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20號
MLDV,93,除,120,200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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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0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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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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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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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苗栗市農會 邱光映│合作金庫銀行 苗栗│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壹拾柒萬參仟柒佰│RY二五五三六七│ │
│ │ │分行 │ │元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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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