○○為尚鋒公司總經理,王瑞昌有要伊在證券商開戶, 做人頭戶,但不知係何證券商(陳慧燕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調查筆錄)。王 瑞昌要我們在證券公司開戶,並將戶頭借渠使用買賣股票,我們應渠要求開 立帳戶給王瑞昌等人使用,我們集合統一辦理開戶。前開我所開設之交易帳 戶及銀行交割戶之相關印鑑、存摺均是交由王瑞昌保管,故前開帳戶之實際 使用者應係王瑞昌。我本人從未使用過前開帳戶買賣尚鋒公司股票,故有關 交易詳情我並不清楚。有關資金匯款往來情形,我均不清楚,均不是我本人 所為等語(同上偵查卷第二宗第八三頁反面至第八四頁反面)。



⒔李重銜供稱:伊為盛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技術員,八十一年間,會計鄭惠娟 向伊要
;... 伊不知道八十四年四月七日劉錚華有匯八十萬元予伊(李重銜八十五 年十一月七日調查筆錄)。約在八十一年左右,公司會計鄭惠娟向我要身分 證影本,並表示老闆娘要用我名義,在證券商處開立帳戶買賣股票之用途, 我將
鑑章均未交給我,至於放在何處我不清楚,我僅知他們有使用我的證券帳戶 及銀行存摺在買賣股票,但如何交易,交易量如何,我完全不清楚。有關上 述匯款情形,均非我本人所為,應該都是王瑞昌、陳淑蘭使用我名義去做的 等語(同上偵查卷第二宗第九三頁至第九四頁)。 ⒕陳乃玉供稱:八十四年初,陳淑蘭向伊借大發證券股票交易帳戶及世華儲蓄 部交割帳戶供其買賣股票,同時並將伊之先生陳國能之資料予其,但買賣股 票之情形,伊不清楚(陳乃玉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調查筆錄)。約於八十四 年初,因陳淑蘭要借我的大發證券股票交易帳戶及世華儲蓄部交割帳戶供渠 買賣尚鋒公司股票之用,我便將前述帳戶相關印鑑及存摺給陳淑蘭使用,至 於陳淑蘭如何使用相關帳戶買賣尚鋒公司股票及運用資金之情況,我實在是 不知道等語(同上偵查卷第二宗第一0三頁)。 ⒖張秀微供稱:伊先生李憲民係尚鋒公司小股東及該公司經理,尚鋒公司曾表 示股票上市不久,要人頭戶,伊即依要求去開戶,有台證證券、大發證券、 大順證券、寶來證券(張秀微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調查筆錄)。尚鋒公司股 票上市不久,尚鋒公司股務課人員打電話至我家,表示我們係尚鋒公司股東 ,需用我的名義在券商開戶,我即至尚鋒公司彰化總公司和券商、銀行辦理 開戶、對保各項事宜,我想前述帳戶即尚鋒公司幫我開的股票交易帳戶。前 述相關匯款情形,我並不清楚,這些應都是尚鋒公司利用我名義所為,且我 相關之存摺、印章皆由尚鋒公司服務課保管,我並不知情。我提供我的戶頭 供尚鋒公司使用,因係尚鋒公司告訴我,我和我丈夫係其股東需開戶給公司 使用,我才同意尚鋒公司要求等語(同上偵查卷第二宗第一0八頁至第一0 九頁及反面)。
鄭惠娟供稱:七十七年十月進入盛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二年間,尚鋒 公司因需開戶買賣股票,所以要伊提供
不清楚(鄭惠娟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調查筆錄)。僅在八十二年間,尚鋒公 司因需開戶買賣股票,所以要求我提供
易,我填寫開戶資料後,相關證券存摺、銀行交割存摺等,皆由尚鋒公司保 管,所以這些交易情形應是尚鋒公司以我名義所做的。我並未親自買賣尚鋒 公司股票,故有關之交易或匯款情形,我都不清楚,這些應該都是王瑞昌、 陳淑蘭、戊○○己○○等人以我名義買賣尚鋒公司股票及匯款等語(同上 偵查卷第二宗第一一七頁至第一一八頁)。
張品君供稱:伊七十八年進入尚鋒公司台北營業所擔任業務助理員,己○○ 引見予陳淑蘭,其告訴伊日後聽命予他,並由戊○○擔任聯絡人;... 人頭 戶有鄭碧華、胡再麟、鄭碧娥、潘懋官、邱漢興張振奎張泰森林生彬



、李銘炘、吳宏柱吳健敏、張陳麗珠、郭水汴、林生權林正勝黃賢盛劉惠珍、李重御、陳總敏、劉燕謀、林素真、陳梅君、楊足、唐照禮、李 淑卿、謝梅妹、林信義、張秀微、謝呂春蘭陳慧燕、蔡壽城、張昌昕、王 金燕、鄭惠娟陳錦樹、陳劉桔、蔡銘欽、陳潘域等人;... 人頭戶於大發 證券、怡富證券、時代證券、大華證券、亞洲證券、菁英證券、金豪證券、 台育證券、宏華證券、元統證券、建弘證券、中信證券、致和證券、新寶證 券;... 下單事情伊不清楚,所需資金由陳淑蘭、戊○○調度,由陳淑蘭撥 進伊帳戶,再由開具支票,後來則由營業員通知陳淑蘭將資金直接匯入人頭 戶帳戶等語(張品君八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二十一日調查筆錄)。 ⒙陳潮煌供稱:伊於七十年進入盛昌公司任作業員,八十三年五、六月間,鄭 惠娟告訴伊,尚鋒公司需股票護盤,希望能借伊之帳號,買賣尚鋒公司股票 ,並將帳戶等交予鄭惠娟陳潮煌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調查筆錄)。鄭惠 娟告訴我尚鋒公司因需股票護盤,希望能借我的證券交易帳號及銀行交割帳 號作為買賣尚鋒公司股票,所以借給尚鋒公司使用。八十四年四月一日至八 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我從未買賣過尚鋒公司股票,應是鄭惠娟取走我 的證券交易帳號後進行的。相關存摺、印章放於鄭惠娟之處等語(同上偵查 卷第二宗第二四二頁反面至第二四三頁反面)。 ⒚林信義供稱:伊於六十一年進入盛昌公司,八十二年間,鄭惠娟向伊要身分 證,並由券商派人來公司辦理開戶,伊不知道分紅股票儲存的手續,相關帳 戶等均由鄭惠娟統一保管(林信義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調查筆錄)。鄭惠 娟說公司為了以尚鋒公司股票分紅予員工,請我提供 ,遂將
昌公司辦理開戶手續,也有銀行派員到公司辦理開戶手續。開戶的印鑑也都 由公司先替我們刻好,所取得的相關存摺、印鑑都交給鄭惠娟統一保管。我 從未買賣股票,更沒買賣過尚鋒公司股票,應該是鄭惠娟取得相關存摺、印 鑑後進行的,並非本人所為等語(同上偵查卷第二宗第二五三頁反面至第二 五四頁反面)。
黃賢盛供稱:伊於八十二年四月間進入盛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任總務部副 理,伊本人並未親自開戶,係在八十二年底,尚鋒公司董事長陳淑蘭向伊表 示,要對股票進行護盤,希望伊提供名義讓其開戶,故在日盛、菁英、怡富 等開戶(黃賢盛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調查筆錄)等供述甚詳。陳淑蘭向我 表示,她要對尚鋒公司之股票價格進行護盤,希望我能提供名義,讓她開戶 使用,我不便拒絕她的要求。其存摺、印鑑於開立後,即交由鄭惠娟保管, 我並無法支配,亦未曾使用該等帳戶買賣任何股票。我從未買賣過任何尚鋒 公司之股票,如果係以我之名義買賣尚鋒股票,則應係陳淑蘭使用我提供予 她之帳戶而為等語(同上偵查卷第二宗第三七一頁反面、第三七二頁反面) 。
鄭碧華供稱:在約八十二、八十三年間,我提供 初係證券商及銀行人員到我家填寫開戶資料,而這些帳戶之交易情形我並不 清楚;我並未親自買賣尚鋒公司股票,這些應該是尚鋒公司利用我名義所做



的。在八十四年四月一日至八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我名義下所為之尚鋒股票 交易,均係尚鋒公司使用我的名義所為,相關之存摺及印鑑亦由尚鋒公司保 管,我並不知情(同上偵查卷第一宗第九四頁至第九五頁)。我確曾於八十 四年間親自在大信證券商長安分行、陽明證券商開戶。因為我姊姊鍾碧惠要 我在該二家證券商開戶,而開戶後,相關印鑑、存摺皆交由鍾碧惠使用,我 姊姊有告訴我係要用來做為買賣股票進出帳戶,實際使用人係鍾碧惠,而我 亦有投資新台幣約二百萬元左右予鍾碧惠,由渠統籌使用買賣股票。我本人 從未使用前述帳戶買賣股票,該帳戶係由鍾碧惠全權在處理買賣股票事宜等 語(同上偵查卷第一宗第二二四頁反面至第二二五頁反面)。 鄭碧娥供稱:約於八十年左右,我曾在金豪證券開立帳戶,供我及胞妹鄭碧 華使用,確曾買賣尚鋒股票一張。在八十四年我絕對沒有買賣尚鋒股票。至 於會有其他券商以我名義買賣股票,可能是尚鋒公司的人所為,約於八十二 、八十三年間,鄭建中向我表示尚鋒公司要借我的名義開立帳戶,由券商營 業員及銀行行員親自到我家辦理,並將相關印、摺等資料攜走。除了金豪證 券之交易帳戶外,其餘券商交易帳戶、銀行交割帳戶之相關印鑑及存摺,皆 由尚鋒公司內部人使用,並由尚鋒公司會計張順真保管。八十五年二、三月 間我向尚鋒公司會計張順真取銷我的帳戶,張順真將相關印鑑及存摺寄還予 我,由我辦理註銷,據此我認為印鑑、存摺係由尚鋒公司會計張順真所保管 。另外,我曾接獲尚鋒公司寄交予我之股票買賣所得扣繳憑單,據以申報所 得稅,所以我才知道尚鋒公司確實以我帳戶買賣尚鋒公司股票等語(同上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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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