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巳○○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七號),由本院合
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巳○○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一、巳○○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 刑三年確定,嗣由本院裁定撤銷緩刑;繼於八十八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而接續執行,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假釋,刑期至九十 年二月十六日屆滿,以已執行論。詎其不知悔改,竟基於以犯竊盜罪為常業之犯 意,自九十一年二月間某日起,迄九十二年十二月間某日止,連續十六次在附表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所示之金牌或金錢得手,嗣將 竊得之金牌分別持往:⑴雲林縣斗六市○○路四號王儷嬛所經營之「大大銀樓」 、⑵雲林縣斗六市○○街四七號吳明繼所經營之「春元銀樓」、⑶雲林縣西螺鎮 ○○里○○路一七四號陳玉梅所經營之「金合元銀樓」、⑷雲林縣西螺鎮○○里 ○○路二一四號林坤輝所經營之「金裕福銀樓」變賣,所得款項均供己花用,而 恃此維生,嗣經警由上開銀樓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巳○○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自白。(二)被害人曾勝棋、午○○、庚○○、子○○、丙○○、戊○○、癸○○、丁○○ 、寅○○、辰○○、乙○○、卯○○○、壬○○、辛○○、己○○、丑○○於 警詢中之證述。
(三)證人王儷嬛、陳玉梅、吳明繼、林坤輝於警詢之證述。(四)飾金買入登記表影本四份。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 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 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 0號判例要旨)。查本件被告巳○○於附表所示時間內,因缺錢花用,而以竊 得之財物供日常生活支出,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顯見被告有賴竊盜所 得維生之意,且客觀上亦有反覆多次竊盜之事實,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 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
(二)被告於八十五年間,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確定,嗣由本院裁定撤銷緩刑;繼於八十八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確定,而接續執行,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假釋,刑期至九十年 二月十六日屆滿,以已執行論,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
卷可參,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三)爰審酌被告有妨害自由、竊盜之犯罪前科,有上開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素行 不良,其雖僅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惟正值壯年、四肢健全,不知勤勉向 上,學得一技之長,以賺取所需,竟以竊取他人財物為手段供己花用,且竊盜 達十六次之多,嚴重危害鄰里間居住安寧及財產安全,惟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均 坦白承認,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二)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 錦 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曾 家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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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被害人│竊取物品│行為態樣(竊盜方式) │
│ │均於上午或│ │ │(新台幣│ │
│ │下午某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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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十一年二│雲林縣林內│曾勝棋│金牌二面│進入廟宇內,徒手竊取掛│
│ │月間某日 │鄉鹽讚六號│ │(價值約│於神像上之金牌得手。 │
│ │ │「九天宮廟│ │一萬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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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九十一年間│雲林縣古坑│午○○│不詳數量│同右。 │
│ │某日 │鄉永光村光│ │之金牌 │ │
│ │ │昌七四號「│ │ │ │
│ │ │碧山宮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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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九十一年九│雲林縣斗六│庚○○│金牌三面│進入住處內,徒手竊取掛│
│ │月間某日 │市○○路十│ │(價值約│於神像上之金牌得手。 │
│ │ │七號住處 │ │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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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九十二年間│雲林縣斗六│子○○│金牌二十│進入廟宇內,徒手竊取掛│
│ │某日 │市○○路九│ │面(價值│於神像上之金牌得手。 │
│ │ │五八巷五七│ │約一萬元│ │
│ │ │號「玉靈堂│ │) │ │
│ │ │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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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九十二年四│雲林縣斗六│丙○○│數額不詳│進入廟宇內竊取香油錢。│
│ │月間某日 │市○○路八│ │之香油錢│ │
│ │ │五號之三「│ │ │ │
│ │ │南仁寺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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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九十二年四│雲林縣斗六│戊○○│金牌二面│進入事務所內,徒手竊取│
│ │月間某日 │市○○路二│ │(價值約│感謝狀上之金牌得手。 │
│ │ │三號「北天│ │二千元)│ │
│ │ │宮廟管理委│ │ │ │
│ │ │員會事務所│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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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九十二年六│雲林縣斗六│癸○○│金牌二面│同右。 │
│ │月間某日 │市○○街二│ │(價值約│ │
│ │ │O一號「福│ │三千元)│ │
│ │ │德公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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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九十二年六│雲林縣斗六│丁○○│金牌二面│同右。 │
│ │月間某日 │市○○路六│ │(價值約│ │
│ │ │四號「福德│ │二千元)│ │
│ │ │公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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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九十二年六│雲林縣古坑│寅○○│金牌二面│同右。 │
│ │月間某日 │鄉東和村宮│ │(價值約│ │
│ │ │前路三二號│ │三千元)│ │
│ │ │「廣濟宮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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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十二年八│雲林縣莿桐│辰○○│金牌六面│同右。 │
│ │月間某日 │鄉埔子村一│ │(價值約│ │
│ │ │O五號「福│ │五千元)│ │
│ │ │德宮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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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九十二年九│雲林縣斗六│乙○○│金牌五面│進入住處內,徒手竊取掛│
│ │月間某日 │市○○路一│ │(價值約│於神像上之金牌得手。 │
│ │ │一四巷八號│ │七千元)│ │
│ │ │住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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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九十二年十│雲林縣斗六│廖程玉│金牌二面│進入廟宇內,徒手竊取掛│
│ │月間某日 │市鎮○路七│花 │(價值約│於神像上之金牌得手。 │
│ │ │O二巷六九│ │五千元)│ │
│ │ │號「鳳龍宮│ │ │ │
│ │ │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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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九十二年十│雲林縣斗六│壬○○│金牌五面│同右。 │
│ │月間某日 │市○○路一│ │(價值約│ │
│ │ │二一之一號│ │三千五百│ │
│ │ │「紫宵宮廟│ │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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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九十二年十│雲林縣林內│辛○○│金牌三面│同右。 │
│ │月間某日 │鄉林茂村復│ │(價值約│ │
│ │ │興十三號「│ │四千元)│ │
│ │ │復興宮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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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九十二年十│雲林縣斗六│己○○│數額不詳│進入廟宇內竊取金錢。 │
│ │一月十六日│市○○路二│ │之金錢 │ │
│ │ │六號「順安│ │ │ │
│ │ │宮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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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九十二年十│雲林縣林內│丑○○│金牌七面│進入廟宇內,徒手竊取掛│
│ │二月間某日│鄉林中村光│ │(價值約│於神像上之金牌得手。 │
│ │ │復路三巷六│ │一萬元)│ │
│ │ │號「玄文宮│ │ │ │
│ │ │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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